方案应该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和任务分工,以确保任务的顺利进行。方案的执行需要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和任务分配。在阅读这些方案范例时,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通用的制定方案的方法和技巧。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一
质量控制经理绩效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甲方xxx乙方xxx,为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公司与质量控制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以确保工作目标的按期完成。
1、公司拥有对质量控制经理的监督考核权,并有责任指标质量控制经理开展必要的工作。
2、质量控制经理负责质量控制部的一切日常事务,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公司交付的各项任务,并在工作上服从公司的安排。
x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2、产品质量合格率,权重30%,考核办法:设定产品出厂合格率为xx,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xx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减xx分。
3、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及时率,权重20%,考核办法:设定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及时率为xxx,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xx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去xx分。
通过上述考核办法的实施,依照公司制订的关于质量控制经理绩效考核的标准和奖罚规定,按下表内容对考核结果加以应用。
1、质量控制经理考核结果运用表。
2、80≤x90,绩效工资发放比例为110%。
3、70≤x80,,无奖无罚。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下同)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经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合法委托、可以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由该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委托执法。
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
委托执法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法没有禁止,并且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
(二)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具有行使相应职权的能力,并不得将被委托的事项再行委托;。
(三)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代表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作出统一规定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到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未作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均应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前,应当接受本岗位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执法培训。未按规定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四)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依据赋予的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适当,不得滥施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扣留财物,应当按规定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工作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应当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并听取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和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统一佩戴标志的,还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或者不说明依据的行政执法有权拒绝。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和机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告知其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具体期限和机关;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行政执法,应当会同当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不予配合或者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的,其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提出宣传贯彻方案,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行政执法协调。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主持协调:
(一)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或者执行不一致的;。
(二)发生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的;。
(三)对同一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矛盾。
第二十三条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难以作出协调决定的,应当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解释的,由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逐级报请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协调结果由作出协调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文件发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执行。
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章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各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
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有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核发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程序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以及行政执法证件、标志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二)调阅有关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考核行政执法人员;。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作调查;。
(五)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依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案审查机关认为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责令发布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暂停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吊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书的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三)擅自脱岗、失职或者玩忽职守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卡或者对抵制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行为。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前条所列行为,是二人以上共同作出的,依其各自责任大小,分别处理。
因领导者干预导致执法错误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者的违法干预不提出纠正建议而仍执行的,应当承担责任;提出纠正建议因领导者不予采纳而导致执法错误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违反本条例,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放弃监督或者越权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放弃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本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委托执法的,应当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职责,并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行政不作为。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三)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主体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暂停参加与申请回避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细化和量化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的裁量标准,明确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尚未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协助;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执法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按照规定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未按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章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评议考核;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实施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执法资格,履行岗位职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社会公众的意见应当作为评议考核意见的依据。
第三十条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成员、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评估、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所属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通过各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四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办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各直属单位都有明确的执法目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执法活动负责;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办主要领导对全办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全办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治环境。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办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一)办主任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办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办领导的职责是: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各类行政管理文件;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3、及时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
发生执法过错;
4、向办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重点,岗位执法人员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基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四、主要措施。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岗位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凡新上岗或换岗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执法。对考核不合格经继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机关。
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自觉把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社会以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设立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五
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严格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全局主要职责: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的经营、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
1、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医院制剂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3、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实施对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
4、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媒体刊播的药品广告实施检查监督。
5、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质量的抽验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中药材集贸市场;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监管药品生产企业在辖区内设立的办事处。
6、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7、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管理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9、承办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股(室)主要职责。
1、办公室: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递、打印、复印;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审核;负责保密、档案、信访、印鉴管理、大事记录、值班安排;负责宣传、信息的编发;负责局各种会议的组织及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进行协调督办;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听证、复议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事务管理、车辆管理;负责档案的办理、招商引资、政务窗口、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及登记发放;协助市局做好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受理申报;负责局机关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负责做好对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执行国家各项财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做好财务会计帐目和报表工作,搞好财务管理;负责财务会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协助做好局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费用的报销;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协助处理党员的违纪案件。
与评价。
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3、药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制度和办法,初审药品零售企业资格;依法监督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管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协助办公室做好监管相对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4、稽查股(对外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队牌子):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稽查、抽检;受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协助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完成市局机关交办查处的案件,承办有关市、县协查案件。
5、监察室:负责对监察对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执法问题的控告和被监察对象的申诉;负责立案调查监察对象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案件;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1、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局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能,各负其责。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法,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形成全市药监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网络。
2、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负全面领导责任。
3、全局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
4、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考核下级,考核时间个人每季度考核一次、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依据。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文明、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在本机关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二)委托执法的依据;。
(三)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执法的期限;。
(五)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每次委托执法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
第十四条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书面委托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在本机关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委托执法事项或者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定及培训、考核制度;。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六)投诉举报反馈制度;。
(七)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
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
(四)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举止端庄,礼貌待人;。
(二)着装整洁,标识齐全;。
(三)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四)行为规范,遵守法纪。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共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对专业性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口头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第二十六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的事项;。
(四)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登记申请情况,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口头申请的,经申请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受理;。
(四)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五)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从事检查、调查、取证、询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事前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依据、程序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执法记录中予以记载;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
(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其他机关移送的;。
(四)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审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依据职权检查发现的案源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源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决定结果。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做到合法、全面、客观、公正。
禁止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在接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为执法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停止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应当组织听证未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无效,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听证的法定时间内,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四)指定未参与本行政执法调查、审查活动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本级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由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直接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行政执法文书第五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可以依照使用。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格式统一,内容合法,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十二条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和记载事项的设置应当完整、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标注文号,载明的内容符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填写。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的依据应当填写完整,确需引用到具体内容的,应当引用到条、款、项、目。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有误的,应当改正,并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按规定须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确认的,应当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五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手续时,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而拒签的,应当注明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中采用的证据材料应当为原件,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应当由经办人员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五十八条在空白的行政执法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实行申领、登记、编号、限量、报备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盖章后的空白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跟踪监督。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者多余材料,并做到整洁、固定,便于翻阅。
第六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并编注页码。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文书入卷归档。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号,特殊案卷可分正副卷。文书归档后,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材料。
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六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人社、财政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情况;。
(四)依法委托行政执法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及处理情况;。
(九)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情况。
第六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以电子记录的方式收集情况;。
(五)受理、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组织调查或者督察处理。
第六十六条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出建议书、通知书、决定书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第六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将违法记录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据。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者建议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接受整顿、培训、考核;。
(五)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等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举报、投诉案件经依法审查被确认为违法的;。
(三)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撤销、变更的;。
(四)行政执法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以权谋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行政执法规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本规范自3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七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而不移送的;。
(七)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工作机构的主管领导以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八
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构建生态活力幸福文化和谐新xx。经xx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落实,实施方案如下:
全面落实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切实做到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规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塑造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
城区范围内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户、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和居民住户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一)“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经营商户。
做到“三净八无”,门头门窗净,门前地面净,门前绿化带净;无店外经营,无卫生死角,无乱倒垃圾,无损坏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无乱扯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贴乱画,无私搭乱建。
(二)“门前三包”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到大门、围墙规范整洁,门前绿地无黄土裸露和白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乱倒垃圾,无乱扯乱挂,无乱停乱放。
(一)各城区办事处职责。
1.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统筹安排。
3.认真做好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街道“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4.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方式,向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街道商户及责任单位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标准、责任范围、责任主体、实施方式及有关处罚规定。
5.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二)区城市管理局。
1.牵头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评比、考核以及处罚工作。并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推进。
2.在“门前三包”管理辖区内“定岗”、“定人”、“定责”,建立城管队员徒步巡查机制,并确保每一个小时对管理辖区完成一次巡查。
(三)区工商分局。
负责商户“门前三百”前置设置,向沿街商户发放、审验营业执照前,审查商户“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落实情况。配合区城市管理局、各城区办事处对有营业执照但“门前三包”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商户进行督导、管理。
(四)区食药监分局。
负责对餐饮服务商户“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不到位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商户依法进行处理。
(五)区环卫处。
1.在“门前三包”范围内实行一把扫帚扫到底的措施,合理配置垃圾桶、保洁桶等垃圾容器;负责做好责任单位的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
2.坚持“双15标准”,“门前三包”范围内垃圾落地不超过15分钟,每平方米垃圾容积不超过15克。
3.在“门前三包”范围内,垃圾收集、清运车确保一天4次在辖区范围内收集、清运垃圾。
(六)区市政处。
1.负责“门前三包”范围内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和规划工作。
2.在负责“门前三包”管理辖区内“定岗”、“定人”、“定责”,建立徒步巡查机制,并确保一天内对管理辖区内市政设施运转情况完成一次巡查。
3.“门前三包”范围内市政设施轻微损坏的,要在一周内及时修补、恢复;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要在两周内及时修补、恢复。
(七)区园林局。
1.负责“门前三包”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绿地、绿化带内的日常管护。
2.在“门前三包”管理辖区内“定岗”、“定人”、“定责”,建立徒步巡查机制,并确保一天内对管理辖区内绿化情况完成一次巡查。
3.“门前三包”范围内绿化损坏的,要确保一周内及时补植补造。
(八)行业主管部门。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配合区城市管理局、各城区办事处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不到位的商户进行督导、管理和联合执法。
2.与区城管局、各办事处、文明办联合,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和奖惩。
(九)公安局。
1.负责对“门前三包”范围内的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依法进行处理。
2.与其他“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执法。3.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区监察局。
对“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进行问责。
(十一)区外宣办。
要将“门前三包”责任工作制纳入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门前三包”的相关法规、政策、工作措施、处罚标准等。支持、引导主流媒体,对责任制落实到位、管理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扬,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效果差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十二)区文明办。
与各办事处、区城管局、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比,对责任制落实到位、管理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授予“文明商户”“文明市民”等荣誉;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效果差的反面典型,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范畴,对该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实行一票否决。
(一)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诚信档案。区城管局、各城区办事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门前三包”制度,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经营户等逐个登记,掌握责任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电话、责任书签订情况、责任制奖惩情况等。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发包生变更的,要及时变更登记信息,为检查、评比、考核提供依据。
(二)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一户四员制度。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公示栏内,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保洁员、维修员、巡查员、监督员,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建立“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例会,通报和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联合办公和执法制度。由办事处牵头,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联合城管、文明办、食药监、卫计委、工商共同办公、联合执法。设置“门前三包”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沟通渠道。
(五)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考评机制。区城管局、各城区办事处建立日巡、月检、季评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对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比,切实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六)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制度。通过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在责任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到位、管理成效明显的先进责任单位,给予媒体通报表扬、物资奖励、授予“文明单位”、“文明商户”“文明个人”等荣誉称号等激励措施。对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效果差的反面典型,给予警示性提醒、媒体曝光、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惩罚性措施。
(七)打造“门前三包”责任制示范街、示范小区。力争3月底前将华夏南路打造成“门前三包”示范街,并逐步由主干道向次干道、背街小巷开展;打造“门前三包”示范小区,并逐步在全区推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九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由此可见,推行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是我国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
电子政务即“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与部门分隔的限制,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我国电子政务已走过了10多年的时间,各级政府机构也在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2000多个政府公共网站,涵盖了税务、工商、交管、公安等。但我国的电子政务现在大部分地区还徘徊在电子政务的第一阶段(建立政府网站公布信息,供群众查阅),与世界发达国家政府管理系统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尤其需要改进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在很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电子政务中,“电子”只是用来辅助政务转型的一种技术和手段,当需求发生变化时,政府可以凭借“电子”手段快速做出响应。相比,“电子”而言,“政务”才是目的和中心。其次,电子政务是帮助政府履行其职能的一种手段。而政府职能表现为对外事务的掌控和反映,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政策推出和被执行的速度与质量,政府的'公正性是否得到公众认可及其所作所为是否能被监控等基本职能。从全球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已进入相对成熟的发展时期。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显得更加迫切。
中国加入wto,就是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进程,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在给我国带来机遇和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冲击和严重挑战,首当其冲的不是企业,而是政府。加入wto对我国政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首先,要求政务活动的公开化,这种公开化是指政府决策和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商业机密等不宜披露的信息外,都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告知社会。其次,要求政府动作的高效化。再次,要求政府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而电子政务则是政府管理手段信息化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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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十
2017年,我局严格按照《某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科学界定执法责任,按照计划开展普法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按照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均取得良好效果,被评为07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下面简要汇报我局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和执法人员。
(二)认真梳理检验检疫执法依据,合理分解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公示制。
继2017年我局按照《某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梳理检验检疫执法依据,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公示制后,2017年1月,我局对农畜食品科、卫生检疫科、检务科、港办综合科等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我局及时调整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中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重新划分了各业务部门执法岗位的执法权限,重新梳理了各业务部门执法依据,并将调整后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在本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三)认真制定和逐步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有计划地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各相关部门进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考核评议,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以促进全局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某局党组非常重视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某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制度》和《某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方案》,结合某口岸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利用两个闭关期有计划的集中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业务学习、培训,并在年末采取答题的方式,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了验收。
(五)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等方面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到了对行政许可要求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出具的文书符合要求,全部行政许可案卷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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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十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等文件要求,我局自2002年9月起,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大、政府的领导与关心下,不受换届、非典等客观影响,认真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人员定方案、抓落实。建立健全环保执法配套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分解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职责和权限,汇编《海口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手册》,推进我局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主要成效(一)汇编《海口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作为环保执法指南、工具书。要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弄清执法权限、依据、程序、时限和执法项目等基本问题。为此,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责,依次从单一主管、共同主管、协同主管和委托执法四个方面分别排序,认真收集、整理、分析,确认78部法律法规是我局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环境规划、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内容。今年1月份,我局组织业务骨干在南丽湖采取封闭式研究编写《手册》,经过多次自上而下的修改,自下而上的完善,于3月完成,全局人手一册。通过对《手册》的学习和使用,我局工作人员对执法依据清清楚楚,行政执法得心应手,既减少随意性,又不越权、不缺位,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二)出台新的《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我局是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执法主体,针对2000年颁布的《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存在的处罚过轻、执法主体的执法责任、执法依据不明确、操作性不强以及作为执法主体的我局无执法权、暂扣权等问题,联系工作实际,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修改工作,于2002年12月以政府令出台了新的《办法》。新办法的出台有力地加强了“白色污染”的执法力度。今年1-6月全市暂扣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约10812公斤、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40650个,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随着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今年我市将再次修订,提升为地方性法规。(三)促进了环境监察的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精神和海口合并琼山市的实际,按照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我局调整了环境监察机构,由原来一所一办六组调整为一监察支队两大队一办的现场执法机构,大队领导竞争上岗。一大队负责龙华区和秀英区工作,二大队负责美兰区和琼山区工作,按片管理。依据环境监察的法定职权,支队设定了4个领导岗位和30个执法岗位,细化和明确了执法内容和执法责任。建立起以法定责,以责定岗,以岗定人的责任机制。按照《全国环境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多渠道增加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投入,现有6辆执法车,配备了1台传真机、2部照相机、2台摄像机、5台计算机。(四)促进了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完成。排污申报登记是规范我局行政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由于企业的不重视和管理的不到位、不规范等原因,该工作一直影响着我局的依法行政水平。在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后,首先,我局明确了该项工作的执法主体是环境监察支队;其次,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培训工作,对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习,掌握了《排放污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和《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填报技术规定》;再次,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申报通知》和《排污申报登记表》。今年以来,共有130个单位进行了申报登记。由于明确了法定职权和规范了工作程序,今年我市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五)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的建立。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我局修改和制定了26项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行政执法项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人员的配置情况,按局领导、行政科室和事业单位三个层次,将所有执法项目和执法责任分解到3个行政科室、4个基层单位和61个具体工作岗位。形成第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第二责任,当事人负具体责任,各级执法人员逐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的新局面。初步体现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基本目标以及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对执法失误明确了追究的责任。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的建立,不仅完善了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而且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权的使用。(六)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的提高。通过建章立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完善了执法程序,强化了过错责任追究,健全了执法监督机制,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我局报建项目审批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监测结果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排污申报登记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来信来访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二、主要做法(一)三个到位。1、认识到位。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对它到位的认识是完成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局党组成员多次碰头分析研究,认识到: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提高执政水平,树立政府形象,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2、措施到位。这是完成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根本保证。根据考核标准和要求,我局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步骤、具体要求等方面制订了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原先由原局长周经汉同志任组长,现调整为由林甫肄局长任组长,邢孔魁副局长、李林清调研员任副组长,机关行政科室及隶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邢孔魁同志兼任主任,抽调业务骨干为成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我局将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始终作为每月中心工作的重点来抓。去年9月26日,组织领导成员到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工作经验,27日,请市人大、法制局专家来指导。建立督查制,制定了进度一览表和督查表,按照两表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协调工作制度,每月底召开工作协调会,听取进展情况汇报,找问题,查原因,及时解决;建立追究制度,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则追究第一把手责任。3、责任到位。完成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任务及目标,关键在局属单位都要各负其责。去年9月2日,召开全系统工作责任分工会,明确隶属单位的工作责任,并逐级层层分解,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到人。(二)三个结合。1、把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同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同复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结合起来,同我市噪声污染专项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同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双赢结合起来,同加强遏制污染反弹结合起来,同“告别陋习,珍爱健康,保护家园”和开展优质服务月、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结合起来,以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2、把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同善待企业、改善投资环境结合起来。审批新建项目,在热情服务的基础上要求提前介入、上门跟踪,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报建、咨询、投诉都要做到热情接待,一次性讲明报建所需条件、资料,答复全面、准确;对投资者申报的建设项目,不满足审查条件的,主动与业主联系和沟通,了解、指导项目操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技术要求较强的内容,深入到现场指导;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不定期向企业、市民征求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在着力解决扰民热点环境问题中不断提高执法形象,为海口做大做强做精做美营造一个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3、把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同深化“三制”和政务公开结合起来。把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同进一步推行“三制”向上下延伸和政务公开的深化工作结合起来,使行政执法更规范。目前,我局重点抓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三)三个坚持。1、坚持以学法贯穿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过程。学法是知法的前提,知法是执法的保证,只有抓好学法,才能使执法人员系统、全面的掌握和运用法律。我局非常重视学法,集中学习了《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理论。举办了3期法律培训班,进行公共法规考试、环保法规考试及《手册》考试,人人合格。通过学法,已达到三个效果:在学法中提高队伍素质;在学法中制定配套制度;在学法中规范执法行为。2、坚持以调研贯穿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过程。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法律知识多、执法范围广,操作性、系统性、实用性、规范性要求高,必须进行充分调研才能做好、做透、做精。尤其对以往执法不到位、不规范的方面,一个问题一个专题地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查准教训,制定对策,才能达到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3、坚持以规范贯穿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过程。规范是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核心。《手册》编发了,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考核了,关键是在执行的规范上下功夫。法律仅赋予我们(执法主体)做什么,并不告诉我们怎么做,这就是一个如何做才能规范的问题。我局紧紧抓住以下几点:一是紧密联系执法工作实际;二是找准以往不规范的环节和问题;三是抓程序,机关抓审批程序,基层单位抓执法程序。通过抓程序这一环节,使职责、权限融为一体、系统规范,使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有了创新性突破。三、几点体会(一)“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学法是基础。在这方面我们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执法必须懂法,懂法必须学法,若不学法就不懂执法的权限、程序、时限等,执法起来就会出现违章、越位、缺位等现象,就无法规范行政执法。我们在学习中完善规范,在学习中巩固规范,在总结中强化规范,力求不断深化、强化规范的内容和层面。真正做到:既严格又文明,既规范又高效,既公正又廉洁,既履权又负责。(二)“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人的素质是关键。规范建设,以人为本。围绕培育“四有”新人,着眼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引导执法人员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试点工作以来,我局重视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3次培训,把思想教育渗透到执法人员中,渗透到环保执法的具体实践中,不断提高文明执法和执法综合素质,切实做到“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三)“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是根本。规范不仅靠制度,更要靠严格依法管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决不手软。按照法规来纠正违章,用文明来纠正不文明,否则,再规范的制度不从严管理,不严格执法是毫无意义的。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以来,我们加大消除白色污染执法力度.上半年我局单独执法54次,出动人员391人次,出动车辆113车次,暂扣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约7267公斤、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6000个。组织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14次,出动人员124人次,出动车辆34车次,暂扣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约3620公斤、发泡餐具34650个。非典时期,我们加强了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处置情况的联合执法,对海南省人民医院、省农垦医院、解放军187医院、市人民医院等5家医疗废水超标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并完成了整改工作。我们开展了自然保护区的检查工作,对我市的2个自然保护区: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琼山永兴鸟类自然保护区进行联合检查,禁止在保护区周围上马新建污染项目,对存在的污染企业坚决取缔。我们还加强淘汰了高汞电池的执法力度,省、市联合执法检查组仅半天就查扣了dc城、明珠广场等淘汰电池10400多个。监察支队上半年以来共接到环境投诉案件620起,已处理了600起,处理率达96.72%。这都是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严格执法所取得的成果。四、存在问题(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法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执法主体,国家公务员才具有执法资格。但我局环境监察支队(事业单位)负责全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直接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二)执法职能交叉问题。主要表现在白色污染违法行为上,出现多家单位罚款、没收等现象,影响了消除白色污染工作的开展。(三)工商“登记制”给环保执法增加难度。海南实行的工商“登记制”与“环保法”等国家大法是相抵触的(即先允许经营后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制”的主张是先上车后买票,可实际操作中又无具体限定:上车后谁监督买票,不买票的由谁监督补票。客观上已出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状况,而且有些还无法治理又无法取缔。不仅造成执法难度大,污染程度也极为严重,众多扰民的投诉热点多来自“登记制”的企业。建议重新审议“登记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四)环保部门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决策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本系统环境监察、案件查处的档案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五、下步打算(一)边学习《手册》,边实践,边考核,边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二)以环境监察为中心环节,理顺、规范机关与基层环保执法的程序和责任。(三)加强指导。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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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十二
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十三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流通环节、动物诊疗场所经营业主守法意识,压实主体责任,xx市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逐步走向深入。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农业局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兽药股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并明确分工。
二是强化人员培训,提升人员素质。积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业主)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明确官方兽医的.监管责任和管理相对人(业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官方兽医的业务能力以及执法水平,增强管理相对人(业主)的知法、守法意识,为扎实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夯实基础。
三是强化信息报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及时将召开的会议、开展的培训和采取的行动形成新闻稿件,编制工作简报,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逐渐扩大全市动物卫生执法规范年活动在整个行业内的影响力。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市、县两级动卫所成立检查组,采取定期督查督导、随机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集中力量对动物检疫申报点(包括指定通道检疫申报点)、屠宰场(厂、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场所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层级监督,严管队伍,正风肃纪,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经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处理。活动开展期间,全市共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49起,罚款金额12万余元。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篇十四
依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察厅冀法[2012]12号)的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自查工作,我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做到主管和分管领导、具体办公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到位,全面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工作,尤其加强了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行政执法检查。自查过程中,我们将全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责任分解,分别落实到各职能股室,明确了具体工作人员,使得职责明晰、责任到人。
二、认真自查,落实到位
(一)努力提高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规知识,鼓励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展开讨论,通过互相学习、互相讨论,切实提高了全体人员的业务理论素质。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中,我局从五方面予以落实。一是对本局执法股室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监督;二是完善行政处罚权基准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三是检查执法股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各个执法股室能够严格执行指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四是检查违法案件的移送记录,我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均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执行,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五是不存在随意使用行政强制权的情况,杜绝了侵害群众利益事件的发生。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1、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针对性,我局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情况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凡重大执法案件要做到挂牌公示督办,对违法行为情况、督办要点及时限都有明确公示要求。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执法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均需依法纠正,给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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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
我局设立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确保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制定了投诉举报登记台账制度,实行专人受理、回复,主管领导限时办结,确保投诉举报可以得到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同时我们实行了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了信息不延误,各类事件均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通过此次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活动,我局积极查找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完善了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了长效机制,增强了监督手段,强化了对执法队伍的管理,提高了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为保障我县食品药品市场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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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局严格按照《某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科学界定执法责任,按照计划开展普法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按照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均取得良好效果,被评为07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下面简要汇报我局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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