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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二
第一条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体制职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养护生产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料堆整齐、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公路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就近范围内,划定公路养护专用料场。
第十六条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同时要加强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没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行使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公路法”规定界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在当年预算中应列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省交通部门的补贴,本地地方养路费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的筹款渠道。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地方养路费的使用,按照“先养护、再建设”的原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地方养路费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编制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计划。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上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用以奖代投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公路沿线受益的工矿企业单位,应出资、出劳协助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证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应由县(市)、区财政划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款账户,并接受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没有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里程,由县(市)、区财政列足养护经费。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农村公路养护筹措资金,安排支出计划,并保证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养护经费的投入比例,鉴于我市及县(市)、区实际经济状况,公路养护成本应为:县乡级公路三级高等级路面公路6,四级高等级路面公路5,;三级砂石路面4,四级砂石路面3,村级公路应根据路况、养护经费每公里不应少于2,。第二十七条养护经费的使用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农村公路养护每月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完成了生产计划,达到了养护标准,将养护经费按定额计量下拨到乡镇。县(市)、区财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均在检查范围,都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要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农村公路检查验收,按省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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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2007。
〕
76。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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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
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
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常征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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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
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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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元
/
公里、乡道每年。
3500。
元
/
公里、村道每年。
1000。
元
/
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1.
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
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组织、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五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政府所在地与乡级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县、乡级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六
第一条为构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县乡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县乡公路在建设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所有县公路和乡公路。
第三条县乡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县乡公路养护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县乡公路的监督检查考核,各养护管理单位(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养护工队和养护个人等)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县乡公路的小修、保养、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
理站监督下,以合同形式承包给养护管理单位(养护中心、养护工队和养护个人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执行。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舒适。
第八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县乡公路严重损坏或交通中断时,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上报,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九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对县乡公路每月进行全面的技术状况自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条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对养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半年和年终进行综合性检查。同时,对县乡公路养护人员及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作为年终进行养护管理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报送县乡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水毁月报及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所需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十二条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桥涵检查,做好保养、加固工作,并建立桥梁基本状况永久档案,遇雨雪天气,应及时撒铺防滑砂料,做好公路防滑工作。雨天要上路巡查,排除积水,做好水毁预防和防汛抢险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县乡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手续齐全、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绿化纳入县级政府的绿化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
第十五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损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十六条。
按照“养护管理单位日作业周巡查,农村公。
路管理站月巡查”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逐级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每周检查养护里程的100%,并及时填写“日常养护巡查记录表”。对养护管理单位无法解决的病害或隐患,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查看,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一时无法解决的,逐级上报。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对全县县乡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县乡公路养护里程的50%以上,检查结束后,及时召开养护生产会,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章。
第十七条县乡公路的路政管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各养护单位应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和小塌方,搞好路政管理工作,制止违法建筑和侵占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路政违法事件,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案处理。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费用支付。
第十九条县乡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工作,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依据省公路局《陕西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规程》、《清涧县县乡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办法》,以计分制的形式进行,标准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检查分为月、季、年终进行。月检查由各养护管理单位自查,上报检查结果。在自查的基础上,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组织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考评,年终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包括:日常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养护质量、路政协管等方面(具体详见检查评分标准)。检查方法采取上路实际查看,查资料,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每月日常巡查和月末考核结果作为养护费兑付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清涧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解释。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七
(1)路基保养。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及路基的几何尺寸。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通畅.3.清除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清理伸缩缝、泄水孔及松动石块。4.路缘带的修理。
(2)路基小修。1.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翻浆沉陷的处理。2.修理挡土墙、护坡等局部损坏3.局部用砂石或稳定材料加固路肩。
(三)路面保养.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3.砂土路刮平,修理车槽。4.碎砾石路面洒水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5.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6路缘石的'修理。
(四)路面小修。1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2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修理磨耗层。3.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五)桥涵结构保养。1.清除泥污、积雪、杂物,保持桥面清洁,疏通涵管。2.养护伸缩缝,疏通泄水孔。3.桥涵的日常保养。
(六)桥涵结构小修。1.修补墩、台及河床铺砌和防圬工的微小损坏。2.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3.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二、方法步骤:(一)划定责任片。在行政区域,以村为单位,划分成4个责任管理片。(二)确定工作目标。农村道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三)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具体约定养护内容、养护的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结算办法、相关责任等事项。
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制。乡政府、各行政村负责做好服务工作的宣传发动、任务落实、队伍组织。支持和帮助养护人员开展工作,各村确立专人协助责任片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二)保障农村公路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责任不减,财政投入保障”的原则,养护单位只要完成所在责任片的工作任务,年终按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八
xx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州交通局、州地方公路管理帮助下,《**地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大理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考核的规定,以“通、平、美、绿、安”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日常养护、路政管理、大中修工程实施、雨季前的水毁防治、水毁抢险保通、安全生产等工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规章制度。xx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总结:
往年农村公路养护的经验,县乡公路分段承包的养护的养护,在的养护承包人员中择优聘用,共聘用了17名承包的养护人员,签订了养护合同,了养护质量要求、养护里程、费用及期限、养护工作内容及要求、养护质量考核、安全等内容。要求**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平时路巡、督促和检查,每月检查考核,局上每季度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综合好路率指标评定为合格等次,方可兑付养护承包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兑付养护承包费,连续两次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中止养护承包合同。上述管理手段,全体养护承包人员的责任意识,养护质量较往年。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由乡镇,各乡镇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工作,协助路政管理及公路养护质量考核评定。上,各村以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为公路养护监管员,协助和公路管理所本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好公路养护与沿线农户之间的矛盾,好路产路权不受侵犯。养护资金的拨付,由各乡镇、村养护的性、质量及投入情况,并养护资金使用的规定及资金拨付情况,补助至各乡镇,由乡镇安排,专款专用。
(在雨季到来之前,对所有县乡公路了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治公路“黑点”地段,共检查出险口险段等的安全隐患11。,投入机械、人员对危险路段和损毁路面修复,对安全隐患的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增设警示标志牌、警示桩等。共增设永久性安全警示牌34块,标志桩46根,混凝土警示墩和防撞栏、防撞墩920个,长1840多米,指路标志、限载标志和限速标志32块。
(降雨量与相比偏少,但单点暴雨,所有公路不同程度遭受水毁灾害,尤以县道永厂线永保桥至郑家山段受灾最为严重。该段公路属新改线路段,沿线山高坡陡,边坡开挖大,施工过程中大路段采用爆破作业,边坡松散,坍塌严重,三次因坍方公路阻断。面对灾情,调集机械和组织民工抢险保通,了公路的畅通和物资的调运。
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对公路沿线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了两次大范围的宣传活动,发放《路政管理告知书》等宣传材料70余份、《公路法》文本40本。宣传教育,县乡公路路政案件发案率下降,共立案路政案件1件(履带车行驶公路),收缴路产损失赔偿费5200元;受理交通(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申请15件,审批12件。
xx年,列入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共三条线路,州局两次下拨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1132090.00元,投资计划992090.00元。实施内容主要是对龙街线、永昌线、永厂线路段修复路基、支砌挡墙、配套涵洞、修复沥青路面、疏通淤塞涵洞、弹石路面提塘补缺、侧沟开挖及铺撒嵌缝砂等。为实施好xx年的大中修工程,《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管理规定(暂行)》及州要求,招投标的规定,择优选择施工,分段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施工管理及质量技术监理,要求驻地技术管理人员监理职责,一丝不苟,严把质量关;要求施工组织力量,工程管理,施工进度。所有大中修项目已于9月底完工,并了州交通局验收。大中修资金管理上,大中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专项使用,无挪用及套用专项资金的。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上年改革工作中的问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各乡镇公路管理所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制作上墙,检查记录及统计信息上报等工作;到各乡镇与乡镇主要乡镇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督促乡镇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养护管理员,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管理段自身的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制度的,对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能力和办事,以地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需要。
回顾xx年的工作,全体干部职工及一线承包的养护人员的,了的,但还许多和,主要体现在几个:
地方公路管理段在岗人员少,技术和管理力量跟不上,质量和工作;公路管理养护严峻,任务繁重,重车驶入农村公路,路面损坏严重,了县乡公路的养护,凸现了县乡道路行车安全隐患;养护资金迟,制约着养护工作的。
xx年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前的工作,待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
与县劳动人事,解决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病休人员的退休问题,编制重新下达的人员编制,配齐、配足人员编制,保障地方段工作的。
对乡镇公路管理所人员的技术培训及,理顺工作关系,使公路管理工作投入运行,应职能作用。
水毁险口险段的修复工作,排除安全隐患,公路畅通、安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九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
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
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
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
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五条。
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
第十六条。
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二十四条。
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
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
(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
(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十
今年以来,根据《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和年初与州交通局签订的《州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指示精神,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放到农村工作重要位置来抓,统一领导、分级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任务。
“十一五”以来,我县紧紧抓住国家加快建设农村公路的良好机遇,不仅加速了国、省干道的建设步伐,而且争取实施完成了黄瓜园—江边、江边—姜驿、老城—羊街等通乡水泥路和油路工程,同时启动了一大批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新项目,延伸了通乡公路,使元谋交通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延伸,干线公路路面等级逐步提高、县乡公路油路化步伐明显加快、村组通达能力逐渐改善、县域客货运流量大幅度增长。截止4月底止,我县地方段共有在职工11人、临时工4人。列管县道10条公里,乡道44条公里,村道161条公里,公路大中小桥梁27座延米,涵洞417道,列养的农村公路总里程为公里。全县除凉山公路正在进行部颁四级公路路基升级改造外,其余乡镇都通一条油路,县乡公路通畅率达到100%,全县78个行政村通等级公路达76个,通达率达%,全县共有20户以上的自然村649个,公路里程公里,已通达494个村公里,还有117个村公里未通达。在已通达的农村公路中:水泥砼路面117公里、沥青混凝土路面99公里,简易铺筑路面164公里,未铺筑路面公里。铺筑路面公路里程合计380公里,占全县农村公路总里程的38%。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管养路段公路养护质量逐年提高,公路路容路貌逐年改善,得到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沿线群众的好评。
为建立符合元谋县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在县人民政府成立元谋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我局又成立了由县交通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地方公路管理段、路政股、财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元谋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导机构,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于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元谋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县人民政府与各乡人民政府签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书》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全县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反馈并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11月22日—24日,州交通局组织对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查评后,11月30日至12月3日,我局又组织了由县交通局分管领导、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路政人员为成员的考核组,对全县十个乡管养的农村公路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日常养护、公路养护机构及体制建立、机制运行、规章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通过检查考核,各乡能按照《责任书》的要求逐一落实,从行业层面层层签订责任书、合同书,逐级分解落实责任,明确管理养护的任务目标和奖惩措施。在具体工作中,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逐级签订责任书,村委会与养路员签订合同书,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和奖惩,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落到实处。群众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积极性也日益提高,养护质量较上年度有明显改善。基本树立了“人民公路人民养、养好公路为人民”的思想,元谋县农村公路养护水平不断提升。由于采取了一系列的养护措施,从而较好的解决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失管失养问题,确保我县公里的农村公路级级有人管,条条有人养。
1—4月,我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共采备养护料3858立方,清理疏通公路侧沟110公里,铲除路肩边坡杂草32500平方米,备弹石380立方米,修补弹石路路面360平方米。投入小修保养资金xx万元,出动养护机械86台班,运输车辆238车次,投入人工891个工日。今年3月份,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排,地方段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排查出的危险路段作调查设计,选定位置组织施工,利用养护大中修结余资金在尹羊公路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墩374个,总投资达xx万元。全年计划投入水毁大中修工程资金xx万元,现已完成xx万元,预计在今年雨季前工程可全部结束。
今年“xxx”地震发生后,我局立即进入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抢险保通灾区农村公路,并按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抢修平安村委会至寨子山村公里的通村公路,以保障救灾物资的运送。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工程机械于3月1日进场施工,3月13日完工,历时13天抢修通了寨子山小村的公路,及时解决了当地灾民恢复重建中运送物资困难。此次抢险救灾中,共投入挖机一台、50装载机一台、农用运输车一辆,皮卡车一辆,人员128人次,投入资金xx万元,其中:灾区公路保通投入资金xx万元,抢通寨子山小村公路投入资金xxxxx万元。元大公路由于受“xxx”、“xxx”地震灾害的影响,加之近年来车流量和超限车辆增多,导致部分路段路基、路面和附属设施受损严重。在州交通局和县际油路指挥部的关心、支持,于3月28日,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投入资金xx万元,对元大公路部分路段路基、路面和附属设施进行修复完善,预计5月28日工程可全部结束。
1—4月,我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定期组织对生产、生活用房、机械、车辆,公路养护进行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学习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公路安全标志度施齐全,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随着公路使用年限增长、车流量增大及雨季水毁等众多因素,我县辖区农村公路出现不同程度损坏现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我局安排技术人员对需要大中修的农村公路进行实地测量,并根据设计预算结果,报州交通局审批后组织实施。我县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大中修建议计划68个,建议计划投资xx万元,3月26日,州局以楚交路4号《关于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下达我县大中修计划资金xx万元,其中:县道xx万元,乡道xx万元,村道xx万元。
计划下达后,我局严格按照《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和《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沥青路面养护维修严格执行养护技术规范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在工程监管中,认真落实《州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管的通知》精神,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同时根据《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补资金应全部用于养护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之规定,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审计局对拨入的省补资金进行审计,省补资金没有发生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做到了专款专用。
根据《州交通局转发省公路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示范点和示范路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局拟从6月开始,在全县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示范点”和“示范路”创建活动,单独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同时,突出管养亮点,正在研究制定《元谋县农村公路示范点、示范路实施意见》,要求各乡镇选择农村公路重点路段,每年完成10—20公里“示范点、示范路”的创建任务,山区乡镇要完成5—10公里“安保工程”的创建任务。以“示范点、示范路”活动为载体,检查督促管养工作,使农村公路的面貌焕然一新,使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呈现出积极向上的良好态势。
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路政执法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对占用、利用、破坏公路等行为依法处理,全年累计公路巡查905公里,38人次,发放《公路法》、《路政管理条例》宣传材料300余份,立案查处路政案件10件,结案10件,索回公路赔、补偿费2880元,依法收取公路占用费9752元,签订开设岔口协议书3份,收取开设岔口赔、补偿费9800元,有效维护了公路路容路貌及路产路权的完整。
今年来,尽管我县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省州的要求和全县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一是乡对道路的需求认识不一。山区迫切希望尽快将道路修建好,带动老百姓脱贫致富,养护积极性高,而坝区由于道路条件相对优越,养护积极性相对较差。
二是农民爱路护路意识差,乡村修路、建房时随意在公路上开口取砂石料,损坏路基边坡问题时有发生,农机具损坏路面问题大量存在。在公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及垃圾等现象普遍存在,路容路貌脏、乱、差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许多损害路产的问题由于得不到举报而不能得到补赔,有些乡村甚至隐匿路政事件。
三是对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建设轻管养的思想依然十分严重。没有树立起“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只想着要求交通部门多修路,没有考虑如何管理和维护修好的道路,导致对农村公路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到位,主动性不强。
四是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认识不清。认为修路、管路、养路都是交通部门的事,没有认真学习《元谋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元谋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书》,不明确乡镇和行政村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责任,导致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到位,主动性不强。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十一
(一)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十二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三个层次。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村道,其他旅游路、产业路及专用道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保持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补助、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区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市公路局审核。
(一)指导各镇(街)做好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区交委备案。
(三)检查乡村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并组织考核。
(四)负责全区县道的具体养护工作。
(五)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对全区乡村道路政管理进行指导。
(六)负责全区桥隧检测、技术状况评定工作以及指导镇(街)开展乡村道桥隧养护工作。
第八条各镇(街)主要职责:
(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乡村道本级财政预算及养护计划并报区公路管理处审核。
(三)按照乡村道养护计划,开展乡村道养护和安全工作。
(四)加强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一)路基应做到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路肩无病害、排水畅通,挡土墙、涵洞等附属设施良好。
(二)路面应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做到路面无杂物、无积水和积雪积冰等现象,始终保持路面平整、整洁、无病害。
(三)桥梁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顺适,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栏、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掏空现象,大、特大桥梁监控设施完善并保证长期有效,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四)隧道应做到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保持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息无误,排水系统良好,照明、通风、监控、消防等设施运转正常,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五)交通安全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保持完整、齐全、良好的使用状况。标志标牌、护栏、警示桩(墩)、里程碑等设施的损坏或缺失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六)公路绿化应定期进行补植、修剪、整形、刷白,并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其完整美观、无缺损、无病害。
(一)各管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积极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制定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二)各管养单位应加强公路监控区管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路政许可手续。
(三)各管养单位应组织开展路政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第十一条大中小修管理。
(一)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农村公路达到大中小修工程条件的,应当进行大中小修。
(二)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各管养单位向区交委申报,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大中修工程管理。按照《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各管养单位必须及时处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重大水毁灾情时应及时报送区政府、区交委。
第十三条安全与应急。
(一)各管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安全工作责任制。汛期、极端天气、特殊节假日时期,各管养单位应对所管养的公路、桥涵、隧道以及施工场地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各管养单位应编制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定和完善。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管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三)各管养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养护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由区公路管理处统一收集汇总,报区交委备案。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
(一)各镇(街)应在每月20日向区公路管理处报送渝北区公路水毁情况统计表、渝北区镇街农村公路养护月报表。
(二)各镇(街)应加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因道路建设维修等原因引起交通断道须报区公路管理处备案。
(三)汛期、极端天气时,区公路管理处应加强对各镇(街)管养的乡村道通畅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收集汇总公路水毁或冰雪情况,并报区交委备案。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考核方式。
(一)考核依据不定期检查、季度检查和年终检查结果进行。
(二)区交委负责县道不定期检查、季度检查、年终检查,以及乡村道的年终检查;区公路管理处负责乡村道的不定期检查和季度检查。
(三)考核的具体标准按照《渝北区农村公路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直接纳入区交通年终考核,并报送区政府。
第十八条各管养单位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也可通过“一事一议”和社会捐资等方式解决养护资金不足。
(二)对检查养护质量合格、安保设施齐全、绿化栽植到位的水泥(沥青)路面,路面宽度6.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12000元,路面宽度4.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9000元;对检查养护质量合格的泥结石路面,路面宽度6.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8000元,路面宽度4.5米的每年每公里补助6000元。补助里程需经市公路局审核通过并纳入年报数据库。
(三)依据实际,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桥隧检测和公路综合保险资金。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
区交委根据区年终考核结果会同区财政提出养护资金计划,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将养护资金拨付各管养单位。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xx〕71号)同时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xx〕49号)以及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十一条按照国办法〔20xx〕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公路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五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xx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xx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九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公路局将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区县,停拨该相关区县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见附件)、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公路局。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十四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篇十五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
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五、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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