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报告工作方案(实用6篇)

实施方案 时间:2023-09-02 06:34: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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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内部控制报告工作方案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关于做好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制订本工作方案。

公司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应用手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

按照“以风险为导向、重点关注财报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确定评价范围。纳入20xx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包括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分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评价范围所覆盖的重要性水平能够满足并支持公司评价报告的结论性要求。

本年度测试评价的期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并以20xx年12月31日为内部控制体系是否有效的基准日编制自评报告。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 20xx年度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内容涵盖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贯穿公司层面与业务层面两大核心内容,并重点突出本行业及公司的业务特点及重大风险。

公司在20xx年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初步确定20xx年度的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内容重点为: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全面预算、资产管理、人力资源、投资、资金营运、采购业务、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系统、内部审计等。

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定内部控制测试评价的基本内容。对于已经确认为设计无效的控制措施则无需再测试其执行有效性,而应当选择其他可以实现控制目标的替代控制措施进行测试。

本年度内部控制测试评价的具体内容,在公司层面主要为控制环境方面、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主题;在业务层面主要通过重要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的确认,依次确定重要业务流程、确认和记录相关的财务报表,最后确认重要风险和关键控制。

20xx年度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审计部牵头,组织各部门熟悉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骨干人员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

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组,按照“以风险为导向、重点关注财报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组织实施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采用询问、现场测试、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对象和内容,依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中拟定的评价工作底稿进行填写,在汇总测试工作底稿后,结合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审批通过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合理评估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并据此编写《20xx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xx年度,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分为半年度和年度两个阶段进行。半年度测试中发现的缺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年度测试时进行整改测试,以证实相关控制的有效性。

在每次测试评价工作展开前,由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工作组负责编写《测试评价工作计划》,并向项目组成员明确测试目标、测试范围、测试内容、测试期间、测试依据、测试质量控制等要求。

1、制定测试评价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人员分工,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标准。

完成时间:20xx年8月、20xx年1月

责任人:总裁季伟

2、组织实施测试评价工作,编制测试评价工作底稿,对发现的缺陷进行评价,编制缺陷汇总表及测试评价分析报告,同时提出整改建议。

完成时间:20xx年8月、20xx年2月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康莹

3、公司统一部署整改工作,落实整改措施,调整并优化流程,新增或修订制度。整改完成后,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检查整改效果。

完成时间:20xx年9月、20xx年3月

责任人:董事长刘建文

4、根据整改结果,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完成时间:20xx年9月、20xx年3月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康莹

完成时间:与20xx年年报同时披露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康莹

二0xx年三月二十日

内部控制报告工作方案篇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xx】24号)文件要求,推动我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工作,提高国有林场管理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现就我单位实施内部控制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实施内控规范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在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要深化行政体制的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发挥制度笼子的作用,利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限制权力的滥用,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有效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二)实施内控规范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

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检验群众路线活动的实际效果,关键是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将各相关制度梳理整合,统筹考虑,不断优化、固化、e化(信息化)的过程,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形成群众路线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控规范是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的积极实践。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客观要求财政工作必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

内控规范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主要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

实施内控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单位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

实施内控规范必将对提升财政管理的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工作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控规范应当贯穿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员参与、全业务覆盖、全过程监控,保证控制范围的全面性。

2.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控规范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针对本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环节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3.制衡性原则。

内控规范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真正发挥出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作用。

4.适应性原则。

内控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工作目标

我单位应通过实施内控规范,梳理流程、健全制度、实施措施、完善程序,基本建立以防范风险管控为核心,以控制手册和评价标准为主体,以单位内部管理为基础,以外部监管部门积极引导、中介机构有效服务为支撑,全员参与、全业务覆盖、全过程监控的内部控制实施体系,切实增强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权力运行机制,推动国有林场健康长效发展。

我单位内部控制目标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规合法,有效规范单位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等各类经济活动。

2.合理保证单位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3.合理保证单位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强化财务信息分析和结果运用,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4.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科学运用内部控制的原理和方法,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反腐败、反舞弊的长效机制。

(一)组织动员阶段(20xx年7月中旬)

1.20xx年7月中旬全面启动我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精心组织我单位各部门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工作。

2.20xx年7月,由我单位场长牵头,组织召开我单位内控规范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实施意见,明确职责分工,沟通相关情况,部署相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8-9月)

20xx年8-9月,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xx】21号)为依据,在我单位场长的直接领导下,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提升单位管控效能,有序推进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建立定期工作通报会机制,对我单位内控基础性评价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一是成立内控领导小组健全实施机构。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控规范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形成内控实施组织框架,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特点和业务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及相关人员,落实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规范实施方案并加以严格落实,认真开展内控规范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

二是全面系统分析单位经济活动风险。

点查找风险点,并从各个业务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入手,运用多种手段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评估。

对已经识别的风险要进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风险排查,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整体策略。

三是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与措施。

根据确定的风险点、风险等级和风险应对策略,组织相关人员修改完善工作流程和经济业务流程,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固化信息系统和流程,制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手册》。

四是有效保证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贯彻执行。

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设立相应部门和岗位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和奖惩,重点强调“一把手”的执行力,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执行机制,及时研究执行中的问题,完善应对措施,及时修改《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手册》相关内容。

(四)监督检查阶段(20xx年10月)

1.加强内控制度的监督与评价。

充分利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外部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定期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工作,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手册》。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内控领导小组或单位办公会应当专题对自我评价报告进行研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整改结果应当作为自我评价报告的组成部分。

2.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局会计科反馈内控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工作结果。

3.区财政局内部控制规范实施联合工作组加强各单位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日常指导、检查、监督、评价。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单位负责人的带领下,成立领导小组,做好工作部署通过进度跟踪、指导督促等,确保单位内控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内部控制规范实施联合工作组加强各单位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日常指导、检查、监督、评价。

内部控制报告工作方案篇三

前言

cnlt按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要求把内控的调子定得很高,主要是公司治理的需要,因为cnlt既是境外上市公司又是境内上市公司。这两个层面的上市公司都需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以满足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诚信。

萨班斯法案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有很强的约束力,它既有实质性的要求,又有改善内部控制环境的员工素质和道德规范要求。实质性的要求,即建立信息披露的控制程序,体现在萨班斯法案302条款中。

cnlt在23年就已经开始贯彻302条款,建立一套完整的流程。而达到302条款要求的关键是要做好基础工作,在对外披露信息文件的形成过程中就建立起一种责任制度,形成行动上的监督。这种监督不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而完全是由会计信息产生和报告单位自己发表的一个“声明书”,承诺提交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这一流程保证了下级提供的会计报表、每个报表项目所对应的会计记录以及会计记录所对应的相关经济活动都是真实可靠的、是经过层层核对的。到了总部之后,会经过一个包括cfo在内的信息披露审核委员会审核、讨论。只有建立了这一程序和责任体系才符合萨班斯法案302、404条款要求。通过履行信息披露程序,最大限度控制会计信息的错误和舞弊行为,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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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的准备

cnlt从23年年底开始准备按照404条款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首先是梳理会计政策、业务流程和揭示风险。按照404条款建立内控体系要符合境外的会计准则,而我们一直都是按照中国国内的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做的,他们之间的差异需要调整。比如,负债单位利息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界线,国内要求以特定的借款用途用于特定投资项目来界定,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可以进行资本化。而香港和美国是按照实质性判断,无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于投资项目贷款还是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带息负债,只要用于这个项目的投资所产生的资金成本就应当由该项目来承担。

其次是转变观念,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对内控评价或认定标准的认识。过去我们大都依赖红头文件,但是红头文件的指示和要求都很原则,由于执行单位或执行人的理解差异,会有很大的灵活“空间”,企业操作起来就没有了标准。如强调“加强物资管理”,过去红头文件很少规定怎么管理?管理到什么样程度?而按照内控的要求,第一,需要明确建立库管制度,规定采购、验收、保管、出库、损失估计、财产安全和盘点、报告、对账等程序规范;第二,要合理储备物资,这就要确定物资的最高储备限额和最低储备定额,既要避免积压、跌价风险,又要保证供应。这就具体到了标准上。

从24年开始,cnlt按照coso框架的要求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虽然由于cnlt在海外上市,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coso框架的要求,但我们这么做不仅仅是外部的要求,从企业自我发展来说也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一方面,围绕防范达致经营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真实性、遵从法律法规三个目标的各类风险为目的,在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个方面建立一套渗透所有业务和场所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控机制;另一方面,要改变国有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和管理者态度,建立和维护的是一套有效的内控制度和执行程序及分散的控制责任体系,而不是仅靠领导讲话和指示作为经济活动的管理标准和工作规则。当然首先要设定内控制度建设目标,进而形成方案。目标包括阶段工作内容、完成成果和时限。方案是经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审批的,并聘请一家境外咨询机构提供咨询。

cnlt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们曾要求我们聘请境外的审计机构不定期设计内控制度,但是境外审计机构和我们的观点在很多方面有很激烈的碰撞。他们站在外部审计师的角度认为,内控要首先以信息的真实性为前提,即所有资产的价值都是真实的。而我们国内准则要求有些资产的受益期限是需要通过判断决定的,比如哪些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哪些费用可以递延,受益期多长等,都需要判断。但审计师有时对这种判断不认可,比如公司对这项资产使用年限的会计估计是7年,而审计师认为是5年。审计师往往也会从防范自身审计风险的角度强调这个资产有没有潜在风险。为什么我们与审计师会有碰撞,因为管理层有企业积累和发展的需求,唯有一定的利润才能实现、支撑企业的发展和公司对投资者的责任。我们希望公司的利润每年都有适当的增长,所以我们的会计估计都是依赖恰当的管理上的判断来确定的。这种估计既要考虑到审计师的职业判断,也要考虑国家对行业相关资产的规定及管理层对所使用资产经济寿命和服务期限的判断。现在我们的内控建设,主要还是坚持以公司自己为主、外部咨询师为辅,因为我们真正了解企业面对的风险和应设计的控制措施和控制目标。

内控方案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牵头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财务部门很难完成这个任务。就像预算一样,内控贯穿在整个企业错综复杂的流程和关系中,不单单是财务的事情。财务是一个记录、反映和监督的过程,组织对外信息披露的任务责无旁贷,而监督又有两个方面,财务可以完成会计信息和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但是其他一些经济行为的监督财务就做不到了。比如,通信计费由负责计费系统的维护部门管理,他们每月向财务部门报告的应收收入是否准确,必须依赖于计费部门it系统总体控制和应用控制水平。可以说,监督这项职能赋予了财务很大的责任,但实施起来不尽如人意。根本原因在于影响企业财务报告(内控成果)的因素不仅是会计业务和财务管理水平,还有所有部门的业务,而企业却没有建立起一个普遍的控制制度,所以仅仅依靠一个部门完成是不可能的。又如,错记通话费会出现1倍或几倍的赔付,虽然不排除有人员记录错误的原因,但很多时候是由于系统的更新和扩容或者设计缺陷造成的,是属于技术原因。还有一些原因,比如绩效考核制度,比如对经营者的业绩只以收入为指标进行考核,不正确的业绩观的驱动会导致作弊和虚假收入的出现,因此反舞弊也是内控的目标之一。cnlt过去没有这方面的相关制度,对此我们针对有实质控制权力的人,包括总公司高级管理层、各省管理层和一些关键岗位的部门,建立了一套反舞弊的管理办法,在履行控制程序时去发现、避免造假的发生。可以说这种控制不仅仅是一个作业层面的控制,还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控制,而所要控制的对象应该选择重要的部门和业务。

内控首先要保证企业达到下列三个目标:一是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二是保证财务报告真实性;三是保障法律法规的遵从性。内部控制实质上是对影响上述目标实现而对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揭示,针对个别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和可接受的风险控制目标,并形成完整的内控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运行及监督机制。从实践和公司的情况来说,我们认为经营效益和效率是公司当前控制的重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通过完善的制度完全可以解决,但影响效益和效果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太多了,不是财务一个部门能做到的。因此,公司建立了一个由“一把手”任内控建设领导小组组长、cfo组织内控办公室的主要业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架构来实施控制。

实施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培训,端正态度,正确认识什么是内控,为什么要进行内控。之所以有萨班斯法案,大家都以为是美国惹的祸?实际上不仅仅是美国,我们自身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我们的损失浪费确实很大,是影响所有国有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国家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由集体决策,集体决策的结果就是谁也不承担责任或推卸个人责任,等等。这种培训是让每位员工都有内控制度的意识和责任,认识到这是工作的一部分,首先从思想上得到重视。

内控是以制度的形式存在的,我们前边也提到,集体决策的结果是谁也不负责,所以内部控制先要完善制度:建立反舞弊制度和对所有业务流程的控制制度。更重要的是控制环境。控制环境就是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公司员工形成一种内控的理念,建立全员风险控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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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试点

24年11月1日,我们开始在cnlt子公司进行试点。经过近半年的时间,把省级涉及的402个流程进行了所有内控制度文档的设计,而这仅仅是设计阶段。

梳理流程,找出风险点

在设计阶段首先要做的是梳理流程,定义流程。对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初始点和终点都做出描述,并将相关环节串起来形成流程关系。然后找出哪些是重要的业务活动。流程中所有的作业环节必须明确作业内容及其目标和标准,而且这个标准应该是可量化的。由于每个流程会涉及到很多环节,涉及到几个部门,所以每个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一个任务描述,即对流程的说明,包括这个岗位是做什么的、应该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完成、可能发生什么问题、发生时如何处理等。当然这简简单单的说明后面是公司制度和规定的支持。

比如审批流程。假设我们要申请购买一个笔记本电脑,需要经过一个审批流程。以前是先看公司有没有现成的授权审批制度。如果没有,则按约定俗成的做法:由使用部门写申请,然后上级领导逐级签字,到财务部门看看有没有预算,再由分管业务的副总裁签字,财务副总裁还得签字,最后再转给老总签字,可以看出审批程序很复杂。这笔业务同意了,在签合同和借款的时候还要经过这样一轮重复审批,回来拿发票报账时又经一轮审批。一件事情同样的程序批了三四次。我们的人工是有成本的,每个员工一天都在跑批这个,领导案头也全是这样的待批文件,哪里还谈得上效率!哪里还谈得上经济效益!因此,公司需要建立一个授权审批流程,这就涉及到必须要建立内部日常的授权审批规则。首先在制度上以我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明确的两点,即授权审批和不相容岗位分离为基础,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哪些事项由谁来审批,包括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这一制度的前提是有严格和规范的预算制度。在发生一项经济活动之前必须履行预算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执行时只要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就可以,不需再重复审批。

其实审批权不一定都集中高层就一定能有效控制,谁签这个字谁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以前我们的做法是把责任模糊了,部门签完字到上一级,上一级签完再到上一级,最后一把手签字。出了问题责任是谁的?一把手最后签的字,但是他对这件事情也许不是很清楚。这种控制严不严?这么多领导签字,应该很严格了吧!但是我们没有真正做到实质性的控制,只是一种权力的游戏!只有把这个权力放到一个恰当的职位做最终审批,赋予他监督的权力,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才最有效。而他的行为和胜任能力则需通过公司的干部监管部门来考核。

再如决策程序。过去决策层对业务的决策随心所欲,没有一个科学的评估程序。比如业务部门设计了一种买100送50的套餐项目,没有经过任何评估,分管领导一批,一夜之间就推出了这个新业务。这个行销方案能获得多少用户?新增用户带来的收入是否可以补偿放弃收入机会的损失?是否会引起用户放弃原来定制的业务?和竞争对手有什么差异?和政府的政策有没有什么违背的地方?有没有不正当竞争?是否政府管制项目?这些问题谁来评估?是否对这些可能产生的风险设计了有效的控制措施?对这些问题首先应该做一个综合的风险评估,制定控制措施和可接受的风险目标,然后再做决策。现在往往是听说哪个地方、哪家公司价格降了,咱们不降不行,你降,我也降。我们的考核机制和决策规则究竟控制了什么?有时为了争取一个用户不惜代价,因为考核指标就是看发展的用户数,并不考虑争取这个用户花了多少钱,能给公司带来多少利润。

针对类似的问题,子公司的各个业务部门首先揭摆风险,梳理业务流程,再经过专家梳理和总部各个部门一起认定,确定哪些流程列入内控范围,最后一共提出200多个大的风险。然后我们对每一个流程按照三个构成要素建立制度文档:一个是流程图,描述了所有业务的流程关系和所经过的从起点到终点的岗位,并标明哪一个环节有风险点和控制点;一个是流程描述,对所有岗位环节的任务(做什么、怎么做、什么时间完成等)进行描述;还有一个是风险描述及控制文档。

继续分解风险

在各个部门的具体运行环节中,他们还要根据自己的业务流程可能包含的大的风险继续分解,具体到部门中是什么样的风险。比如我们规定用户信息录入时重要的用户信息必须健全,按照用户登记卡的信息进行登记后,在开通后的第二天必须回复一个电话来确认其联系电话和地址的真实可靠。目的就是控制用户的欠费。我们业务的特点是先服务后付费,欠费风险很大,cnlt一年欠费有几十个亿,这是影响效益的关键问题。那么我们在程序上就围绕控制用户欠费建立相关责任,在流程中的关键部分控制风险。首先明确这个流程当中有什么风险,把欠费的风险分解到几个部门去,主要是业务部门。流程中哪个环节存在这个风险就应该描述出来,标在流程中,提醒这个岗位负责防范。

再比如公司的价格管理。一项服务项目的设计必须有足够的支撑,因为价格过低可能会导致发展用户群出现亏损。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要求在制定价格时必须几个部门一起介入,拿出方案。财务部门拿出成本计算依据,计费部门提出计费技术支持方案,评估在价格上违不违背政府的管制,竞争对手反映如何。从几个方面评估,最后进行决策。这样就避免了盲目制定价格导致经营亏损的情况。针对这个风险我们也建立了相关制度。首先我们要评估现有的制度是否还有效。过去有些规定很原则,没办法量化。要量化就要花很大力量去收集文件,建立标准。如果以前没有这方面的制度,我们就要求公司业务部门把这个制度补上,明确要建立制度,不能用流程代替制度。

风险也是针对我们公司面临的问题,大家在一起揭示风险,进行梳理。怎么梳理呢?风险是哪个部门的,就把哪个部门的风险落实到哪个流程上,在哪个流程中就落实到哪个环节。这就把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环节。有多少个环节就建立多少个控制活动。对控制活动我们在制度上进行描述。一是风险是什么,控制措施是什么,控制责任人是谁。这实际上是归纳,是风险提示,标明这项活动的风险是什么?实施怎样的控制?是接触性的控制还是预见性的控制?比如财务报表的风险,一个问题可能涉及几个风险,有财务报告真实性的风险,有经营效率和效果的风险,有法律法规的风险。在这一张图上都要表示出来:它是什么风险,风险级别程度。我们一定要关注重点风险。在我们设计的制度当中,就像美国911之后发布的安全信号一样,用橙色、绿色、白色区别风险程度。哪些部门、哪些单位是重点,哪个关键流程是重点,我们都把它标示出来,重点监督、关注这些风险。

设置记录性文档

设计当中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每一个环节要有一个记录性文档。记录性文档分几种,一种是审批单,它记录审批依据、审批人责任。通过审批单我们就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报告或什么申请。这种文档是传递性的。还有一种完全是记录性的。我们要求每个月要进行存货盘点,建立盘点表。这个盘点表就是记录文档。这个文档要求记录实际盘点的数量、金额和盘赢、盘亏比较,以及存货的质量、是否存在品质残次、是否存在积压滞销、是否存在跌价损失。这个文档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对外部审计师进行事后复核有很重要的作用,302条款也要求所有记录性文档必须是可供复核的。不像我们过去问仓库管货员:每月盘点了吗?他说盘点了,拿本账对对数就行了。事后也没办法认定他是不是每个月都进行盘点。我们的制度要求虽然可能浪费一些成本,但是很必要。每个月有一个盘点表,看到盘点表我就承认你做了盘点,没有盘点表我就不承认你执行了内控责任。所以这个记录文档是非常关键的。我们在制度上要求必须有记录性文档。管理制度上明确了,我们会依据明确的文档格式来认证。这其实就是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

监督执行

监督制度确立以后,上级怎么执行也必须建立一种有约束的机制。上级要经常监督下级掌握本岗位的工作任务、面对的风险和公司设计的控制措施并执行这个内部制度。所有人员都把自己那块读懂了就足够了。我们把所有的控制责任建立到每个人头上,每个岗位上。这个岗位可能一岗多人,但是只要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就要熟悉这个岗位的业务流程和相关的风险控制。过去很多企业规定每个年度末财务部门要组织进行财产清查,我们的内控制度就不是这样。我们要求分管存货或资产管理的部门应该主动进行盘点,把盘点结果、差异报给财务部门。过去是我们组织他们进行清仓查库,组织盘点,现在要求物管部门有义务定期提供财产清查报告、差异报告。如果存在损失,还要写出说明。过去依赖财务部门去做,不但做不过来,大家还都在应付你。过去新员工上岗,只告诉他坐在哪里,电话多少,大概讲讲怎么做,而没有讲他应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有什么责任,将来有什么提升的机会。现在我们要求上级有义务做到这些,然后监督下级。让每个员工熟悉自己,自己约束自己。

就像我们一直以来宣传的那样,经营是有风险的,不能指望这个企业没有风险就收益好,关键是怎样驾驭风险,就是把风险详细地揭示出来。让从事这个岗位的人员知道这个岗位有什么风险,去关注它。我们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个文件当中已经讲了,但有些人员根本不知道他应该控制这个风险,领导签个字,然后存档,没有人来具体控制。对此,我们的内部制度要求每一个流程要把风险细化,分解到每个流程及相关环节中,并加一个标识,提示该岗位员工有什么风险,见了这个风险怎么控制,由谁来控制,落实到位。我们建立的岗位职责也是人力资源部门建立的岗位责任制度,是企业完整的架构,统一的标准。内控制度的岗位职责是这个岗位做什么,做到什么标准?比如收入报告应该次月几号提供,要具体量化才能保证实现。以前只是知道做什么,没有明确做到什么程度。

我们事实上构成了一个内控制度的整体,明确了每一个流程必须包括的控制要素。这些要素说起来很容易,做起来是非常难的。因为有很多东西是约定俗成的,就这么做。找制度,没有;制度什么时候定的,不知道。师傅教徒弟,就是这么做的。执行制度最难的就是习惯改革。我们规定,建立了这套流程和制度规范,就必须按这个执行。不管现在的效果如何,必须按章办事,这是你的职责。至于评价这个控制活动和具体控制目标的差异,特别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有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来做。已有的制度不遵守,或自己认为这样做效果更好,自己就给改了,大家都这么做,实际上就把这个制度废掉了。这就是我们国有企业控制方式和境外企业控制方式的不同。境外企业的规定很细,哪怕一点点事项,都有最详细的解释。例如通信业,我们规定用户欠费一个月以上停机,那么次月就不得计费,也就不能确认收入了。但企业出于某种利益驱动,就要出账、报告收入。欠费了,我照样计费;停机了我也照样计收入,结果这个用户存不存在都不知道,计费收入无法保证收回。对此,我们会在内控制度中详细描述用户欠费停机的次月起就要停止计他的月租费,把他具体量化。反过来,假如用户欠费但未停机,根据我们的信用制度,我们要求每一个省级或市级必须把它量化。应该根据每一个消费者交费信用的经历来判断,长期交费信用好的,时间有多长应该有一个评估,在多长时间内交多少钱,有信用额度,建立和维护欠费自动停机控制程序,并且必须有专人来维系这个欠费用户。有些特殊用户临时出国了,没办法交费,这期间他会来电话通知“我暂缓再交费。”这种情况是允许的。特别是有些政府机关本月经费没有下来,这些客户虽然欠费但有信用基础。这种情况下,还需维系这些用户的存在,不能说欠费我就停机。

子公司的内控制度涉及到400多个流程,用了半年多的时间,可见建设内控制度确实不容易。主要是观念上的差异。我们建立的内控制度也有别于iso9000。iso9000只是一个流程图,反映流程关系,不是以控制风险为目标去实现应该达到的控制活动。从企业角度讲,控制目标是降低资产损失、利益流失方面的风险,这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下一步公司打算在全国进行推广。首先要进行动员、培训。第一步是进行高层培训,由我们公司的董事长来讲,从企业自我发展的角度认识内控的必要性。各个部门要针对部门所管辖范围内存在的影响经营效率和效果的风险去分析、认识内控的必要性。各个部门的老总也要讲今年准备在内控上做哪些工作,要完成什么样的目标。内控办公室负责讲内控制度设计的规范性和具体要求。我们境外的律师从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及监管要求、出台背景和约束以及执行方面的影响来讲;审计师从管理建议上,针对我们公司存在的管理上的缺陷来讲。通过几个角度进行培训,让领导真正认识和理解404条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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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在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子公司的内控制度范本可供各省级参考。这个范本适用于省级,但是不能完全照搬,不能代替各省应当建立的符合本单位特征的内控制度。因为生产组织不一样,管理手段也有差异,同样的风险可能在这里存在,在那里更突出一些;可能一个风险在仅是一个部门的一个控制点上,在其他地方几个部门都有这个风险。因此,他们必须梳理风险:一个是通过分析评估来揭示,一个是预见。预见风险和现存的风险要进行归纳,同等对待,建立相关控制。国有企业的管理往往习惯于出了问题再说,亡羊补牢。按照这个逻辑就是待问题已经发生了再建立控制措施,预见的风险并没有纳入事先控制的范围,这就很难保证有效地控制风险。

完善的内控制度设计虽然是一项重要突破,但关键是如何组织落实。落实当中要把这个制度分解到每个人,把这个制度体系分解成责任体系,这样的内控制度才是完善和有效的。我们有信心争取年底前把内控制度设计完成,以制度来完善现有的作业。明年解决年报所出现的问题,然后用一年的时间进一步完善。我们cnlt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说刚刚开始做,距离一些在美国上市公司的做法和成果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足。

内部控制报告工作方案篇四

对调节财务核算与成本控制起着重要作用的会计核算中心,在方方面面中影响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对财产支出的深化改革、支出行为的规范以及公共财产的调控方面均有极大的帮助。但目前作为新型管理模式的会计核算中心在内部控制制度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完善核算中心的内控制度仍然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主要基于会计核算中心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并尝试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旨在为其今后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供参考。

会计核算中心是一项集服务、管理与监督为一体的新型管理模式,其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不仅能深化财产收支改革、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操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还对公共资产的调控影响重大。但就目前而言,实务工作中的会计核算中心在内部控制制度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完善核算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仍然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作为一项集三位于一体的财产管理模式,会计核算中心的应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安全意义重大,但目前其内部控制制度上却依然存在着问题,如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工作程序不合理等,都是造成会计核算中心在实务操作中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1.1人员上的问题

现如今,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层对会计核算中心和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视度不足,对会计内部控制的基本知识与运行模式一无所知,甚至只重视业务范围的扩大,强调经费使用的审核,而忽视了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管理,这些因思想认识不足所导致的偏颇行为直接阻碍了会计核算中心的进一步运用与发展。除了管理层之外,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均衡也是导致会计核算中心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人才是工作成功的根本与关键,这一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也不例外,高业务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财务工作人员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对保障财产支出的安全负有全责。然而,现在的财务工作者素质往往参差不齐。在职业道德上,不少会计目无法纪,为了自身利益对账目弄虚作假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核算中心的内控监督难以进行。在实务工作中,将工作重点仅局限于形式的规范上,对支出票据的完整填写、审批程序的合理合法、支出标准符合规定过度重视,却忽视了票据内容的真实性,有时即使发现内容不合规的异常票据也因担心工作繁琐而故意放任,这都导致了财务工作中不合理规的现象发生,白白造成了单位财产的流失。

1.2操作中的问题

除了财务工作者的认识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人员问题外,会计核算中心内控制度在实务操作中也问题不断。不少事业单位在核算移交后便松懈了资产管理的后续工作,甚至连材料明细单的检查、往来账目的核对和固定资产的台账备录等工作也相继取消,为集体财产的流失埋下了隐患。在实务工作中,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人员常常身兼多职,既要处理报账与审核凭证,还要进行记账、结算等核算工作,并随时监控审核流程,工作任务繁重复杂。工作程序的繁多与严重不合理造成了财务人员工作上的疏忽,比如结算单位送来的会计报表本应进行相应的时间复核,却常常因工作时间太紧而被疏忽。而一人多职的混乱现象不仅降低了工作者的办事效率,还造成了监督机制的缺乏,极容易导致财务工作出现漏洞。此外,在执行部门预算中,会计核算中心仅仅控制总额,而未对款、项、目、节等进行分类细控,也是实务工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只基于指标情况对项目支出与账务处理的总额进行控制管理,却忽视了与单位预算项目的衔接,造成了支出分类指标形同虚设,直接导致了经费混用、不合理费用报销、挤占公用经费的现象频繁发生。

针对目前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上的问题,我们应做到正确认识,不能因出现问题就裹足不前,而应从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弥补措施,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会计核算中心工作性质特殊,不但关系到财政工作的正常运行,还关乎行政事业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制度除了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法则外,还必须完善合理的工作制度和查报账系统。对审核凭证进行抽查的传统制度造成了很多问题账务的遗漏,严重影响了会计审核部门公平、公正的形象。因此,建立全面的复核制度不但能有效减少会计处理中的错误率,还能避免传统侧重形式忽略内容的不合理监督方式,在确保财产资料真实准确的情况下,做到了形式与内容的双管齐下。基于财务人员工作任务的繁重复杂,施行定期的轮岗制度既有益于减轻工作人员的负担、保障岗位不会被空置,又有益于会计人员熟悉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财务状况和操作技能,在提升了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同时,避免了从业人员受金钱诱惑从而腐蚀堕落的现象发生,从而优化了会计核算中心的内部控制环境,提升了整体的内控水平。另外,在电算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完善远程查报账系统不仅能建立高效地工作运营机制,还能通过设置操作密码与权限,明确岗位职责,防止越级操作的现象发生。

2.2加强工作人员内部控制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素质是确保内控制度得以正常施行的前提条件,而内控意识的增强与工作素质的提升与领导部门的宣传和专业性的培训是密不可分的。财会部门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可以调动起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端正工作态度。而加强专业性培训不仅能巩固工作人员关于会计核算中心的相关知识,还能熟练其操作技巧,提高业务工作水平。要加强专业性培训,除了要定期展开学术知识讲座外,还要在实践中随时教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使从业人员的能力得要潜移默化的提升。在讲座中,要求每个员工都要参与其中,加强交流联系。讲座内容应涉及到核算中心内控工作的各项注意事项,而主讲人员可以是财务科的领导工作者,也可以是经验丰富的会计师。讲座结束后,还可以组织讨论与交流,成员之间相互探讨工作经验与培训体会,以巩固所学知识。而在平常实践工作中对财务科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培训任务。部门内部应定期组织专业技能考核评比,使工作人员随时警惕会计核算中心内控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注意审核工作的规范性,严格监控自己的行为,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以便将会计核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3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监督环境

配合相应的财务内控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还可成立监督小组,以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组长,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进行监察,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最终解决问题,以便纠正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偏差与失误。通过统管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对收支的相互监督,检查票据、备用金与固定资产及材料的实地情况等及时了解资金的入库情况,以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信息的真实安全。而想加强监督机制,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是关键。会计核算中心对核算单位的监督控制都是在一定的控制环境中进行的,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核算中心的工作效果,良好的内控环境除了整体工作氛围的融洽外,还包括公正廉洁的财务工作作风。

就现今情况而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中虽仍有诸多问题存在,如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工作程序不合理等问题,但笔者相信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和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监督环境,能够全面提高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水平,为促进财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内部控制报告工作方案篇五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反洗钱法》第三章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被列为该章的第一个条款,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根据《反洗钱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是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首要职责,是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功败垂成的关键所在。如何构建反洗钱内控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1、合法性原则

义务机构反洗钱制度的建设应当以《反洗钱法》为核心,围绕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自身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内控制度合法性原则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础性要求。此处的“合法性”,从法律层级上看,应做广义上的理解,即包含了法律层级上的《反洗钱法》也包含了反洗钱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个等级的反洗钱规范性法律文件;从法律的核心内容上看,即包含了具有法典性质的《反洗钱法》,同时也包含了涵盖反洗钱内容的附属性法律规范,如《反恐怖主义法》、《刑法》;从合法性的属性上来看,即包含了内控制度内容的实体合法性要求,也包括了内控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要求。如在《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__〕19号)中对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审核和审批的过程在程序上做了明确的要求,即应当由洗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起草工作,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审核,最终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2、有效性原则

根据《反洗钱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这里所指出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制度本身内容的有效性,即本体的有效性。二是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即实践的有效性。如何确保其本体的有效性,即制度层面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应当全面贯彻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将风险为本的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到内控制度当中。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在制度中合理配置资源,将洗钱风险与其他风险同等对待,通过制度控制达到对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和全程管理,将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从而实现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目的。(详见《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__〕1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3、全面性原则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覆盖反洗钱的各项工作。在工作流程上,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覆盖反洗钱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在风险防范上,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覆盖风险防范的一道、二道、三道防线,即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覆盖业务部门、风控合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机构管理上,从金融集团到总部到各级分支机构都应当有适合自身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制度内容上,应涵盖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全部履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以交易报告、宣传培训、审计、保密等相关内容;在产品和服务的覆盖上,要全面覆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内控制度必须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

4、科学性原则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应当源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但法律制度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是普遍适用的指导性规则和裁判性规则。而内控制度则更应该体现具体性的特点,应以反洗钱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义务主体自身的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性的和科学性的实施规范。实际上这也是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性原则的要求。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一定是建立在义务主体自身的特殊性基础之上的,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效结合。缺少普遍性的要求的内控体系必然导致违法行为,而不能体现特殊性的内控制度则难以在实践中有效实施。因此内控制度的制定应当体现普遍性与特殊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科学性原则。义务机构应根据反洗钱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结合本机构实际做出具体的工作安排,将监管政策落到实处。

5、协调性原则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如前文所述,反洗钱内容制度应体现全面性原则,其内容应该涵盖反洗钱的各个领域,具体细化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接下来的内容实际上都应体现在义务主体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当中,这里仅对部分重点内容做点滴提示。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行令[20__]3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反洗钱履职架构。义务机构应当通过内控制度明确内部反洗钱履职架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反洗钱履职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反洗钱运行机制。

风险管理策略。义务机构应当制定科学、清晰、可行的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统筹安排人员、资金、系统等反洗钱资源,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进行整。

违规事项举报制度。义务机构应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利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反洗钱内部问责、考核制度。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反洗钱内部问责机制,将反洗钱履职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负责人、高级管理层、反洗钱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条线和具体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在内控制度中体现洗钱风险管理文化,提出明确的反洗钱控制目标,风险监测机制、风险管理的方法,应急计划,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 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和职责

设立机构,明确责任是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定职责。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组织健全、结构完整、职责明确的洗钱风险管理架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

1、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适用主体的理解。对该条的适用主体理解应做扩大性的解释。一方面,该条适用的主体不应仅限于金融机构,其他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源于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该条适用的主体不仅限于总部金融机构,也包括其分支机构,同样要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行令[20__]1号)中进行了明确,即“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内容的理解。该条中所述的“反洗钱工作”,是指广义上的反洗钱,涵盖了反恐融资。这在《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人行公安国安令[20__]1号)第四条中得以体现,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反洗钱工作要反的不仅仅是洗钱行为,反洗钱工作对象会超出洗钱行为自身。《反洗钱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讲明了《反洗钱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希望通过反洗钱的活动遏制洗钱和相关犯罪,这是立法的目的所在。义务机构纳入反洗钱的理论基础在于私人机构参与社会共同治理,义务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是“金融情报人员”,其重点在于“情报人员”,属性在于金融行业的情报人员,情报人员的角色定位也决定了反洗钱人员所从事的反洗钱工作不仅仅反的是洗钱,还应包括其他犯罪行为。例如内幕交易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即便其行为本身未涉及到洗钱行为,但由于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其资金交易形态等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因此仍应将其纳入反洗钱工作的范围。总之,反洗钱工作仅仅是一个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实践中,各金融机构往往会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但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设立并非义务机构法定义务。这与反洗钱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工作内容广泛有关,是反洗钱实践探索的产物。工作小组的设立有利于反洗钱工作协调统一开展。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围绕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有效组织相关专业条线和各部门,整合内部资源开展反洗钱工作。

3、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

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责任,是强化反洗钱法人监管的重要要求。加强董监高的反洗钱履职责任首先是要进一步增强反洗钱履职意识,认真研判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重大反洗钱合规事件及监管趋势变化,协调好风险防控与经营发展两项目标。要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有效管控洗钱风险,不应把从技术层面提升反洗钱合规程度、应付外部检查作为反洗钱合规管理的优先目标或重点。

加强董监高的反洗钱履职责任,义务机构要建立起实质性的报告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能及时获得洗钱风险信息和反洗钱合规管理信息,及时掌握反洗钱重大事项、反洗钱合规管理情况。

要明确董事会“管人、管事、管文化”的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即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这是“管人”的主要体现。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其他相关职责。这是董事会“管事”的主要体现。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这是董事会“管文化”的主要体现。董事会也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洗钱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洗钱风险管理专业意见。

要明确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责。义务机构监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义务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要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实施责任。高级管理层的对待反洗钱工作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和质量。高级管理层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推动董事会确定的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高级管理层是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框架的构建者,明确反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等;高级管理层是义务机构反洗钱重大政策的制定制定者和审核者,如制定、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制,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高级管理层是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4、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是牵头开展反洗钱工作,不是牵头负责反洗工作。牵头开展和牵头负责我们认为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牵头开展”重点在牵头,强调的是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这与牵头部门在整个反洗钱工作中的体系地位相符合。“牵头负责”重点在负责,强调的是责任,牵头部门在反洗钱履职中具有一定的责任,但也更应看到,反洗钱工作的责任重点不应也不能在牵头部门,责任的重点应该在业务部门。这主要是由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所觉得行的。只有业务部门才接触客户、才了解客户、才熟悉客户,因此反洗钱的责任重点应在业务部门,而不是牵头部门。《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四条将牵头部门定位为“牵头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较为科学。

牵头部门的职责较多,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组织、协调、落实、沟通几个方面,其定位可以定位为协调者、建议者和实操者。协调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是牵头部门的重要职责,包括指导业务部门开展反洗钱、组织落实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这里需要注意是“组织落实”的言辞释意应应为“组织他人落实”之意)、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协调反洗钱考核、培训、宣传、系统建设等;反洗钱牵头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了解、洞察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控制洗钱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违反反洗钱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在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的同时,牵头部门也是反洗钱工作的实操者,负责制定、草拟相关制度,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识别、评估、监测本机构的洗钱风险,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此处需要注意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工作,不是“识别”。给予识别可疑交易的属性要求,即对客户的了解和业务本身的属性的熟悉,可疑交易的识别工作应在业务部门而不在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的职责在于“报告”可疑交易)。

5、业务部门

义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主要或完全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或专业性监测机构承担,业务条线及一线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参与不足。

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职责划分不清晰,未细化相关岗位反洗钱职责。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与内部的业务操作规程各自独立,在正常业务流程之外额外增加反洗钱操作,推高工作成本,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难以兼顾反洗钱要求。

在异常交易分析方面,片面依赖后台人员对异常交易进行技术性分析,没有发挥出一线人员或业务条线人员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职能优势,可疑交易分析结论的形成缺乏事实基础或合理论证。

资料保存。完整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条线检查。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检查;

宣传培训。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其他工作。配合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配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6、审计、科技和其他部门

(1)、审计

履职依据

反洗钱审计是洗钱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卡,是反洗钱三道防线的重要内容。fatf20__年发布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 建议》(以下简称《四十项建议》)在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释义部分指明金融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应包括独立的审计功能,以审查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机制的有效性。我国《反洗钱法》虽未对反洗钱审计做出规定,但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反洗钱审计工作做了明确的要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七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__]第2号)首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

此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__]391号)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__]178号)》又进一步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工作,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强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行公告[20__]17号)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__]54)也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应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内容和要求

反洗钱审计应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反洗钱审计应覆盖总部、分支机构及各业务条线,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对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应定期对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审计部门应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并有权获得本单位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明确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确保审计部门可以获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义务机构在反洗钱监测系统要具备必要的反洗钱稽核审计功能。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依据内部审计结果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审计结果应能识别和揭示各种实质性洗钱风险。

注意问题

一是不能以反洗钱内部检查代替反洗钱审计。部分金融机构以条线反洗钱检查代替反洗钱审计。反洗钱检查和反洗钱审计存在区别,反洗钱检查主要由业务条线或牵头部门开展,属于洗钱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的防范措施,而审计则属于第三道风险防范措施,因此不能以内部检查代替反洗钱审计。这在《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金融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可以得到证实,在报告模板中的“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部分要求报告本机构提交本年度对所辖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与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类型、整改落实情况。在用语上使用的是“检查与审计”而不是“检查或审计”,两者属并列关系而非选择性关系。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__]52号)也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但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__]99号)要求“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内部检查或稽核审计。”采取了检查和审计择一选择的观点。对这一点,我们认为应当慎重看待,从全面风险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角度看,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三是义务机构应根据反洗钱监管政策变化及时优化内部审计项目及重点,要能从实质上发现风险洗钱风险。

(2)、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保障,结合洗钱风险管理需求,合理配置洗钱风险管理职位、职级和职数,选用符合标准的人员,建立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为反洗钱宣导和培训提供支持。

(3)、科技部门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反洗钱信息系统及相关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为洗钱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等监管要求,对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电子化信息进行保管和处理。

二、人员管理

1、岗位设置要求

(1)、由单一领域向全方面工作的发展

要求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最初源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__〕第2号)第五条的规定,即“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20__《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四条将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此后的一些文件如,《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__]48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人行公安国安令[20__]1号)等相关文件又多次强调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等。

同时需要注意,“指定专人负责”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既包含指定负责某项反洗钱业务领域的专职工作人员,也包含了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

(2)、由指定专人负责向配备专职人员的发展

仔细研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__〕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__]第3号)我们会发现两者在用语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__年2号令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20__年3号令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我们认为这不仅仅是用语上的差异,更是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提高,是由专岗不专职向专岗专职的转变。

长期以来,反洗钱工作虽设立了专岗,但一人多岗现象突出,专岗专职在一些机构中还未实现。我们认为16年3号令的出台,是对这种现象的一种回应,专岗专职是适应风险为本的反洗钱人力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专兼职人员的配备,根据机构的层级有所区别。义务机构总部或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应当配备专职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内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

(3)、由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的发展

原有的反洗钱相关文件中,虽对义务机构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作出了要求,但对专职人员的数量并未作出明确的要求。《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改变了这一现状,对反洗钱专兼职人员的数量配备依据和比例提出了要求。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资源配置应当与其业务发展相匹配,配备充足的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其中: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人员,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人员。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从制度建设、业务审核、风险评估、系统建设、监测分析、合规制裁、案件管理等角度细分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职级不得低于法人金融机构其他风险管理岗位职级,不得将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简单设置为操作类岗位或外包。从事监测分析工作的人员配备应当与本机构的可疑交易甄别分析工作量相匹配。

法人金融机构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80%。

2、人员素质要求

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本质是私营机构参与社会共同治理,反洗钱工作人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其职责具有一定的类侦查权属性,担当着“金融情报人员”的重要角色,承载着遏制、打击洗钱和相关犯罪的国家使命,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历史责任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反洗钱工作不是想做就能做,谁都可以做的一个特殊岗位,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1)、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金融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单纯地从外部攻击实施金融犯罪很难实现,内外勾结是现代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洗钱工作的目的就是遏制、打击洗钱和相关犯罪,在履行这一社会职责的过程中,首先就要求履职人员本身是“干净”的,防止在反洗钱工作中上演谍战大片。其次还要防止“近墨者黑”的犯罪传染性风险,防止糖衣炮弹将“金融情报人员”变种为“反金融情报人员”出现内外勾结的事件。因此义务机构必须对履职人员在道德领域进行考察。

在聘用员工、任命或授权高级管理人员、选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在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入股之前,应当对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经历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防范内部人员参与或协助不法分子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报告、举报机制,使董监高等人员能及时了解内部违法犯罪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可疑交易的分析工作。反洗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金融战争,从业人员需要从有限的信息中识别、分析、判断交易主体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对从业人员是一项巨大的考验。这就需要从业人员“知己知彼”,要想“知彼”,即能通过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分析、判断客户的行为是可疑首先是要“知己”。“知己”的过程就是自我认知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学习,提升技能从而提升自我认知程度。

因此,义务机构在选聘反洗钱工作人员时,要对其专业素质等提出要求,并持续开展反洗钱培训,以提升履职人员认知水平。人对外界的认知,是随着知识的增长、阅历的增加而逐渐明了的,所以孔子说“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人到了四十才能不被外物所迷惑。迷惑性是洗钱犯罪的重要特征,犯罪人采取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和形式,运用各种方式蒙混其所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属关系。如何在各种纷繁复杂的表象下,发现可疑,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被表象所惑。当然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达到四十岁,这既不现实也不科学。但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才能使其不为犯罪所惑。

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__]99号)中对此作了规定,要求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至少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知识的增长和经验的积累是一个长期过程,义务机构应注意反洗钱人员队伍的建设,要老中青结合,形成队伍梯队,尤其要确保人员队伍的稳定性,避免出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人员过渡流动现象。

3、支持和奖惩

(1)、反洗钱工作的效益特点

社会性。反洗钱工作创造的社会效益是毋庸置疑的。维护人民安全是反洗钱的宗旨和重要内容;通过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贪腐类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犯罪行为是保护公民基本人权、国家主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安全的重要手段;积极参与、主导国际反洗钱规则的制定,借助反洗钱合作,加强国际司法互助是提升国际政治地位和维护国际安全的重要途径。

长期性。反洗钱工作对义务机构的效益体现为长期性,短期内难以体现。义务机构通过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从正面讲可以在国际、国内树立自己的良好声誉。从负面讲,可以避免行政处罚。当然,这一点我国义务机构感受不深,对机构和个人的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使得反洗钱合规工作的正面效应得不到有效体现,合规人员防止负面效应产生的正面努力工作得不到肯定。

潜在性。反洗钱工作对义务主体的效益具有潜在性和辅助性的特点。尤其是在注重大数据的今天,得数据者得市场。反洗钱从法律的层面提出了公民有配合义务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这为义务机构获取客户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

(2)、反洗钱的工作支持

提供职务支持。反洗钱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尤其是牵头部门既需要内部协调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又要对外沟通监管、司法、协会等机构,应确保反洗钱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具有履职所需的职权。保证反洗钱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职务职级是有效开展反洗工作的重要内容。义务机构应结合洗钱风险管理需求,合理配置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职位、职级和职数,确保反洗钱岗位职级不低于义务机构其他风险管理岗位职级,不得将反洗钱岗位简单设置为操作类岗位或外包。

提供物质支持。为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正向激励机制,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发展,人民银行在20__年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对破获重大洗钱案件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就义务机构而言,也应建立相应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或防范、遏止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

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义务机构应当赋予反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及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充足的资源和授权,在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等方面确保其工作履职的独立性,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洗钱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满足履行洗钱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提供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与洗钱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确保承担反洗钱合规/风险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具备较强的反洗钱履职能力,为其反洗钱履职提供各类资源保障。

(3)、反洗钱考核管理

义务机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评价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履职情况和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反洗钱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督促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到一线员工切实履职。应当建立反洗钱奖惩机制,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或防范、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扬;对于未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受到反洗钱监管处罚、涉及洗钱犯罪的员工追究相关责任,并明确规定处理反洗钱履职不当人员的具体措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相关人员的处理措施要能对其形成切实触动;对反洗钱工作不到位,给本机构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在考评中建议给与“一票否决”。

三、 机构管理

1、法人监管模式的发展和重点

法人监管被认为是与风险为本并驾齐驱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之一。早在《反洗钱法》通过之后,人民银行就已经开展了法人监管的一些思考和探索。20__年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人民银行反洗钱系统的管理架构要逐步转到法人监管思路上来,要逐步建立法人监管体系框架。自20__年底人民银行逐步加强了法人监管工作,更加重视对机构总部的监督指导。法人监管开始从理念成为正式的监管原则。《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__]344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__]84号)又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法人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工作效率,逐步建立健全法人监管框架。

明确定位,分层分类。在法人监管模式下,义务机构应明确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角色定位,按照总部管流程、管系统、管制度,分支机构管操作、管实务、管落实的原则分层分类推进反洗钱工作。义务机构总部要立足于内控制度和系统的风险评估、监管。完善内部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建立反洗钱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完整流程,完善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强化反洗钱内部审计和考核,加强对其分支机构流程监管、系统风险控制,提高金融机构整体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法人监管是重点,重点的重点是董监高。总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主要取决于董监高对反洗钱的认识程度。董监高重视的机构,工作成效显而易见。反观一些机构的董监高还没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认为反洗钱的主要任务还是应付监管机构,或者只追求表面合规,这种思想认识导致这些机构的董监高反洗钱职责不清晰,反洗钱部门不是人员配备不齐、素质不高,就是履职权力受限、缺乏资源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自然大打折扣。

2、金融集团的反洗钱管理

反洗钱机制建设与执行。金融集团在集团层面实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集团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执行集团层面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政策和程序;对于与本金融机构同属一个母公司或一家控股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公司(集团)框架下与其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从地域、业务、客户等角度全面评估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风险传导至境内;当义务机构与委托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属于同一金融集团,且集团层面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水平,则义务机构可以不将境外的风险状况纳入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范畴;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信息共享与保密。金融集团应在集团内部共享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信息的政策和程序。在必要的情况下,出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目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向集团总部合规、审计以及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部门提供有关客户、账户和交易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关于异常交易的信息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及其背后的信息,或可疑交易报告已提交的事实。同样地,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当从集团职能部门接收此类与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在保密和共享信息使用方面,金融集团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以及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的相关程度,决定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

强化海外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执行与母国落实fatf建议相一致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要求。如果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标准要求比我国更为严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及自身反洗钱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作为本公司(集团)制定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的依据,以更有效防控处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若驻在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最低要求不及母国严格,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在驻在国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执行母国要求。若驻在国不允许上述措施的合理实施,金融集团应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报告本国监管机构。若金融集团的补充措施不足以降低风险,本国主管部门应考虑采用额外的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集团实施额外的控制措施,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要求金融集团停止该国业务等;对位于高风险国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采取强化的监督检查措施或提出更高的外部审计要求。

3、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

制度制定情况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工作作出统一要求。20__年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分支机构统一执行集团、总部反洗钱政策又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进一步而言,我们认为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在反洗钱的各个领域制定统一的管理政策,并在分支机构层面予以实施。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分支机构在统一执行总部反洗钱制度的同时,尤其是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地域等点和当地的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部的反洗钱制度,使其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要在保证统一性的同时,具有灵活性。如《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__]2号)指出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在建立统一的反洗钱相关政策的同时,义务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就明确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行令[20__]3号)

也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做了全面性的要求。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得到充分理解与有效执行,保持洗钱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对分支机构的审计和检查

审计和检查是监督和管理分支机构统一执行总部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方法。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内部检查或稽核审计,对下级机构审计检查覆盖率不低于10%。对于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__]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__]201号)等相关文件均要求义务机构“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

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提出法人金融机构应对分支机构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反洗钱工作检查。如何理解相关文件中的这种差异,是不是19号文之后就可以不开展定期检查了?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19号文中的定期检查主要是指义务机构的全面性、常规性的检查,需要每年开展。不定期检查我们认为主要是指专项性、针对性的检查项目,包括对《指引》第三十六条的不定期风险评估事项的不定期检查,即对“对单项业务(含产品、服务)或特定客户的评估,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况下对全系统或特定领域开展评估。”的评估事项的检查。

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履职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反洗钱相关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负责人、高级管理层、反洗钱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条线和具体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实践中,出现了部分金融机构仅仅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纳入反洗钱工作考核范围。我们认为这是不全面的,应将反洗钱的全面工作纳入到考核当中,尤其是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实已经非常明确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的反洗钱工作纳入到考核当中,文件指出义务机构应“将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而洗钱风险管理一定是全方位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专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人机构除了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常规管理之外,针对专项工作也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有效落实。如《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__]66号)就要求总部机构将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工作情况,作为20__年度反洗钱内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督促分支机构切实执行人民银行各项监管要求。

法人机构应当及时关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的国际国内工作动态,对反洗钱的前沿性问题开展研究,应当及时向分支机构提示风险状况,并开展专项监测分析排查。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境内外有关反洗钱监管措施、负面新闻报道等紧急、危机情况,做好舆情监测,避免引发声誉风险。法人金融机构的应急计划应当涵盖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

内部控制报告工作方案篇六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管理实质就是制度管理。本公司依据内控要求,结合自身管理存在着有章不循、执行力较差的现象,进行了对照检查,找出了差距和不足。为此,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内控体系执行有力。

加强培训,注重宣传,确保手册相关内容人人掌握。学习、掌握好内控手册的相关内容,是执行好这套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公司在内控手册发布后,结合各部门、各单位不同层次的培训需求,于20xx年6月全公司范围内举行了一次20xx版《内部控制操作细则》的视频培训会议,使员工了解了20xx版比20xx版内控手册的新增内容。通过培训,各级管理人员理解和掌握了内部控制的管理方法和相关要求,全体员工明晰了职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和公司发展目标,为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健全内控工作网络,确保组织机构落实。公司成立了内部控制办公室和内控制度检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设兼职科级职6人和成员共12人,内控工作由项目管理转向日常管理,进一步加强了内控工作组织领导和机构落实。

狠抓落实,层层负责,确保流程控制实现硬着陆。为了使内部控制真正落到实处,公司将内控责任层层分解,狠抓执行。在领导责任上,内控工作是公司年经营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把手工程,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内控工作的重视不要仅停留在口头上,而且要落实在行动上,定期对内控的各流程进行前面或者有针对性测试检查,并有计划地对各项目部进行专项或内控流程的检查。并且指出哪个单位在内控上出现问题,追究哪个单位的领导责任。这样,公司上至总经理、主管领导,下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都把内控执行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出现问题有人协调,有人负责。

在组织落实上,公司内控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公司《某公司内控制度实施细则》,切实把内控体系的执行落到实处。内控检评组,对于内控执行、测试过程及时跟踪,及时反馈,严格履行督促、检查的职责,严把执行关,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保证所有内控流程都有令必行,有据必依。

确保内控的有效执行,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思想是否重视,责任是否落实;二是监督是否到位、措施是否有力。通过上述措施,全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员工的责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升。现在,每办一件事,上至总经理,下至普通员工都要先判定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符合内控要求;每处理一项业务,都要确定是否有风险,如何控制风险,严格依照内控流程操作。公司范围内已经形成了层层讲执行、事事讲程序的良好局面。

一些控制最终反映结果是在财务部门,但控制活动却是发生在上游业务部门,对于这样的控制,公司内控办组织召开了由机关所有职能处室参加的内控协调会,将每一个控制点逐一说明,需要哪个部门在哪个时点配合完成,明确了各部门的控制责任,保证了所有关键控制都有部门负责,增强了公司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推动了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在内控体系运行中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通过内控测试和审计,发现了本公司一些规章制度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地方,一些控制缺乏制度支持,目前,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正在进行制度梳理和规范工作,计划在明年修改本公司的《内控制度实施细则》。

控制环境建设是内控体系的基础,是有效实现内部控制的保障,直接影响着公司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目前,公司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工作有目标,行动有准则、前行有动力的内控环境,尤其是公司各级主要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符合内控要求的事坚决不办;特殊事情处理,要作好纪要,保留证据,自觉按规章办事,依程序履行,领导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公司内控文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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