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第七章
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
第一节
公地的悲剧
Eg:
一块草地为一个村社所共有,村社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在上面自由地放牧。这时,每个人都看到,尽量多地放牧对自己是有利的——如果别人不这样做,自己就占了便宜;如果别人也这样做,自己也不会吃亏。结果不难想像,过度放牧会毁掉这块草地,甚至使之变成不毛之地。
悲剧性在于:
每个理性牧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不断地在公共草场上增加放牧,每增加一个放牧单位,牧者就会获得由此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当草场的畜群承载能力达到极限时,再增加牲畜就会给草场带来某种损害。但是这种损害是由全体牧民承担的(或者是政府和国家)。于是,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类在眼前利益的驱动下,每个人都努力增加自己的牲畜,最终导致牧场的退化直至毁灭,在公共草场的舞台上不断上演着“草场荒漠化的悲剧”
公地的悲剧表明:
单个人的经济动机和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严重存在,是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深刻原因,也是自由注意经济思想所产生的消极后果。
第二节
环境法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基本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三点含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类按照自然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根源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调整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是建立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主要依据。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任务与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与任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中对其目的有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由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为:
(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本任务);
(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相互制约与依存的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
(2)技术性
(3)社会性
(4)共同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环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在不履行其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强制性的环境法律责任。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而言,空气、水体、土壤、矿产、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工程设施、机械设备等污染源,各种污染物质,各种环境保护装置、设施等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物质”客体,而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改善有关的行为等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客体。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实施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与分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
按国别分,包括中国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
按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分,包括环境预防祛、环境行政管制法和环境纠纷处理法;
按传统法律部门来分,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或称公害罪法)、环境民法(主要是环境侵权法和环境相邻关系法)等;
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分,包括国家级环境法和地方性环境法等。
2、我国国家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国家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使其主体之间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的过程。通过该法的实施,使义务人自觉地或者被迫地履行其法律义务,将人们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调整、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其目的和任务。
1、公力实施(也称国家实施)
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包括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对环境资源进行的监督管理;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权进行的实施活动;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的实施活动以及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遵守环境法情况的监督所进行的实施活动。其中行政机关对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发挥着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作用。
2、私力实施(也称公民实施)
是指公民个人或公民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环境法的实施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依法参与环境行政决策;依法对违反环境法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诉讼或进行检举、控告;与排污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通过立法机关的民意代表对行政机关等遵守和实施环境法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针对环境犯罪、环境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和其他自力救济等。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
所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因违反其法律义务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一)环境行政责任 所谓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的规定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责任者既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是其他公民个人;既可能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也可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
(二)环境民事责任
所谓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侵害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合法环境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在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因破坏环境资源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过失责任原则。行为人没有过错的,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环境刑事责任
所谓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构成犯罪时,应当依法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
五、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概要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1、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2、水污染防治立法
3、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5、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立法、6、海洋污染防治立法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1、土地资源保护立法
2、矿产资源保护立法
3、水资源保护立法
4、森林资源保护立法
5、草原资源保护立法
6、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三)自然保护法律制度
1、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
2、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立法
3、自然保护区立法
4、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迹地保护立法
第三节
环境管理与环境教育
一、环境管理
随着环境问题不断对环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战,环境管理已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学科体系,即环境管理学。因此,环境管理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把环境管理当成一门学科来看,它是研究环境问题,预防环境污染,解决环境危害,协调人类与环境冲突的学问;二是把环境管理当成一个工作领域看,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最重要的职能。
(一)环境管理的基本概念
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各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控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
所谓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通过全面规划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达到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
(二)环境管理的内容
1、按环境管理的性质分
(1)环境计划管理
(2)污染源管理
(3)环境质量管理
(4)环境技术管理
2、按环境管理的范围分
(1)资源(生态)管理
(2)区域环境管理
(3)部门环境管理
(三)环境管理的特点
1、综合性
2、区域性
3、公众性
(四)环境管理的基本职能
1、宏观指导
2、统筹规划
3、组织协调
4、监督检查
5、提供服务
(五)环境管理的基本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技术手段
4、行政手段
5、教育手段
(六)中国的环境管理
1、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环境保护的“三十二字”方针
(2)“三同时、三统一”的方针
(3)环境与发展的十大对策
3、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
(1)预防为主
(2)谁污染谁治理
(3)强化环境管理
三十二字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197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正式提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76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中重申了这项制度;1979年的“环保法(试行)”、1989年的“环保法”、各时期单项环保法律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十大对策
1.实现持续发展战略。
2.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3.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认真治理城市“四害”。
4.提高能源利用率,改善能源结构。
5.推广生态农业,坚持不懈地植树造林,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6.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强环境科学研究,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7.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
8.加强环境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
9.健全环境法制,强化环境管理
10.参照环发大会精神,制定我国行动计划。
4、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6)排污许可证制度
(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8)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二、环境教育
环境教育是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的一项基础工程,是中国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环境教育既不同于部门教育,又不同于行业教育,而是对人的一种素质教育。因此,环境教育不仅是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环境教育的目的和任务
环境教育的目的是:使人们理解这一星球上的生命是相互依赖的,并反映到他们在目前及未来对整个环境,全球及地方资源所做的决策和行动上;提高人们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技术的认识,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解;培养人们的意识、能力、态度和价值观念,使他们走向公正和可持续的未来。
(二)环境教育的思想
1、素质教育思想
2、终身教育思想
3、专业教育思想
(三)环境教育的原则
环境教育的原则是指在环境教育活动中遵循的最基本要求和指导思想,是根据人与环境长期发展过程中的规律,环境科学的本质特征,以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教育的普遍规律和环境教育的特殊性质而定出来的准则。目的是使环境教育过程更为有效,更适合实际情况。具体包括:
1、科学性和系统性原则;
2、公共性和持续性特点;
3、专业性与区域性特点
4、超前性与实施性特点
(四)我国环境教育现状
1、环境保护事业人才的培养
2、全民环境意识教育
五)我国环境教育要做的工作
1、环境专业教育
2、在职环境人员的专业培训
3、全民环境意识教育
第四节
ISO14000和环境管理体系
一、ISO14000
(一)ISO简介
ISO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国际标准化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由100多个国家的标准化组织构成,也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国际科学技术组织之一。它成立于1947年2月,该国际组织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各行业的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的标准化工作。使标准化成为促进国际贸易的一种手段。
(二)ISO14000的框架结构
1992年秋ISO/TC207开始起草IS014000系列标准。TC207下设6个分委员会SCl-SC6,每个分委员会下又设立若干工作组,具体起草一个标准。ISO秘书处为TC207安排了100个标准代号,即IS014001-IS014100。
(三)IS014000的基本特点
1、权威性
IS0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国际通用标准,其权威性来自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还体现在对其内容不能随意增减,也不能作任意的解释。
2、普适性
该国际标准规定了各国通用的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适用于各种性质、类型和规模的组织,也适用于不同的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还适用于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产品的生产和提供的服务。
3、自愿性
IS014000是非政府国际组织推行的,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只是一种非官方的规范。采用该国际标准是组织自愿的选择,而不是被强制的行动。
4、操作性
ISO14000提供的不是抽象、笼统或松散的原则,而是规范了为建立一个结构化、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所应具备的各项制度、程序、体系的运行和评审方法。这些具体、实在、相互关联的一系列要求是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依据,也是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审核标准。
5、持续性
该国际标准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不是“挂在嘴上,写在本上,贴在墙上”的一具摆设品和宣传品,而是一架充满活力、时刻不断运行的机器,它会根据形势的发展,本身积累的经验,经常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地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充实和完善。
二、环境管理体系
按照IS014001的定义,环境管理体系(EMS)是“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和评审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和管理过程”。
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在于帮助企业在环境形势恶化之前制订有效的对策,确保企业顺利实现所谋求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具体的目的可归纳为:
1、识别有关的环境法规的要求;
2、识别企业活动所涉及的环境因素;
3、为环境管理制定一个适宜的环境方针;
4、确定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优先措施;
5、经常性地监测企业的环境行为;
6、评价该体系的运作效率,促进体系的改进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
况和新的要求。
三、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
IS014001规定,环境管理体系应定期进行审核,以确定体系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审核结果应报送管理者。审核可分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两类,按IS014011规定的程序进行。
审核是认证机构根据委托方的委托、派出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对受审核方按审核程序开展的活动。委托方可以是受审核方,也可以是根据法规或合同有权提出审核委托的其他组织。
审核过程紧紧围绕着下列基本问题展开:
1、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完善;
2、环境管理体系的活动是否正确;
3、实施情况是否良好;
4、体系是否充分适合于组织的环境方针和目标。
审核过程分为3个阶段,即审核的准备、审核的实施和提交审核报告。
四、中国推行ISO14000的情况
(一)概况
自1996年9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首批ISO14000 系列标准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就十分重视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为在我国有效地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积极探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法、认证程序及技术规范,从1996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试点企业涉及机械、轻工、石化、冶金、建材、煤炭、电子等多种行业及各种经济类型。
到1998年下半年试点工作结束的时候,有近70家企业获得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同时,国家环保总局还在全国13个试点城市开展了ISO14000标准的试点工作,探索了在城市和区域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以及推进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我国ISO14000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原则
1、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2、遵循与国际规则一致的原则
3、坚持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与我国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紧密结合的原则
4、坚持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原则
(三)我国ISO14000认可制度的基本内容
1、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认可
2、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资格
3、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教材必须经环注委认可批准
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审备案
环境伦理概论
基本概念
什么是环境伦理学
倫
字形上,左侧为立人,右侧为屋子下有秩序的排列,在《逸周书》中有“悌乃知序,序乃伦;伦不腾上,上乃不崩”,说明伦有次序秩序的意思。
理
《说文解字》中意思是“治玉也。顺玉之文而剖析之”,有纹理的意思,也可引申为秩序。
伦理的意思可理解为秩序,人类生活所需要遵循的秩序
Ethic,自希腊词ethos,意思是“惯例”(custom)
在这个意义上,伦理是指一般的信念、态度或指导惯例行为的标准。
道德
从词义上说,可分为两个方面:
道,即途径、方法、手段
德,即目标、目的,一般而言应当是大众的目标、大众的目的。
道与德合在一起,意思就是用符合大众的方法达到符合大众的目标。所谓道德一定是与他人他物相关的行为规则。
人类行为总是要受到一定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行为也是如此,也存在一定的道德规范
伦理学就是研究道德现象的学问,其侧重点在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
环境伦理学则有其独特的研究内容,它是系统地阐释有关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的学问
时间上:不同时代内容不同
空间上:不同地区自然环境不同,不同地区伦理不同
复杂性:自然环境的复杂性导致环境伦理的复杂多样
为什么要提倡环境伦理
环境问题成为问题是人类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
生产力低下的年代,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有限
工业革命使人类文明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欲望
良田万顷,日食一升,大厦千间,夜眠八尺
为自己着想,也为子孙后代着想
人们拼命地挣钱,拼命地花钱,拼命地制造污染同时承受污染,也强迫着自然环境同样承受!
这公平吗?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
能单纯依靠某领域的专家吗?
面对众多专家的相互之间存有对立立场的现状,如何决策?! 在环境问题面前,科学的中立性受到质疑
科学解决环境问题的局限性
“假设”问题:如何保证正确的结果
简约主义:分、析的方法,确定的结果 答案取决于问题
几个例子
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责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要不要考虑对现在还不存在的未来人类的利益 动物有没有道德身份 植物有没有道德身份 生态系统有没有道德身份
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是否比不发达国家应负更大的责任?
环境伦理之动物权利
LD50
给实验动物服用被检验物质,逐渐加大剂量,观察在多少剂量水平时半数的动物死亡
食物添加剂和化装品上市前的试用
杀虫剂的药效 医药的毒副作用
食物添加剂为了什么?化妆品的使用为了什么?
兔眼刺激试验
把药物放进受拘禁的兔子眼睛内,以观察药物引起的反应
兔子被强制不能自由活动,它无法产生足够多的眼泪冲走这些药物
因此,溃疡与糜烂是必然的结果。
嫩牛肉生产(Veal Production)-----嫩牛肉即小牛犊的肉 生产过程的特点:
1、禁止运动
2、配方饮食
3、控制时间
为了什么?用小牛犊的痛苦换来人的口感的良好?
德国联邦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7日,以543票赞成(19票反对、15票弃权)通过了对《德国宪法》(又称为《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通过)的修订
修订后的《德国宪法》第20a条规定:“为了后代的利益,国家负有保护生命和动物的自然基础的责任。”
德国国内法学界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宪法条款确认了动物的宪法权利,使德国成为承认动物的宪法权利的第一个欧盟国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和动物解放运动
什么特征是某个生物拥有道德身份的判据呢?
Singer采用了Bentham的观点:考虑的不应是它们的推理能力,也不应是它们的交流能力,应考虑的是它们会不会忍受痛苦
o 忍受和享乐的能力是有没有利益的先决条件,是在我们有意义地谈论利益之前必须满足的条件
------Animal Liberation, Peter Singer
Singer认为,忍受(及享受)能力一个生物拥有利益全部的必要条件。他用“知觉”(sentience)来表达忍受或/及体验快乐的能力。知觉是拥有利益的必要条件。一个无知觉的物体无所谓利益
有知觉的生物有利益有道德身份
不同的生物利益有别,即使同样是人,忍受能力也不同,因此比较痛苦程度很困难 但这种考虑可以有效地限制为了追求某种舒适而给其它生物造成痛苦
我们得在对待动物的态度上来个根本的转变,包括饮食结构、农业生产方式、科学实验方案,还有对荒野、狩猎、陷阱,对穿戴动物皮毛,对马戏、围猎及动物园等的反思。总之,大量的痛苦本是可以避免的
辛格(Singer)的理论更强调最小痛苦,它在本质上仍是功利主义的汤姆·里根(Tom Regan)和动物权利
嫩牛肉牛犊的不幸是令人叹惜的——让人产生心灵上的剧痛...。但是根本的错误不在痛苦,不在苦难,不在剥夺。这些只是构成错误的内容。更糟糕的是,它们并非根本错误,根本之错在于允许我们视动物为资源用来吃、或来驱使、或做运动、或当成钱的这个体制。——Tom Regan,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假定那木栏中是你的孩子,或者设想你自己一生下来就受到那样的待遇,你怎样看这件事呢?人与动物到底什么地方不同呢?我们为什么要关心它们呢? 乔纳森·斯威夫特(Jonathan Swift)的“一个小小的建议”(Modest Proposal)
Regan认为,人类拥有某具体形式的价值,可称为固有价值。它是独立于利益、需要或对他人的用处的价值,即其自身的价值
正常的成年人拥有道德身份,而幼儿、精神不正常者或昏迷状态的人缺乏理解和选择的能力,因此他们不能被称为道德主体,他们没有义务也不能对做或未做某事而负责任,事实上他们是道德承受者。但我们不能因此抛弃他们,尽管他们不能做完全的道德主体,但他们依然有道德身份。
为什么从理论上将道德主体或承受者当作食物、靶子、娱乐工具或奴隶是错误的呢? 作为生命的主体,不仅仅意味着活着,也不仅仅是有知觉。生命的主体….有信仰和愿望,有知觉、记忆、及对未来的感觉,包括他们自己的未来;有感觉幸福和痛苦等情绪的生活;有偏好和福利利益;在追求其愿望和目标时有行为能力;有对时间的心身确定能力;在其实际生活中独立于他们相对别人的工具性之外的生活体验上的好坏。
------Tom Regan
Regan的 “尊敬原则”认为,公平性要求尊敬地对待所有具有固有价值的个体。 动物可以是生活的主体,至少某些哺乳动物有“要求拥有生活的”特点。这些动物因而便有固有价值,而公平性要求我们尊重它们
物权利的伦理学意义
辛格和里根的一些观点:
1.我们作为一个群体有责任取消商业性的动物农业(commercial animal farming)。
2.体育性质的狩猎与捕捉不公平。3.有关在科研上使用动物。
4.不支持动物物种的道德身份。
5.假设可成功地推广到无生命的自然物体(他认为最好不这样),我们的对荒野的一般政策会如保护主义者所想的那样——任其自然!...若我们对组成生物群落的个体表现出应有的敬畏,群落不就被保护了吗?
Regan,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动物的道德身份如何维持人本主义色彩呢? “为什么给人类以道德身份呢?”
Feinberg答“拥有权利” Singer说“忍受苦难的能力” Regan说:“作为生命的主体”
这些论据都是人类的特征
越象人则越先得到道德身份(一种赠予?)
考虑棕熊和澳大利亚红蟹,你觉着哪个应首先考虑 哲学家肯尼斯·古德佩斯特(Kenneth Goodpaster)认为,体验喜悦和痛苦的理由(ratinoality)和能力在我看来都不是道德考虑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们可能是充分条件)。只是享乐主义的和集中形式的伦理反映让我们认识不到这一点。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比生命更能作为合理的判据条件。
道德身份只限制于有感情或知觉的生物时,在事实上尽管不是逻辑上就是把道德身份只限制于给那些最象我们的生物
不管辛格(Singer)或里根(Regan)是否成为这些争论的牺牲品,重要的是,环境伦理不仅仅要求关注动物。至少,我们得考虑生态群落的道德身份及我们在其中的角色。转向整体的和真正的非人本主义的伦理需要相当彻底地与传统决裂。
哲学应当对它那个年代的基本假定提出质疑。严肃而仔细地想一想,我相信我们现在哲学的主要任务大多是自以为是的,那是让哲学有意义的工作。很遗憾,哲学并不总是以其历史角色出现。
——辛格《动物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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