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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排污费征收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安徽省排污费征收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省环保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安徽省排污费征收工作管理规定
二○○八年九月四日
为规范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工作,根据《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
1.排污费征收工作原则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及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核定依据及操作程序
排污者必须依法申报排污量,排污申报要做到应报尽报;充分利用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排污系数法等对排污单位填报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定;结合排污者当月(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按月(季)
动态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3.排污费征收公示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在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排污费征收机构、工作职能、人员、制度、程序、标准等内容,并对本地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公示。
4.排污费征收管理及解缴
排污费征收应使用国家统一颁发的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以及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各地征收的排污费按照10%、15%、75%比例统一解缴到中央、省、市县国库。
5.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包括季度、年度排污费征收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报告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各市环保部门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4月1日前、快报应当在第二年1月3日前上报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监察局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4月15日前、快报应当在第二年1月5日前上报国家环保部环境监察局。
6.排污费征收定期通报制度
省环境监察局按月通报各市排污费征收情况,按年进行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汇审,并在第二年的1月通报各市当年排污费征收目标完成情况。
7.排污费征收目标管理制度
省环保部门每年根据上年各市排污费征收情况以及当年排污申报核定的排污量,下达各市当年排污费征收目标,省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目标,年终对各市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考核和奖励。
二、排污费征收票据管理工作
1.排污收费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领取票据时,应登记票据号码、发放日期,使用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2.使用人出现填写错误须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如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
3.票据使用完需重新领取票据时,须把用完的票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存档。
4.排污收费应帐据相符,超过三个月未入帐的票据,由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人员按规定负责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缴款单位票据丢失要求补发的,应持单位证明,经环境监察人员核对后方可补发,补发的票据应注明原票据,并将证明附在新补票据存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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