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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教师执业“十不准”
一、不准在职教师有偿校外代课补课。
二、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不准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及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商品。
四、不准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及试卷。
五、不准向家长索要和收敛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六、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
七、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八、不准在校园内吸烟。
九、不准在工作日饮酒。
十、不准无故旷工、缺课。
如有违纪现象发生或被举报,经差实后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调离、解聘等处分。处分细则另行定制。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肃州区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幼儿园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肃州区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全区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在编教师。本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违法师德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肃州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坚持“惩防并举、依法问责、强化导向”的原则,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理适当”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辞退)。对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情节较为严重者,但能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于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予以解聘(辞退)。
(一)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等活动,或公开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言论的;
(二)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或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四)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要
收受学生家长钱物、有价证券,或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在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或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录取等行为,或误导学生家长,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或利用工作便利,泄露考生信息,收受招生学校钱物,为其谋取利益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玩忽职守,擅自缺课或离开教学岗位,或工作时间内上网玩游戏、炒股票,或教室内吸烟、接手机、发信息、酒后进入课堂或擅自让学生停课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八)不服从工作调动,或接到组织调动通知,未按通知规定时间报到上班的;
(九)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十)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反中小学收费规定,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订阅教辅书籍、报刊,或强制(变相强制)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他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十二)属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
(十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人;
(十四)其他违反师德行为的; 第六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于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监察部门备案。给予解聘(辞退)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
第七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免于纪律处分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退还违规所得;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八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可视其情节取消荣誉称号、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应予以追缴或清退。
第九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拔任用。受处分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第十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上报、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组织人事权限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调查认定违反教师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受处理的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复审结果仍有不服的,可向区监察局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肃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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