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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30号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9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川劳社发〔2009〕11号)的要求,针对当前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培训针对性不强、管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个别地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实施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要根据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企业在岗农民工及未能继续升学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实施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三)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
(四)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开展提升创业能力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业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
在开展相应技能培训的过程中,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拟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方案,设置培训课程,安排培训内容。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参加培训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公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强化培训机构管理
(一)职业技能培训(在职职工岗位培训除外)原则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本级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见附件),组织专家制定和公布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招投标方式、认定标准及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机制,要对 2
拟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年度对拟确认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认定的定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培训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一)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实行“项目化实施、合同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即根据不同的受益群体,确定项目的培训目标、培训工种、培训期限,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建立培训计划任务逐级申报审定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劳动力资源和技能培训需求状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审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根据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下达的技能培训计划,制定培训项目工作方案,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并与定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定点培训机构应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兼顾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要将培训专业、培训期限、培训等级、收费标准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三)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定期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票、电话访谈等方式,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掌握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和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使用规范教材目录;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
(四)定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应当记明参训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住址、就业去向和联系方式;转移就业台账应记载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企业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开展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培训绩效考评机制,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98号)规定申请和拨付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申请培训补贴的定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建立本机构职业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情况。申请培训补贴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提供资金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培训台账。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度,将通过审核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的就业、培训、鉴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培训部门要会同就业部门制定培训规划,组织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并对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就业部门要会同培训部门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报销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并组织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工作中有何问题,可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
附件: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承担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任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任务。
(三)具备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五)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六)熟悉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七)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八)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申请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
(二)具备相应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学制教育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四)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学校毕业生毕业率达到90%以上,9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六)学校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指导学校围绕行业企业用工需求,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
(七)学校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
(八)学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申请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定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另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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