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_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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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油质〔2014〕396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 2014年10月20日

(此件内部公开发布)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能力,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境外所属企业在遵照当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按其规范事项的性质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三类。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从而获得生产经营全过程最佳秩序,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最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产出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 4 — 第五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先行、共性为主。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领域,首先确立科学有效的标准体系;在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中使用统一标准,促进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

(二)源头入手、面向国际。突出设计和采购源头的标准化管理,从产业链角度系统推进标准化作业与标准化产出;采用国际标准提高国际化起点,通过自有技术输出逐步主导国际标准。

(三)执行有力、注重实效。把标准的内容要求落实到岗位,对标准执行进行监督考核;以需求为导向制定标准,形成标准、规范性文件、管理体系相互协调的最佳秩序。

第六条

集团公司通过健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统一、先进、国际同行认可的企业标准体系,制定企业标准,实施各级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为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七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严格依据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及时提出和制修订生产经营所需标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制修订的标准应与制度、流程等文件相互配套、相互支撑,协同推进企业管理提升。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在标准化的规划部署、人才发展、经费预算、科技研究、国际合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源保障。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

— 5 — 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一)研究确定集团公司标准化政策和发展战略;

(二)审议批准集团公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批准设立集团公司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

(四)审议批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

(五)协调解决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的资源投入;

(六)审定集团公司标准化优秀成果;

(七)协调处理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是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作为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集团公司标准化发展战略、规章制度、规划计划;

(二)组织建立集团公司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

(三)组织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项目立项协调、计划编制、审核报批;

— 6 —

(四)组织承担国际标准(包括国外先进标准,下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

(五)组织标准宣贯、实施监督和检查评价工作,负责编制重点标准宣贯实施计划并总结实施情况;

(六)承担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授权的国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授权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以及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国际标准化国内对口单位归口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标准化研究、信息化和培训交流,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组织评选表彰标准化优秀成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按职能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建立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负责建立和维护本业务领域标准体系;

(二)组织本业务领域各级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三)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宣贯、实施、监督和效果评价工作,确定本业务领域使用的推荐性标准;

(四)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典型建设和经验推广;

(五)协助管理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组建本业务领域集团公司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

(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和集团公司标准化优秀成— 7 — 果评选。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标准化总体部署,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标准化工作机制,确定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机构,设置标准化工作管理岗位;

(二)提出各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建议,并承担相关标准化研究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企业标准体系,制定本单位企业标准;

(四)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建议,并承担相关制修订工作;

(五)将标准实施纳入生产经营计划,配备、宣贯、实施、监督和评价所使用的标准,确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建立和推广标准化示范典型;

(六)承担国际、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

(七)组织评选表彰本单位标准化优秀成果,参与国际、国内有关标准化活动。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下设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直属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等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中本专业标准体系制修订和维护工作;

— 8 —

(二)负责本专业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对标准起草质量和技术内容负责;

(三)组织和承担本专业标准化研究及专项标准化工作;

(四)协助开展本专业标准宣贯、实施、监督和评价工作;

(五)参与本专业国际、国内有关标准化活动和集团公司标准化优秀成果评选。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所是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技术归口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集团公司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企业标准化研究和集团公司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

(二)参与建立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承担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编制;

(三)承担国内外石油石化领域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以及国际标准采用、双语版标准制订研究等工作;

(四)负责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报批材料复核,对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过程进行程序监督;

(五)承担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对所属企业企业标准进行备案管理;

(六)承担集团公司国际标准化技术总归口管理以及有关对口管理工作,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制修订的国际标准项目;

(七)承担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制修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项目;

— 9 —

(八)负责标准化知识的普及推广,提供有关标准化信息、标准技术指导、采标咨询等服务;

(九)参与开展标准宣贯、实施、监督、评价及信息化工作,承担集团公司标准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工作。

第三章

企业标准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建立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和所属企业企业标准体系。

企业标准体系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实施和制定标准的基本依据。企业标准体系应紧密结合当前生产经营实际,并兼顾中长期业务发展需要,具有扩展性。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组织有关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经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发布实施。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体系由所属企业标准化委员会或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由所属企业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应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和综合标准化方法,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专业、各门类、各层次间的标准相互配套,与制度体系、流程体系相互衔接,充分体现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有效性。

— 10 —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是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实施的各级标准,包括现行有效和待制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是在所属企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准,包括现行有效和待制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和所属企业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在相应范围纳入企业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也应在相应范围纳入企业标准体系: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实施的推荐性标准;

(二)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规章制度引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确定实施的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企业标准体系内提出制订企业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选择和补充的相关要求;

(三)需要统一企业品牌形象的相关要求;

(四)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内控指标。三家及以上所属企业均需要使用的企业标准应制订为集团

— 11 — 公司企业标准,体现集团公司市场主导力的企业标准应制订为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已制定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原则上不再提出制订所属企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标准体系内尚未制定的或需要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制修订需求。

提出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遵从相应各级标准制修订要求,所提出制修订的标准应体现先进技术水平,应能发挥技术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所属企业应积极承担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标准体系应根据各级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废止情况,以及生产经营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纳入或剔除相应标准,实现动态维护更新。

第四章

企业标准制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标准包括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和所属企业企业标准。

需要在集团公司协调统一的技术、管理和工作要求制定为 — 12 —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需要在所属企业协调统一的技术、管理和工作要求制定为所属企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拟制定的企业标准,其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适应国际合作和国际接轨的需要;

(二)与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相结合,优先将科研和管理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自主创新;

(三)遵循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四)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符合生产经营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发展质量和效益;

(五)涉及商业秘密时应遵守集团公司相关保密管理要求。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企业标准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立项计划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组织编制,经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下达执行。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起草由承担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在前期研究、实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形成征求意见稿后,由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发委员(成员)、专家和与标准有关的管理、生产、— 13 — 使用、研究、质量检验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意见可以是一轮或者多轮。

被征求意见的委员(成员)、专家或相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向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回复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分析处理,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最终未采纳的意见应逐条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送审稿由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专家审查和全体委员(成员)表决。

专家审查应以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委员(成员)表决应以全体委员(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送审稿表决通过后,经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所复核,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制定参照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发布。所属企业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授权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如下:

— 14 — Q/SY OOOO—YYYY(L)

含义:Q/SY——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标识代号 0000——标准顺序号 YYYY——发布年代号

L——外文版企业标准的语种英文首字母

第三十七条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由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如下:

Q/SY□□□□ 0000—YYYY(L)

含义:Q/SY□□□□——所属企业企业标准标识代号 OOOO——标准顺序号 YYYY——发布年代号

L——外文版企业标准的语种英文首字母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标识代号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统一给定。标准顺序号的位数及采用的字符、数字含义由所属企业自定。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发布后,国家有备案要求的标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所按要求办理备案。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发布后,三个月之内报送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申请文件、标准发布文件、标准正式文本;其中产品标准应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标准备案要求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备案。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发布后,石油工业出版社应

— 15 — 于二个月内出版电子版标准,并通过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布,三个月内出版纸质版标准。

第五章

标准实施、监督与标准化方法应用

第四十条

已纳入企业标准体系和符合条件拟纳入企业标准体系的标准,应在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相应范围内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及时获取相关标准发布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配备现行有效的正版标准,主要包括:

(一)已纳入企业标准体系的各级标准;

(二)符合条件拟纳入企业标准体系的标准。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企业标准体系内标准修订信息和同级业务部门新选用标准信息。

能够登录使用集团公司标准数据库及查询系统的单位视作实现标准配备。

未经标准批准发布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企业标准。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都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所配备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

集团公司重点标准宣贯实施计划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 — 16 — 审定下达,所属企业具体进行宣贯实施工作,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跟踪检查宣贯实施情况,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向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报告宣贯实施结果。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执行各级标准的总体要求是:

(一)及时建设、更新、改造标准实施所需的配套生产设施、工艺装备,培训标准实施所需的生产操作人员;

(二)将所使用的相关标准纳入或转化为管理体系文件,提高标准实施的实效性;

(三)各种产品出厂时应在其说明书、标签、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作为对产品质量的明示保证;

(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采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研发、设计、建造、生产、作业等方案不得实施。

第四十四条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对应执行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或者结合检验、验收、抽查、监造、监理等工作实施。

组织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对不符合标准实施要求的应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使标准实施成效显性化和量化,促进标准实施。

— 17 — 第四十六条

标准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实施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反映。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收集掌握各类标准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标准归口技术组织反馈相关情况。

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或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加强企业标准化基础工作,大力推进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数字化运行;积极开展提升员工标准化素质、创建基层标准化班组、打造基层标准化站场、实施现场标准化操作等活动,全面提高基层标准化运行水平。

第四十八条

企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当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或技术、管理创新后,应及时复审相应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由标准的批准机构发布。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应纳入下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或以标准修改单形式尽快发布修订结果。

第六章 标准国际化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标 — 18 — 准化动态,系统采用国际标准,利用后发优势加强自主创新,参与和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促进集团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及时研究和转化国际标准,推进标准国际趋同。

采用国际标准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重大技术指标进行试验和验证。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根据国际化业务需要,及时向相关国际标准组织提出国际标准制修订提案,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外文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根据海外业务需要制定双语版企业标准。

外文版企业标准可与中文版企业标准同步制定,履行中文版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也可在中文版企业标准发布后翻译制定,参照履行中文版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

外文版企业标准由中文版企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并明确外文版企业标准与中文版企业标准发生标准内容歧义时以中文版企业标准为准。

第五十三条

海外业务应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油气合作、技术服务、装备出口等促进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制定的标准走向国际。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与国际标准组织、国际大石油公司加强标准化交流,建立标准化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标

— 19 — 准国际互认。

第五十五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和国内对口工作的单位,应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规则以及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国际标准立项、投票等工作职责。

第七章 标准化技术组织与人员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鼓励所属企业积极承担国际、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等各级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秘书处的资源配置应满足相关归口单位要求。

第五十七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承担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应认真履行相关归口单位赋予的工作职责,及时完成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任务,定期向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报告工作。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完成相关标准化工作任务,定期向集团公司和挂靠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协调各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协同运作,共同提高集团公司标准化能力。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组织并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各类标准化 — 20 — 学习、培训和交流,提升员工标准化基本素质。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标准化培训计划,并纳入同级人事部门有关员工培训安排。所属企业应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相关标准化培训。

第六十一条

各级标准化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和技能。集团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人员,应经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合格后上岗。国家、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人员资质按相关归口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标准起草人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参加国家、行业或企业组织的标准起草人培训,了解标准化基本知识,掌握标准编制规则。

第六十三条

代表集团公司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人员,应经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代表所属企业参加地方和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人员,应经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上述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所参加的标准化技术组织业务发展动态,积极反映所代表单位的标准化诉求,向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领域标准化进展。

第六十四条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掌握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参与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

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 21 — 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

第八章

标准化研究、信息化和经费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通过标准化研究推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提升。

标准化研究主要包括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标准化工作机制研究、标准化方法研究、标准体系研究、国际标准研究、重点配套标准研究和标准的试验验证等。

第六十六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应纳入各级科研项目管理。制定重大技术标准应按照科研程序进行充分的前期技术研究和试验验证。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标准化信息系统,实现国内外相关标准查阅、企业标准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标准使用情况反馈、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化经验信息交流等信息化管理功能。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通过标准化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标准化信息,及时进行系统信息资源更新和系统运行维护。

第六十八条

标准化经费应纳入各级单位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相关财务规定列支和使用。

标准化经费用于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管理、标准制修订、— 22 — 标准化信息系统维护、标准出版发行、标准配备、标准实施与监督、国际标准化活动、标准化工作表彰等方面。

第六十九条

所属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以及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国际标准化国内对口工作,所需经费由承担单位负责,集团公司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条

标准化工作列入集团公司绩效考核体系。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逐级制定考核指标,实施标准化工作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

第七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立优秀标准奖,对优秀的标准项目和标准化研究成果进行表彰奖励。

获得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标准化创新成果的项目,应按同级别科研成果对待。

已发布的国际、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应按公开出版的技术论文对待。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将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标准化成效作为业绩考核、评优选先、职称评审、专家选聘和岗位聘任的优先条件。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 23 — 批评教育;应当承担违纪违规责任的,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未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

(二)未执行已要求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企业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四)未建立企业标准体系的;

(五)标准制订不符合程序要求的;

(六)标准实施监督不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中油质字〔2007〕624号)同时废止。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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