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先秦时期法家思想在各国的实践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先秦法家思想之探究”。
试论先秦时期法家思想在各国的实践
内容摘要: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重要的一支,其思想是构成中国文化不可忽略的因素,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所在,因而对其进行全面!深刻研究很有意义“ 关键词:先秦
法家思想
法制 实践
一、韩非的思想主张:
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3“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4“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5“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二、“以法治国”理念的施行——法治思想的发展
商鞅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一个主要代表人物,其法治思想在《商君书》中有较为完整的体现。商鞅重“法”,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在管子提出较为系统的“以法治国”概念的基础上,他则更加强调“法”的重要性及“ 法”的应用。
商鞅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管仲“以法治国、德礼并用”的治国理念不同,他主张的是“ 以法治国”,从而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天然本性。因此,不能用所谓的仁义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只能实行法治。同时,商鞅是从奖励农耕、富国强兵以及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为出发点来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的。他坚持:要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是君主要重视农战、推行农战、奖励农战。而为达到这一目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赏罚为主要内容的法治, 奖赏有功于农战的人,惩罚破坏农战的人。这样,以赏罚为蓝图的“依法治国”就在商鞅脑海中开始构建,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秦国的发展。
商鞅不仅重视以法治国,还认为君主用以治理人民的法律一定要严厉。他认为,要使天下安定,人民得利,国家富强,说到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设立君主,并以严刑峻罚控制人民。
商鞅将法视为治国之本,重视“ 变法”取向,把法作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基本手段,造成法与礼的尖锐对立。而且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商鞅认为需立足于法之实行,但是他将法不能实施的原因归结为“ 刑轻”,因而提出”重刑” 主张。他还坚持认为,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奸、止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他主张通过重刑达到“ 无刑”,从而实现法治的最高理想。
三、吴起,战国时期人,其一生历仕于鲁、魏、楚三国,在内政、军事上都有极高的成就。他既是兵家代表人物,又是儒家学者,亦是法家先驱。
他“尝学于曾参”,修习儒学。因此在治国方面,曾对魏文侯提出过“昔三苗氏左洞庭,右彭蠡,德义不修,禹灭之。夏桀之居,左河济,右泰华,伊阙在其南,羊肠在其北,修政不仁,汤放之。殷纣之国,左孟门,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经其南,修政不德,武王杀之”。但在德政和武力征伐上,他秉持是缺一不可的态度,提出“昔承桑氏之君,修德废武,以灭其国。有扈氏之君,恃众好勇,以丧其社稷。”从他进行的多次战役来看,或可推测,在统一的问题上,他也主张只有用武力才能达到目的。并且为了强兵强国,他所进行的政治以及军事改革,则更贴近法家的主张。
吴起在魏国任西河的太守时,就其变法改革的具体措施来看,应较多是参照李悝变法的大致方向来进行的。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在政治和伦常的上下级关系上,建立起一套封建制的新秩序;改革旧风俗、旧习惯,建立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状况的新风俗、新习惯;在经济上,发展生产,使府库充实,为边防军提供充足的粮草;在军事上,首创“考选士卒之法”,创建魏“武卒”,用征兵的方法建立起一支常备军。这些改革的制度与措施,使吴起任西河守期间,不仅“秦兵不敢东乡,韩、赵宾从”,而且“辟地四面,拓地千里”,为魏国的强大奠定了基础。
后来因受到魏相的排挤,吴起出走魏国,去楚国任职。在楚国的宛城任太守时,他运用治理西河郡的经验,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首先整顿宛地的吏治,重用和提拔廉洁奉公的有能之士,裁汰庸碌无能之辈,打击贪官污吏。同时,推行耕战政策,奖励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充实府库,使宛地粮饷充足。此外,还使农村基层组织和军队组织挂钩,使到了一定年龄的农民忙时务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到战时即可上前线打仗。通过这一系列的治理,宛城的社会状况得到迅速的提高,不仅百姓安居乐业,而且兵精粮足。
随后,吴起被任命为楚国令尹,并开始着手实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史书上记载“明法审令,捐不需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从横者。”总的来说,归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削减大贵族的特权,制定明确的法令,对大臣的权力进行限制。如针对权重过大大臣和封君,颁布“减爵禄之令”,“平其制禄”,“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使封君子孙三世而收其爵禄”。
其次,整顿吏治。吴起从精简机构、裁汰冗员入手,裁去许多不必要的官职,然后打击不正之风,“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即堵塞和杜绝私下里的行贿受贿,改变楚国的不良习俗;禁止结党营私,勉励百官奉公守法;纠正楚国官场损公肥私、谗害忠良的不良风气,使楚国群臣一心为国家效力;提倡和鼓励为了“行义”而不顾牺牲个人的名利。同时,还提拔和起用一些有才有识之士,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国家机关的行政办事效能。
其三,积极开发边远地区。吴起把那些收回了爵禄的贵族“往实广虚之地”,即停止对疏远贵族的按例供给,将国内贵族充实到地广人稀的偏远之处。这样,不仅加强了王权,还增加了国家收入,也缓和了社会矛盾。
其四,改革军制,“要在强兵”。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吴起提出“砥励甲兵,以时争利于天下”,把收回的俸禄和裁减官员省下来的钱,用来抚养士兵,扩充军备,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在军队中,吴起不仅讲求重罚,更注重重赏,他将军功分为“上功”、“次功”,根据不同军功给予不同奖励。对立有大功的不仅升职提拔,对其家属和子女也予以赏赐,不仅让为国杀敌立功的个人感到光荣,还让他全家都感到光荣。
此外,极力奖励耕战。史书载:“禁游客之民,精耕战之士”,即禁止士民脱离农耕和行伍,鼓励士民努力耕种,储积粮食,这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粮食供应问题,达到兵精粮足的目的;而且也改善了士民及其家属的生活,从而解除了士卒的后顾之忧。
另外,吴起还禁止纵横家到楚国来游说,以便让全国更安心变法和搞好生产。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得楚国的实力极度强大起来。史书所记载 “于是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诸侯患楚之强。”
然而,但吴起的变法招致了楚国贵族的怨恨,《吕氏春秋·贵卒篇》记载,吴起的变法使楚国贵族“皆甚苦之”。楚悼王去世后,吴起也被楚国的宗室大臣杀害。吴起死后,楚国的变法宣告失败,大多数新法的内容被废弃。但是,吴起变法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在楚国的政治生活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如《韩非子·喻老》云:“楚邦之法,禄臣再世而收地”;《淮南子·人间训》云:“楚国之俗,功臣二世而绝禄。” 这些现象与吴起变法中的“封君三世收其爵禄”的条文相合,应该说是吴起变法以后出现的。吴起变法促进了楚国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的转化。
吴子的思想论著流传下来的不多,尤其他在楚国变法革新的很多故事没有记载下来。因此,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具体贡献,难以通过史料记载得到完全印证。但就他的各项改革措施而言,在其所处的时代,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此后商鞅的变法,也有很大一部分参考了吴起变法中的内容。
四、申不害——法家之韩国思想家
申不害原为战国时期郑国人。战国时期是历史上的大动荡、大变革和大发展时期。韩哀侯二年,韩国灭掉郑国,他遂成为韩人,并做了“亡国贱臣”。他在韩为相19年,使韩国走向国治兵强。思想文化上,当时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而法家思想顺应了时代的需要,成为变法改革的思想理论武器。申不害作为法家人物,以“术”者称,是三晋时期法家中的著名代表人物。
公元前353年,魏国起兵伐赵,赵成侯向韩国求援。申不害智慧的进谏主张联合齐国,伐魏救赵。最终韩国与齐国联合,谱写了“围魏救赵”的历史。韩昭侯从申不害处理外交事务的卓越表现及其独到的见解,发现这位“郑之贱臣”是难得的治国人才,于是力排众议,于公元前351年,破格拜申不害为相,以求变革图强。申不害在韩国实行以“术”为主的法制,经过15年改革,加强了君主集权,使韩国国治兵强,政治局面比较稳定,国力也有所增强。
申不害的政治哲学思想“本于黄老”主要表现为“刑名”之学,其思想体系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任法行令,驭臣以术和立势为基。申不害在韩国变法改革,第一步就是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统治。在关键时刻,申子要求君主独揽一切,决断一切这种哲学由道家的“天道无为”演化发展来,是他的法家“权术”思想的基础。申不害提出“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秤轻重。”为了说明“法”,他提出“正名责实”的理论。与孔子“正名”不同之处在于包括责任、分工的内涵。其政治哲学思想影响深远,对今天我们进行干部管理和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制“名”以“因”的法治思想,按照名辩思潮的逻辑,“因”是因其已然,即顺受已然存在的名。而申不害法治之道中的“因”是制“名”以因,即国家建设法律之名,然后因受法律之名以为治。
二、“任法”与无为,这要求的笼统的说法是“任法不任知”
(或智),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则表现为“无为”。申不害希望君主无为,他说服君王接受无为主张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立法以因,无须乎为;(二)圣君曾如此为治,按成功经验,不应该为;(三)从君臣分工的角度看问题,君不应为。
三、术与法治,仔细考察申不害的独断论,我们就会发现,申子讲独断并不只是,甚至主要不是为实行法治创造君王权势这个条件,而是为维护君王个人的统治地位。“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这种“独视”、“独听”、“独断”追求的只是君王的“明”、“聪”和“为天下主”,而不是“以法”“明”、“聪”,“以法”“为天下主”韩非子“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的对比只注意到了形式上的区别,他没有注意到在“言术”和“为法”的背后的更为深刻的区别:商鞅考虑的是秦国的富强,而申不害更关注的是韩昭侯的权力。为秦国设计的商鞅是坚决的法治论者,身为韩相但又把韩昭侯私家的担子压在肩上的申不害是打折扣的法治论者。后者虽也明白法治的长处,也希望用法治的方法去治理国家,但他为君王贡献的术不仅冲淡了法治的主题,而且足以把法治湮灭。
五、李悝变法
这也是战国时期最早的一次变法。当时的背景下,韩赵魏三家最终分晋,诸侯间征战日烈,来自外部的军事威胁日益增长;而魏国本在晋中相对落后,在经济上魏不如韩,在军力上魏不如赵。为了增强魏国实力,巩固自身统治地位,魏文侯起用变法思想切中时弊的李悝为相,力图国富民强。
除了众所周知的“尽地利之教”“平籴法”等,李悝更是在理论程度上为变法实践夯实了基础。自春秋进入战国,从“礼治”到”法治“的转变愈发必要。为此,李悝作《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从制度创新层面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法经》)将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及统治秩序作为首要任务。凡属危害国家政权和侵犯君主尊严的行为,如盗符、盗玺、越城、群相居、议论国家法令等都被视为严重的犯罪——在封建刑法中,以思想、言词论罪,开始于此。其贯穿了早期法家思想的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制原则,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制度,主张打破“礼”与“刑”不可逾越的界限。与此同时,《法经》也正式确认了封建等级制度,如明确规定大夫之家如果有诸侯享用器物,便判处最严重的族刑。此外,《法经》也体现了重刑轻罪的精神,对于群众的反抗或违犯封建秩序的行为,都要予以严刑镇压。总之,《法经》是集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主持下各国立法之大成,而且对后人影响极大,如商鞅变法实行的”连坐法“就是《法经》中”徒禁"的进一步发展。后世评价:“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经》是封建法律最早的蓝本。
在战国历代命途坎坷的变革者中,李悝本人算是仕途顺畅,寿终正寝。变法的阻力较小,加之魏文侯的强力支持,他的主张得到了顺利的实行,魏国自此国力强盛,称雄于诸侯。而他首创的法家精神也一直延续下去,在后世影响了无数思想家与改革者。
中华民族形成和中华文明起源与奠基是先秦时期时代特征。夏朝:王位世袭制,天下为公变天下为家。商朝:内外服制度;西周:建立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政治制度,即宗法制、分封制等,对古代中华......
先秦法家思想--一把双刃利剑(精选3篇)由网友“imailR”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先秦法家思想--一把双刃利剑,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篇1:先秦法家思想......
《韩非子》先秦法家的集大成之作秦始皇称誉韩非的文章韩非是战国末期韩国贵族,早年曾与李斯一起受业于荀子,但成就却超过李斯许多。他的文章被收集整理为《韩非子》一书。 早......
先秦时期的文学常识A、儒家经典“五经”指《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六经”又称六艺,在“五经”后增加(《乐》)。“四书”指《论语》《孟子》《大......
高三历史知识框架性复习第一单元先秦时期(公元前221年)【高考考点】【阶段特征】先秦是秦朝统一前的历史时期,是我国由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历史阶段,是中华文明的勃兴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