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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经济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条件:具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的名称和住所;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必须依法转让,货币估计)
5.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改不是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定;对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定;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和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修改公司章程。
6.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特别决议: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出资不足补足责任;由该股东承担补足责任,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9.公积金的用途和限制: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规模,转增为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公司亏损,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0.公司的转让: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依法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公司对股权的收购。
11.公司任职资格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2.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必须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万元,并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有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有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有符合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3.一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和住所;有投资人申报的财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5.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自行管理,委任管理,聘用管理。(投资人对受委托人和被聘用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16.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场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的名称为他人提供担保;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盖章签字后生效;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同的分类: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的规范为标准,分为有名和无名合同
按照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按照当事人是否未得到利润而支付代价为标志,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按照两个或多个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志,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按照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人为标志,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17.要约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式:要约人通过面谈,电话,或面交等方式直接传达;要约人通过邮政寄送邮件的方式传送;要约人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送达。
18.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回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得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了准备工作。
19.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向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的期间做出。
20.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是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因重大失误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2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前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没有了商业信誉,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当事人一方有先给付义务;对方在合同成立后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严重丢失商业信誉;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
24.保证方式129页
25.在我国违约责任有五种:履行不能,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债务;延迟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对债权人拒绝履行;受领延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或不能够受领;不完全履行,当事人虽进行了履行,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2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双倍返还定金。
27.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151页)
28.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
制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售商品行为;不合理的奖售行为;附加不合理条款的销售行为;恶意诋毁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
29.低价倾售商品行为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采取的低于成本价的销售商品行为。构成要素:行为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经营者实施了低价销售的行为;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独占市场。下列不构成低价销售:销售鲜活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积压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3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经营者,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质料
31.消费者的权益: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结社权;监督批评权
32.经营者的义务:履行约定的或法定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保障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33.消费者解决争议的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可以动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商品瑕疵和商品缺陷。176页
35.按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
36.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37.增值税,营业税见 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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