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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违法案由及行政处罚
1、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案
(1)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公布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以下。
3、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案
(1)适用范围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以下;
4、未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案
(1)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
5、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案
(1)适用范围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
6、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1)适用范围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
7、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1)适用范围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未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9、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10、用人单位违反检测、评价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11、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病人医疗诊治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12、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措施不当案
(1)适用范围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3、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
(1)适用范围
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14、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案
(1)适用范围
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15、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在职业病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罚款一万元以下;
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6、隐瞒职业病危害案
(1)适用范围
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
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7、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不当案
(1)适用范围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
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8、使用国家禁用的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或材料案
(1)适用范围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
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9、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1)适用范围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
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0、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擅自拆除、停用案
(1)适用范围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
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1、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管理案
(1)适用范围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
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2、违章指挥案
(1)适用范围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
罚款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3、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
(1)适用范围
因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中违反各项规定,导致劳动者发生异常的损害,如短时间内群体发病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等。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罚款十万元至三十万元;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4、未经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
(1)适用范围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
25、从事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案
(1)适用范围
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
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26、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违反职业徇私舞弊案
(1)适用范围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警告并没收收受的财物;
罚款三千元至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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