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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气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3〕8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气象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商定从2003年开始,每年汛期(4-10月)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共同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省级具体业务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省气象台、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信息中心承担。
二、2003年开始省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按《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试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投入正式运行。
三、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级按国土资发〔2003〕229号的要求统一划分为5级: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4级为可能性大、5级为可能性很大。当出现3级及以上等级时,发布预报预警。
四、预报预警结果由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和省气象台以会商的形式签署,气象部门利用现有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制作。预报预警发布的名称为:“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署名为: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在浙江电视台气象预报节目中发布,并同时在省国土资源信息网(www.daodoc.com)。
七、为保障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开展,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积极争取将工作经费列入当地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展开。
附件:浙江省市、县(市)地质灾害预警区灾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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