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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学生贷款资格审核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依据《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管理条例》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源地贷款相关政策:
(一)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二)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还本宽限期为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毕业当年9月1日),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毕业后第4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四)建立生源地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二条 学院主要负责对在校生生源地贷款学生资格审核,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贷款资助对象,学院配合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生源地贷款学生资格审核由院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学生资助中心全面部署、指导、汇总和监督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负责部署实施贷款资格审核信息化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落实。
第三条 二级学院学工办履行对本学院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核以及配合贷后管理等职责。
第四条 生源地贷款学生资格审核遵循“方便贷款、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五条 在进行贷款资格及贷款额度审核时,应区别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资助优先顺序进行审核。资助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因灾致困;(8)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9)低收入(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10)其他。
第六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贷款资助对象的主要依据,学生资助中心和二级学院要严格把关。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相应部门及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资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全日制专科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八条 生源地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残学生、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及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每年5~6月份,学院全面部署生源地贷款申请及资格审核等工作,受理学生贷款申请,按要求进行贷款资格等审核工作。
(一)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学生在线系统”)提出贷款申请。以前学年申请并获得过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如再次申请贷款,必须填写续贷声明,总结并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和学习进步情况。
(二)二级学院一方面要督促贷款学生认真学习知识,掌握本领;另一方面要对“续贷声明”加强监督审查,确保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将填写续贷声明作为育人工作的有效手段。
学生填写完成并提交申请后,二级学院登录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以下简称“生源地系统”),审核申请学生的贷款资格及贷款额度,并在“贷款处理—续贷声明审核”功能中查看续贷声明内容,填写审核意见。对内容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续贷声明,退回学生重新填写后再次审核。
(三)院财务处做好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告知工作,对新生和有贷款需求的在校学生应开具书面收费通知书,以便确定贷款额度。
(四)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与各区(县)教育局以及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工作,做好国开行生源地系统下列信息的更新与维护工作。
(1)高校名称、招生代码、收费账户信息、联系人等信息;(2)各专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3)就学信息变更。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学生资助中心将生源地贷款申请审核情况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暑假放假之前,二级学院学工办及时将贷款证明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每年7~8月份,学生与共同借款人携带相关材料一同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签约手续,并领取《贷款受理证明》(贷款回执)等相关贷款合同材料。
生源地贷款签约所需材料:(1)有效的学生证原件;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本;
(4)学校出具的生源地贷款证明。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入学报到后,及时将《贷款受理证明》交二级学院学工办,以便录入电子回执,确保其顺利入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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