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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函
各区低保局、街道办(乡镇政府)、荆州分局、开发区局,各房管所:
根据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审核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携户口簿、身份证、社会救助证(或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年审登记。
通过房管部门申报的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保障家庭、通过单位集中申报的家庭以及现居住地变更的家庭均到保障对象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要将原房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栏目下的保障家庭归并到居住地社区栏目管理。
(二)年审要提供资料
参加年审的家庭须填写《荆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年审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户口簿中全户人口页复印件1张。
2、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变更为城镇最低收入(低保)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救助证。
3、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的,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
4、收入核定按民政部门要求办理。
(三)年审程序
1、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向居住地社区领取《荆州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审表》(下称年审表),并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数,住房和收入情况。
2、各社区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街道办事处。
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社区核定继续享受的对象进行核查,在《年审表》上逐户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房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区房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年审表》进行审核。将有关材料送交民政部门;待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后,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上注明年审意见,将汇总名册及变更的资料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未变更的家庭资料在各区建立纸质档案。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通过审核的名单在媒体或网站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确认为2010年度续保家庭,根据年审情况办理变更。
(四)凡未实行年审登记的家庭将视同主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将于10月份后停发租赁补贴,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上处理为退出保障,对于已退出保障,又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需按新申报程序办理。
二、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在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沙市区今年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400户,荆州区新增租赁补贴450户,荆州开发区新增租赁补贴150户,超出指标需保障的家庭按照申报时间先后纳入明年保障计划,今年年审已退出保障的空额,各街办可以调剂补足。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确定的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0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办理程序按照《荆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房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通知》办理。具体流程为:
社区→街办→各区房产(住房保障)部门→低保局→各区房产(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中心 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享受保障面积的租赁补贴,也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报,房管部门不再直接受理保障家庭的申请。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为了对应省里及市政府按月上报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各街办和社区按月受理申报,各审核单位及时审核,租赁补贴实行按季发放,9月30日前完成初审、公示上报工作,民政、房产部门在10月底前完成二次公示和复审,在11月底完成全年发放工作。以后新增家庭将按通过审核时间发放租赁补贴。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
(1)截止2009年12月30日止,已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急需救助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常年居住;
(3)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
(二)实物配租家庭由各区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急需救助的程度确定,于9月前上报拟配租名单。
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办理
(一)经济适用房申购家庭资格认定的条件(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3)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自建房记录或自有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者;
(4)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报程序比照廉租住房保障程序办理。本市居住的申购家庭在现居住地居委会申报,不在本市居住的家庭凭当地的居住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格将于七月底前下发,可和租赁补贴申报家庭资料同时上报。
五、其它事项
(一)有低保的申请家庭要以低保申请人做为补贴申请人。低保申请人如未成年的用其监护人名字申请,将低保未成年的低保申请人名字用括号写在后面。如张三家庭的低保申请人为张五且其未成年,张三为其监护人,则申请人请填写“张三(张五)”,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家庭基本情况”中申请人也请输入“张三(张五)”,身份证号填写张三身份证号。
(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保障家庭公房租赁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月补贴金额=保障面积内的公房建筑面积×0.8元/m+ 差面积补贴
注:[1]公房建筑面积=公房凭证上注明的使用面积×1.33 [2]公房建筑面积的补贴上限为50m,例:某最低收入家庭的公房建筑面积为60m,可以申请公房补贴,但在补贴时只按50m计算,超过50m的面积不予补贴。
(三)自有住房面积无法认定需要测绘的申报家庭,街办每月28日集中对辖区房产部门报名单。具体流程:社区报街办→街办汇总报辖区房产部门→区房产部门报保障中心→保障中心汇总去函测绘队→测绘队联系街办安排测绘时间→测绘面积证明由个人交街办随申报资料上报。
(四)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请申请人在《荆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背面“备注”栏中注明“同时申请租赁补贴和公房补贴”。
以往已享受租赁补贴(或公房补贴)的保障家庭,如今年再申请公房补贴(或租赁补贴),无需重新填写《荆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只需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审时,在《荆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年审表》背面“备注”栏中注明“同时申请租赁补贴和
222公房补贴”,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同时请社区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家庭基本情况”中补充其资料。
(五)本年度新增保障家庭在收到《租赁补贴通知书》的一个季度内应到租赁补贴发放窗口办理发放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保障。已办理租赁补贴领取手续的家庭注销发放存折的,持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到租赁补贴发放窗口咨询办理发放事宜。
(六)关于湖北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几个注意事项
(1)如图1,在“申请人姓名”右侧圈选处有一放大镜按钮,输入新增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后,请先点击该按钮,查看申请人资料有无重复。如系统提示申请人重复且其申请状态为“否”(如图2和图3),表明系统内已有该申请人资料且其尚未保障,无需在系统中再次输入(可补充资料),直接送交纸质申请资料即可。
图1
图2
图3(2)如下图,在“家庭情况管理”的“家庭基本情况”中输入申请家庭信息时,在最下方“家庭成员情况”部分无需再次输入申请人信息,只需输入申请人家庭的其他成员信息。
(3)如下图,在输入申请人 “所属区域”时,请选择申请人所在社区。
(七)因家庭情况变化(收入、人数、居住地址、住房面积),填写《荆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年审表》,并在年审表背面“备注”栏中注明“有变更”。
如原申请人去世,保障家庭在《荆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年审表》“申请人姓名”填写“现申请人姓名(原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填写现申请人的,在“增加(减少)人口姓名”中注明申请人变化原因。例:原申请人张三去世,其妻李四在年审表申请人姓名处填写“李四(张三)”,身份证号填写李四的,在“增加(减少)人口姓名”处填写张三相关资料。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申请事宜可电话咨询4306638;廉租住房保障年审事宜可电话咨询8212412。
附件:1.年审变更情况汇总表 2.年审取消名单汇总表 3.街办测绘名单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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