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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文:浅议当前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10-01-21 作者:周 文 新闻来源: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次数:
723 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按照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四化”要求加快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客观需要,是适应检察工作新形势发展的科学选择。从当前检察实践看,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严重制约了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科学发展,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思想有偏差。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认识层面上。有的检察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思想、厌烦情绪;有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疑罪从有,只注意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略无罪、罪轻的证据;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配合与监督”,“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只顾埋头办案,不考虑大局稳定和社会影响。
2、规范化体系不完善。一是执法责任制度规范不完善。在执法办案的各环节、岗位尚存在职责不分、责任不明的情况,对如何正确履职规定不具体,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二是执法流程运行机制不完善。执法环节相互衔接不紧密,对执法流程各个环节的适时监控、检查和监督不到位。三是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四是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不规范问题难以分清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制度落实不到位。其一,执行规范性制度缺乏自觉性。有的干警不重视对执法规范和制度的学习,满足于自己的经验做法,对新的规章制度不学习、不了解、不掌握,导致规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其二,执行规范性制度存在随意性。执法活动中对规范性制度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甚至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怎么省事就怎么执行,导致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偏差。
4、执法能力不适应。有的检察干警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系统,对法律条文满足于字面上的一般理解,缺乏对立法精神及其蕴含的深刻涵义及价值取向的正确把握;有的对法律修改、补充以及新的司法解释了解掌握不及时,对新类型犯罪以及案件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敏感性、洞察力不够,缺乏妥善处理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办法;有的知识面比较狭窄,解决办案难题时思路不宽、缺乏行之有效的对策;有的法律专业技能不过硬,掌握不熟练。上述问题导致执法规范化要求不能落到实处。
二、对策建议
(一)抓执法理念教育,夯实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正确的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这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应着重加强七个方面的执法理念教育。一是加强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教育。只有保护而没有打击,保护就显得软弱无力。只有打击没有保护,打击的真正目的就不能实现。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做到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坚决纠正和克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二是加强实体与程序并重执法理念的教育。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公正的程序是追求公正实体的手段。特别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适用实体法体现的公正和程序本身的公正都是司法活动公正的重要表现,并且实体公正只能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三是加强监督与配合并重的执法理念的教育。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辩证关系,做到配合与监督并重,既不能因强调配合而弱化监督,也不能因注重监督而忽视配合,而应在监督的同时不忘配合,在配合的过程中加强监督。四是加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执法理念教育。执法活动中要将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既要确保实体公正,又要注重程序正义,既要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要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要把服从党的领导与依法办案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稳定,也要保护人民,促进发展。五是加强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教育。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如果不讲效率,久拖不决,就可能导致公正难以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在尊崇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满足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以效率体现公正。六是加强办案质量和数量并重的执法理念教育。在处理案件质量与案件数量的关系时,一方面,必须重视“量”的稳步上升,加大查办案件的规模和力度;另一方面,要坚持以质量为本,坚决克服和纠正“凑数案”、“关系案”,逐步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依靠制度确保案件质量。七是加强依法办案与运用刑事政策并重的执法理念教育。注重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做到宽严相济,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把握好政策尺度与办案的策略,使执法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抓机制体系建设,为规范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执法规范化机制建设是规范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规范和执法环节的各项工作机制,才能确保规范执法。一是建立和完善办案流程机制。以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为目标,以健全执法规范为基础,加强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明确职责范围,以加强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的监督为重点,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结案、决定移送等环节,建立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严格各环节办案责任和审批手续。同时,要注重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做到权责制定分明、内容清晰易懂、操作简便易行。二是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规范办案行为,科学管理检察业务工作,必须建立科学、合理衡量办案质量优劣的质量考评标准,主要根据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综合评定,并细化为可供操作的具体指标,使其具体化和制度化。案件质量考评应包括事中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两个方面。事中监督检查,即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跟踪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程序制度的落实、案件效率等,从而确保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事后监督检查,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法律文书质量的审查来发现问题,并与目标量化考核相结合。三是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建立职责分明、统一规范的执法责任制度。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执法过错,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杜绝和减少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是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初查、逮捕、撤案、不起诉等环节的监督,规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着力推行侦查、逮捕、起诉工作相衔接工作机制,把内部制约工作前移,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确保办案质量;认真落实重要执法活动集体研究制度,坚持对重大执法活动实行党组会、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继续完善“一案三卡”制度、“案件回访制度”以及执法档案建设,针对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另一方面,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机制,认真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新途径,组织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回访、信访接待、公开听证等活动,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继续深化检务公开,通过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案件办理查询机制、听证制度和“检察开放日”制度,为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抓信息化建设,为规范执法提供科技支撑
坚持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找准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工作的结合点,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当前,信息化建设的蓬勃发展已成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坚实平台。案件管理系统、侦查指挥系统、网络办公系统、审讯监控系统和远程通讯系统,大大方便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将有力地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应用规范化管理系统,对所有执法活动实施流程控制和质量管理。对于违反办案程序的操作,系统将不予执行,并自动报警提示;对即将到期的案件,督促办案人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办案任务,防止超期办案和超期羁押问题的发生;通过设置案件质量评价系统,办案人员对上一环节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预防类似质量问题再次发生。二是利用远程审讯监控侦查指挥系统,提升侦查水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搜查等过程中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固定相关证据,保证办案安全,同时约束干警不文明、不规范行为。三是建立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既加强了对行政执法部门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又使立案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四是利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庭支持公诉,通过影、像、声全方位展示,增加举证力度,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和规范化水平。五是利用信息化网络手段,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及时掌握刑罚执行情况和监管场所信息,强化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秩序的监督。六是利用网上举报申诉自动受理系统,实现全天候不间断受理举报申诉,提高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并通过设置答复和查询功能,方便举报人凭密码及时查询处理结果,接受公民监督。七是开展网上案件督察。检务督察部门通过办公办案管理系统、扣押冻结款物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案件办理及扣押冻结款物情况,开展网上督察,做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抓队伍专业化建设,为规范执法提供人才支持
检察队伍专业化是指各类检察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理论知识、思维方式、检察工作技能等素质,从而保证检察队伍能够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为规范执法提供人才支持。一是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按照择优原则选拔录用各类检察人员。录用高素质的有培养前途的人才进入检察机关是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基础。要成为检察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初任检察官必须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上级检察机关要适时将一些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才委派到基层检察院,以指导和带动基层检察院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基层检察院的专业化建设;还应适时调整人员编制,增加基层检察院的编制数额,引进高层次、高学历专业人才,形成良性的人才选拔机制。二是加大培养和培训工作力度,促使检察人员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规定受训对象、内容及时间,以必要的制度保障计划的执行。扩大检察业务技能培训在整个培训工作的比重,按照不同职责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逐步实现以技能培训替代知识培训,以专门培训替代普及培训,以规范化培训替代临时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三是积极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以科学管理促进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以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人员。依据工作职能、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和划分各类人员职位和职务层次,实行规范化分类管理。根据人员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对重要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从而提高检察队伍管理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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