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健全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浅谈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浅议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健全
(汕头仲裁委员会
陈丽阳)
今年6月,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海峡两岸经贸合作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新阶段,在日益密切和活跃的海峡两岸经贸往来中,民商事纠纷也将越来越多,有必要构建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海峡两岸关系进一步和谐发展。
一、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含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这个机制,包括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请愿、调解、和解等法院内、法院外、国家体制内、国家体制外、有第三者介入、没有第三者介入等多种模式、多种类型。对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分为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非诉讼解决机制,国际上统称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以协商方式的和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
二、健全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1、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海峡两岸纠纷多发,矛盾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海峡两岸的经贸交流从1979 年开始,至今已走过30年。其间经历了从单一的商品贸易到台商大陆投资和贸易并举,从小额投资到大规模投资,从小额贸易到大规模贸易的过程。至2009年年两岸贸易额突破1300亿美元, 两岸‚大三通‛后,台商投资大陆额保持在100亿美元以上。两岸经贸互动持续加强, 民商事交往突飞猛进,两岸人员的往来与经贸合作的规模是同步的,目前每年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台湾同胞有数十万人。由此带来的是涉两岸经贸、投资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民商事纠纷的爆炸式增加,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趋多样化、新型化,如若只靠单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显然难以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现实需求。只有整合法律资源、建立多种手段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实现手段与手段之间的衔接与互补,才能筑牢社会调节防线,才能对五花八门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综合整治。
2、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巩固海峡两岸同胞友好关系的需要。人民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手段,依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自愿、平等的讲法说理中,还原事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以规劝、斡旋为基本手段,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共识和协议并自愿履行,在对话和沟通中雪释心中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便于海峡两岸同胞当事人之间以后的平等相处。同时,和解、调解、仲裁等手段方便、快捷、效率高、成本低,不需要什么条件,随时、随地、事发现场均可进行,省时省力,不象诉讼和行政复议需要按程序走,短则半年,长则数年,适应海峡两岸同胞解决矛盾纠纷的心理需要。
3、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尊重海峡两岸同胞自主选择权,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矛盾产生后,解决的路径、方式多种多样,而选择什么方式解决问题则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力。而有了从调解到诉讼所构成的多元化手段,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纠纷,就可以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是公民权利在这一领域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有了这种选择,就会尊重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结果。
涉两岸的民商事关系特殊又复杂。民商事关系尽管属于私法性质的关系,但两岸的民商事关系离不开两岸关系的大环境,离不开各种复杂因素交互作用的影响。这其中包括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交互作用的影响以及两岸关系形势和政治敏感性的制约和影响。目前,两岸关系出现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新的关系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但不论什么情况下,‚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决定,解决涉两岸民商事法律纠纷,保护台湾地区当事人民商事权益,应既倚重司法途径,也不忽视行政以及民间途径。
三、健全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主要途径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14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发挥民间调解优势,构建全方位调解体系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1982年宪法第111条、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人民调解作了规定:在农村和城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该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刚刚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司法部于2002年9月11日分别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国家没有针对涉两岸民商事纠纷民间调解的专门规定,但是,却规定了行政调解方式。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通过行政调处解决涉两岸民商事纠纷,主要通过各级台办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涉两岸民商事纠纷的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笔者建议,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逐步形成从基层、行业至政府的全方位涉两岸民商事纠纷调解体系。完善的途径包括:适当整合各行政主管机关、民间团体的调解资源,设置涉两岸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归口受理涉两岸民商事纠纷投诉、调解工作。在基层建立镇(街道)、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与属地台资企业联调机制,主要用来解决台资企业与所在地居民或其他组织间的民商事纠纷;设立涉台行业性、专门性调解委员会,调解行业成员之间以及与行业有关的纠纷;由两岸有关民间组织出面,建立两岸联合调解委员会,聘任台商中有威望的人士或台商协会法律顾问团成员作调解员,由纠纷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若干名调解员或由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情况、纠纷类型、特点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建立衔接机制,大力推行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中立的具有专业专长的仲裁员进行审理,并作出约束纠纷双方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机制。仲裁体现‚和为贵‛、‚息事宁人‛及‚以人为本‛的思想,其价值目标、社会效果与和谐社会基本理念相符合。
仲裁和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相比的最大优点在于仲裁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和裁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且一经作出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与诉讼相比,仲裁可以回避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由专家断案,一裁终局,高效快捷。而仲裁更有调解和诉讼不可比拟的优势,就是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并且仲裁的裁决书在国际性能够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而一些仲裁机构,比如汕头、上海、厦门仲裁委员会,聘请了台籍仲裁员,增强了台商对仲裁机构的可信度。因此仲裁在建构多元化涉两岸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鉴于调解和仲裁具有相近似的价值目标、社会效果,建立调解和仲裁的衔接机制,能更好地实现‚一调终局‛和‚案结事了‛。笔者建议不妨在以下方面实现衔接:一是案件受理衔接。在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区,有关部门受理的涉两岸民商事纠纷投诉经征询双方意见同意进行调解的,可以促成他们签订仲裁协议,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一方可以立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免除诉讼的管辖权之争。二是和解及调解协议的效力衔接。《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这就为调解和仲裁的有机结合找到了契合点。涉两岸纠纷的调解可以以该规定为依据,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引导他们在和解协议中插入仲裁条款,请求仲裁委员会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从而使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完善诉讼解决机制,提高强制执行力度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当代社会得到确认,就在于司法和诉讼制度的存在。尽管非诉讼解决机制有不可否认的优越性,但是,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或者仲裁裁决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仍然需要启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对于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的司法协助和诉讼互助,笔者建议,一是要完善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诉前调解工作,在一些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调解窗口‛,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但是,诉前调解不成功时如何与诉讼衔接这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大陆司法解释却没有回答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做了十分精巧的制度设计。根据该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诉前调解不成功,法院可以依一方当事人之申请,按照该案应适用的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并将调解申请人申请调解之时视为提起诉讼之时。这样的规定,既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担心诉前调解而延误纠纷解决和增加诉讼成本的顾虑,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诉前调解,也可促使案件快审快结,提高诉讼效率。
二是继续做好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裁判和仲裁裁决工作。能否执行生效判决文书和仲裁裁决书,直接关系到判决书和裁决书的法律威信,关系到台商和大陆台胞的实质性利益。大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承认台湾地区的裁判与仲裁裁決。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规定》,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专门就大陆地区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条件、范围、期限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台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而台湾虽然于1992年颁布了《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该条例第74条规定首次承认和执行大陆判决书和裁决书,但是其后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54条规定:‚依本‘条例’第74条规定,申请法院裁定认可之民事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也就是说,在认可程序上大陆作出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要经过台湾海基会的验证,这实际上为当事人在台湾地区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笔者建议,海峡两岸有关部门在细化《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制度时,应签订两岸司法合作的综合性协议,其中规定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方面的合作,各自的立法机构也要以此为契机,在法律上为互相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扫清障碍,共同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目标。
四、结语
尽管海峡两岸民商事纠纷类型多样、成因复杂,但是,我们相信,通过衔接司法、调解和仲裁等纠纷解决途径,整合两岸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一套能够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的系统化解决体系完全有可能成功创立并发挥其应有效用。参考文献:
1、黄进、宋连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问题》。
2、厦门网:《建立涉台民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3、赖文平:《大陸對於涉台經貿仲裁幾個爭議點》。
4、李光庆:《试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制度衔接》。
5、于飞:《涉台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浅探》。
6、范愉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7、张海军:《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8、罗怀家:《在汕台仲裁文化交流会上的发言》整理稿
9、唐亚南、陈海发、冀天福:《第二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作者: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丽阳)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迎宾路9号四楼 电话:0754-88361849、***
广搭平台 整合资源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以法院为主导,以调解为重心,以化解纠纷为目标”的工作思路,有效整合各种化解......
我国银行业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设计【摘要】现如今,银行业提供着越来越多元化的服务,一方面使人民的消费权益得到更广范围的实现,另一方面;随着居民消费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社会稳定......
乡镇关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近期,按照市、县综治办通知要求,我镇抽调精干力量,结合农村实际,对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专题调研,对历年典型的矛盾纠纷进行分......
2016050030014从法院改革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构建————以杭锦旗人民法院为例张海龙内蒙古杭锦旗人民法院 司法改革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起来,为响应党的号召,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