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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已核销债权资产 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已核销债权资产管理,规范催收处置行为,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以下已核销债权资产:
1.已核销信贷类债权,具体包括已核销对公类债权和已核销对私类债权(不含银行卡透支);
2.已核销非信贷类债权(不含无债权债务关系的非信贷资产)。
第三条(总体原则)
在已核销债权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已核销债权资产管理和催收处置,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银行的相关制度规定。
2.尽职追索原则。对已核销债权资产应当建立资产台账,单独核算,并对已核销债权资产本金及相应利息继续追索,最大限度维护****银行的权益。
3.分类管理原则。按照是否掌握财产线索以及是否保留追索权,将已核销债权资产逐笔开展资产分类,实施差别化管理。4.对外保密原则。核销信息及管理处置信息,应严控知悉范围,严格对外保密,防止因信息泄密导致债务人逃废债务。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四条(资产类别及其标准)
按照是否掌握财产线索以及是否保留追索权,已核销债权资产分为A、B、C三种类别,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A类资产,是指保留追索权且债务人(含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下同)存在未处置完毕的资产(包括尚未分配完毕的法院执行款、未处置完毕的抵质押物、查封物或其它财产等),或我行掌握债务人的其它财产线索证据的已核销债权资产。
B类资产,是指保留追索权且我行目前暂未发现债务人有效财产线索的已核销债权资产。
C类资产,指我行对债务人已完全丧失追索权的已核销债权资产。
第五条(资产初始分类)
对于经批准核销的债权资产,经办行应于债权核销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资产初始分类工作。
第六条(资产分类调整)
当债务人财产线索或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新的变化时,经办行应当对照本办法第四条资产分类标准,重新组织开展资产分类工作,及时调整资产分类结果。
第七条(资产分类流程)
资产初始分类或资产分类调整由负责已核销资产管理处置的资产保全人员填写已核销债权资产分类工作底稿(附件1),报二级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核确认;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直接经营的已核销债权项目,报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分类工作底稿应及时归入项目档案。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资产保全部职责)
总行资产保全部为全行已核销债权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内设已核销债权资产经营管理专门处室。负责全行已核销债权资产的政策研究、工具开发、业务规章流程拟订、业务计划制定及督导;承担总行本级经营的已核销债权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跨分行已核销债权资产打包委外催收及打包出售等批量处置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已核销债权资产项目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及已核销资产的表外销案工作;负责全行已核销债权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职责)
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为一级分行已核销债权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内设已核销资产专门岗位。负责组织开展已核销债权资产分类以及表外销案工作;负责权限内已核销债权资产处置方案的申报、审核、审批;承担A类已核销债权资产及其他本级经营的已核销债权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处置工作;牵头开展已核销债权资产打包委外催收及打包出售等批量处置工作;负责本行已核销债权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职责)
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负责本行经营的B类已核销债权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处置工作;按照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要求搜集整理已核销债权资产表外销案的申报材料,并及时根据上级行通知进行表外销案处理;负责配合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开展已核销债权资产打包委外催收及打包出售等批量处置工作;根据就近原则负责配合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开展已核销债权资产财产线索查找、财产监控等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处置
第十一条(信息管理)
资产保全人员应负责建立已核销债权资产台账,并做好资产信息维护工作,认真核对、补录资产信息,保证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经办行应按照相关会计核算规定要求,对已核销债权资产在表外按原欠款单位(人)分合同设户进行明细核算,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计算表外利息,并建立与已核销债权资产业务台账的对账机制,做到“账账相符”。第十二条(时效维护)
经办行应结合已核销债权资产实际情况,加强诉讼时效、执行时效和其他法定期间的管理,根据成本效益原则,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时效。
对于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尽最大可能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或重新确认债务。
第十三条(查找财产线索)
对于A、B类已核销债权资产,经办行每年至少应对债务人开展一次财产线索的查找工作,并登记财产线索登记表(附件2)。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车辆、证券、股权、存单、存款账户及其他权利资产等财产信息。
第十四条(财产监控)
对于A类对公类已核销债权资产,经办行每年对债务人、抵质押物、查封物或其他确认落实的财产线索,应至少开展两次债务人财产监控,并及时更新财产线索登记表。对于A类对私类已核销债权资产,经办行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财产监控。
对于确认具有变现价值的债务人财产,经办行要及时进行资产保全和处置变现。对于通过行内信息系统查找的债务人存款账户,要按《****银行不良贷款客户存款账户扣收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关要求进行账户甄别和存款扣收。
第十五条(依法催收)
经办行应根据已核销债权资产实际情况,在采取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常规催收手段的基础上,依法采取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行使代位权、行使撤销权等法律强制手段清收债权,保全资产。对于已经终止(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的已核销债权资产,在获得财产线索证据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已核销债权资产,可委托外部合法机构代理催收,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照《****银行已核销对公类债权委外催收业务操作规程》及《****银行个人类不良贷款委外催收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制定计划处置方案)
对于A类对公类已核销债权资产,经办行应于资产分类结束后1个月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相应运用清收、诉讼、以资抵债、减免息、变更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调整借款期限、保证责任免除、债权转让等各类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及其组合手段拟订项目计划处置方案;符合地震灾区、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国务院专案等国家减免政策的,可按相关政策要求减免债务人贷款本金。除上述国家特殊政策以外,不得对债务人减免本金。计划处置方案至少每年重检一次。
制定计划处置方案时应集体研究,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对债务人及利益相关人的谈判,应由两人以上参加,并形成谈判记录存档备查。谈判的具体流程按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谈判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处置方案申报与审批)经办行将处置方案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由总行和一级分行负责资产保全业务审批的机构按照授权规定进行审批。已核销债权资产处置方案的申报书格式及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
3、附件4。
第十八条(处置方案执行)
处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负责按照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如确需变更、且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逐级上报至原审批机构备案;劣于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有附加条件的处置方案应落实条件后再实施。需要签署处置协议或相关法律文本的,按照相关授权规定对外签署。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等债权性质的垫付费用应增加表外已核销资产。
第十九条(债权受偿顺序)
已核销债权资产发生的回收,若无明确约定,应优先偿还同一债务人其他已丧失诉讼时效及其他风险较大的债权,在此基础上,应先冲抵处置过程中的垫付费用,然后依次用于债权本金和利息还款;债权合同有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按约定顺序还款。对于在表内尚有不良债权的借款人还款,原则上应先偿还表内债权,再偿还已核销债权。
第二十条(表外销案条件)
已核销债权资产符合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中所确定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外销案。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根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
经办行应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核销债权资产档案实行专柜管理。管理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资产保全人员应与档案管理人员及时交接。对于表外销案的已核销债权资产,及债务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的项目,经办行应将全部档案资料移送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各级行应加强对已核销债权资产管理处置的监督检查工作。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应按照《****银行资产保全条线业务检查规程》的要求,负责对本级直接经营项目的自查和下属分支机构已核销债权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于每一年度结束之后组织落实辖内的资产保全业务检查工作。总行资产保全部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全行已核销债权资产管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对于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已核销债权资产管理处置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生效及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本办法下发之前的有关规章,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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