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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二郎小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出自共同愿望、爱好自愿组成,并按照本办法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为创建“和谐校园”和实现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多做贡献。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申请筹备成立登记制度
(一)学生社团按社团性质共分为五种类型:学科、人文、科技、体艺、公益;
(二)成立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2、必须有明确的社团负责人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第一负责人应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
3、必须有明确社团章程;
4、社团应具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三)学生社团筹备成立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事项包括: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其名称应准确反映其特征。);
2、社团章程(包括社团性质、社团宗旨、规章制度与纪律、组织机构、活动范围与形式、社团成员资格与权力、义务、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解散善后等);
3、参加人数、社团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社团发起人联系方式,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学期活动企划书等。
(四)社团欲成立程序:
1、有意向成立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必须认真阅读《二郎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并书面向学校递交社团成立申请书,写明所要成立社团的名称、性质、发起人、指导教师、章程等基本情况。
2、填写完成后将书面申请交至社团负责人所在班级,并附上班主任的意见。由班长交至学校,经协商之后做出准许成立或不准许成立的决定。
3、准许成立的社团,负责人到学校领取《二郎小学学生社团注册手册》,认真填写后,交至学校,由学校办公室盖章后备案。
(五)学校自收到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将做出批准成立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不准予注册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成立;
2.同一时期有数个相同性质的社团申报或同时存在时,由学校协商后予以解决;
3.在申请筹备成立期间弄虚作假的,不予注册成立; 4.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不予注册成立;
5.批准成立期间届满,社团人数未超过10人的,不予注册成立。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宣布成立和开展任何活动。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宣布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向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颁发《二郎小学学生社团注册书》。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义务和制度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义务:
(一)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活跃学术氛围,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三)把握当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方向,按照我校人才的培养目标,多渠道、多层面的为广大同学搭建学习、交流和实践的平台;
(四)促进学生交流,增强学生团结,保持学校稳定,服务学校发展。
第七条
学生社团工作总结制度
(一)学生社团必需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二)学校有专人对学生社团的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的监督,掌握学生社团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学生社团学期注册制度
(一)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将下发通知,各学生社团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注册;
(二)注册部门负责审定注册事项。注册事项包括:社团名称、性质、成立时间、人数、负责人情况、指导教师情况、活动总结以及活动影像资料。
(三)逾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不得继续开展活动;
(四)对已登记注册成立的社团,一学年内社团活动少于二次的,将强制解散,不再予以注册。
第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申报检查制度
各类性质的社团须在学期初上报该社团的学期活动计划,且计划须得到学校的允许;如组织计划外的活动,须在一周前向学校提交活动企划书,申请中应当包括,活动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活动范围以及此次活动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学校在收到书面申请的两天之内将许可是否的决定通知负责人;
第十条 学生社团宣传审批制度
(一)学生社团的展牌、通知的宣传内容要事先经过学校的审批,并置于学校指定或许可的位置;
(二)编印在校内发行交流的出版刊物,需由学校审批;编印在校内发行的自办刊物,需由学校审批,并由校有关部门审批;
(三)所有学生社团自办刊物需由学校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考核制度
(一)学校每学年会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实行全面评价;
(二)对于优秀学生社团,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支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视其程度不同,对学生社团做出暂停活动,限期整改,直至勒令解散的决定。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组织机构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3.不接受本管理规定,不接受学校监督管理的; 4.社团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5.社团在活动期间有明显违纪现象,或给所在班级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其他应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更换第一负责人和解散善后制度
(一)学生社团更换第一负责人的程序:
已成立的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需原负责人召开社员大会并提名新任社长,经多数社员一致同意之后报请学校,并上交更换负责人申请,经学校讨论后回复批准与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视为解散: 1.学生社团人数不足10人的; 2.注册期间逾期未注册的;
3.累计一学期(不含假期)没有开展活动的; 4.学生社团经民主协商,自行宣布解散或合并的; 5.学生社团存在严重问题,被学学校勒令解散的;
(二)学生社团解散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解散原因,提交学学校审批,备案。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1、社团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2)协同活动委员会对学生社团申请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批;(3)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2、社团内部管理遵循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但必须在社团联的指导下进行。
3、.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行资格审查;
4、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
审批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学生社团举办如下列等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团联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团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举行跨院系或全校性的大活动.2、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3、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4、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5、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6、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 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活动过程中,活动举办方要密切联系社团联,接受其指导与监督。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要求向社团联上交书面总结,便于对社团活动进行评估和存档。团学联在所有活动过程中要对社团提出的活动举办规划给予审核与监督,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要给予社团应有的帮助与指导。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社团联会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社团联对社团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将纳入综合测评和素质拓展认证。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5)严格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社团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以下行为属于学生社团违纪行为
1、末经登记或逾期末注册且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2、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活动者
4、开展的活动内容与本学生社团宗旨不符者
5、连续两学期不开展活动者
6、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者
7、财物管理纷乱或参与非法经济活动者
8、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社团的处理
1、情节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某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因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末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学生社团活动
2:对学生社团可责令其暂停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学生社团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整顿后不合乎要求的予以取缔处理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注销和解散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社团联同意 后一周内向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告知社团 成员知晓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
1: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应当解散
1:连续两届被评为“不合格学生社团”者 2:出现半年末进行正常活动者
3: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4: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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