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需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这里的严重差错是指武士一方有下列状况之一:
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假如武士一方不赞同,且武士一方没有严重差错,则不会判定准予离婚。武士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约束。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时期和临产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则:在女方怀孕时期和临产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令尽管约束男方在女方怀孕和临产后的必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别状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状况归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约束。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状况,当前通常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致使怀孕)的状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临产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别的,女方临产后一年内,男方依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令上约束男方在女方临产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光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生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假如下落不明满二年,其爱人能够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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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解释】一、条文内容介绍本条是通过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来实现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