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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西方法律思想史
议会至上评
姓名:徐梦潇 班级:法学0901 学号:090401131 日期:2011.12.21
定、修正和废除法律,议会的立法权不受限制,甚至不受宪法限制。其二:政体含义,即议会高于政府和法院;政府和法院必须服从和执行议会法,而不得对抗议会,不得否定议会立法。
二、议会至上原则下英国议会的职能
世界各国的议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大多数议会的职能是有着其相同或者相似之处的。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英国,其议会有立法、监控财政、监督政府等职能。
(一)立法职能
立法是英国议会的第一项职责,议会首先是立法机关。所谓议会的自尊地位就是指议会的立法权。从理论上讲,在宪法之下,议会有权制定或者废除任何一项法律;此外,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或者单位有权推翻或废弃议会所通过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议会是英国“权力的基础”,英国中央的一切宪政权力皆由选民赋予了议会,然后议会再将行政权授予政府,将司法权授予法院,而自己直接行使立法权。议会集三权于一身,议会高于政府和法院。议会通过掌握立法权来体现自己高于政府和法院的地位,同时,它也是借助于立法来实现对政府和法院的约束。
(二)监控财政
英国议会从诞生到成长壮大,是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的。正是围绕着钱的问题,从中世纪开始,议会与国王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议会控制了财政大权,是其至尊地位确立的重要标志。在英国,钱是政府的命根子。控制了财政,就等于控制了政府。议会就是通过掌握钱袋来控制政府的政策和工作的。英国议会通过监控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牢牢地控制了政府。
(三)监督政府
虽然在英国,执政党通常在下院占有多数席位,政府的提案一般都能被下院通过,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很有限,但是从宪法的角度讲,议会是法定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从属于议会。议会既然将行政权交给了政府,它就有权力、有能力监督政府。[4]
三、议会至上的价值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采用议会制度,也有不少国家奉行议会至上原则。那么,议会至上原则有哪些价值呢?
(一)议会至上可以有效地限制专制制度
17~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封建主义的基础受到猛烈冲击,封建专制制度在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中动摇。欧美的主要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经过艰苦的斗争,实现方式:革命战争、王朝战争、政变以及改革等,其理论来源启蒙运动的民主思潮。这些国家实行的代议制度,核心是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尽管各国的资产阶级代议制产生的时间不同,每个国家又会由于国情差异所呈现的特点各异,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即:资产阶级通过议会的设置,把国家的立法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以此限制和制约君主或总统等对行政权力的滥用,也都通过立法保证资产阶级的利益。而议会至上原则可以在议会与君主或总统发生冲突时,将专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议会至上可以保证法律的质量
通常来说,议会具有制定、修改、通过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而程序上一般有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法律四步。议案可分公议案和私议案。提案可以由议员、议会中的委员会、国家元首、政府,或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出。审议议案通常要进行三读,且常设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可以保证立法的程序合法化,保证法案的质量。委员会还在议会审议过程中进行调查和举行公开听证会,为各种利益集团和选民组织提供了广泛参与的公共论坛。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会发布一些议案,但不经议会通过和批准,议案绝对不能成为法律。议会至上原则在程序对法律的质量作出了最大的保证,既防止了立法受个别的、直接的、自由的、平等的方式选举产生的,它具有直接民主意义上的最高合法性。然而,从下述两方面看,德国议会远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先,德国总统有权审查议会已通过的法案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可否决他认为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案。第二,宪法法院亦有权审查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否定与之相抵触者。与英国、美国、法国相比,德国对议会至上原则作出的部分限制,既保证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又保证了民主与公平,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做法。[6]
五、结语
议会至上原则在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中或多或少都有体现,无论是完全奉行,还是限制,甚至否定。但是,这些国家的议会都是用来实现代议、立法、监督等权力,却没有一个国家的议会是用来行使司法功能的。反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掌握着传统议会的立法职能,而且还是宪法与法律的最高解释者。笔者建议,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淡化其司法解释的作用,因为,在法治社会里,法律的解释和审判主要由司法机构负责,立法机构不应随意侵越司法职能。
参考文献:
[1] “议会与立法机关”,Gray W.Copeland and Samuel C.Patterson《议会与立法机关全书》,第31页,Congreional Quarterly Inc.[2] 参见《议会和立法机关》,绪论第4页。[3] 参见 刘建飞 刘启云 朱艳圣 编著《英国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北京第一版,10-13页。
[4] 参见 刘建飞 刘启云 朱艳圣 编著《英国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北京第一版,68-89页。
[5] 参见 许振洲 编著《法国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北京第一版,218-229页。[6] 参见 甘超英 编著《法国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北京第一版,4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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