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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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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9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 【纠错】 | 【关闭】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确保依法收好工会经费,现就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长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尚未建立工会但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由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均由主管地税部门代收。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和步骤
缴费单位的分类
缴费单位划分为已成立工会的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
1、已成立工会的单位包括市属单位、县(区)属单位。
⑴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直属单位、市属产业类单位、市属系统类单位。
①市属直属单位即由长沙市总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②市属产业类单位即由省产业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市属A类产业单位(国防军工、邮电通信)、市属B类产业单位(金融保险、电力、地质)。
③市属系统类单位即由市属系统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市国资委类、市直机关、供销类、粮食类、文化类、教育类、卫生类、城管类、民政类、公用事业类、农委类、建委类、房产类、园林类、交通类、高开类、经开类、劳动局等系统。
⑵县(区)属单位包括县(区)属其他类单位、县(区)属产业类单位。
①县(区)属其他类单位即由县(区)总工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
②县(区)属产业类单位即由上级产业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县(区)属A类产业单位(国防军工、邮电通信)、县(区)属B类产业单位(金融保险、电力、地质)。
2、未成立工会的单、位暂定为市属直属单位。
(二)缴费单位的认定
对现有已成立工会单位的认定,由长沙市总工会提供:①长沙市市属已成立(工会单位信息表);②县(区)属已成立(工会单位信息表)。
对现有未成立工会单位的认定,主管地税部门应于10月份对其发放《工会组建通知书》,要求其向上级工会咨询成立工会的相关事项,并于11月份开始对其收取工会筹备金。单位工会新成立后,凭上一级工会组建批文,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办理变更后开始交纳工会经费,并停止交纳工会筹备金。
(三)计算基数
对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为计算基数。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其中: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职工、聘用职工、内退职工以及外籍工作人员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
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列入成本,凭《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代征比例
1、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主管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比例为: ① 市属直属单位、市属系统类、县(区)属其他类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的40%的工会经费; ② 市属、县(区)属A类产业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的5%的工会经费; ③ 市属、县(区)属B类产业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的10%的工会经费。
2、对所有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主管地税部门按工资总额2%的100%比例代征工会筹备金。
(五)代征方式
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系统统一收缴,由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工会经费缴费单位以一个月为缴费期,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填写《工会经费申报表》,同时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并结清上月应缴工会经费。
主管地税部门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于2005年10月开始征收工会经费,同时对其在实行本文件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一并进行清收。
(六)处罚规定
对逾期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文件于二○○五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附件:
1、《工会经费缴费单位的分类及缴费比例表》
2、《工会经费申报表》
3、《工会组建通知书》
4、《〈工会组建通知书〉回执》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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