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经办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 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为方便职工参保缴费,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和缴费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只能从1999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未达到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女年满70周岁。也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
第十一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4000-19000或30000-15000元人员),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意见》实施后,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本人如果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1月;首次参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5年1月。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年度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以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意见》下发后,全区统一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进行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养老金。首次发放从2010年3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 “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
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4)。延续缴费的,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包括上述人员在内,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考虑到《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便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情况,各地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附件5),至2011年12月31日。第十九条 本流程从二○一○年一月一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 关于落实宁政发[2010]10号文件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为贯彻落实好宁政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5 严肃工作纪律,统一口径,统一经办流程,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提供相关资料的问题
(一)申报程序
1、能够提供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始证明资料的,申请参保人持相关原始证明资料,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建档。
2、无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始证明资料的,由
申请参保人联系同一单位三名以上联保人,填写‘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认定表’,持本表到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据此出具“1995年以前离岗工作经历证明”。此证明仅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工作经历证明,除此之外,不能作为其他任何情况的证明,若用于其他方面的证明,一律视为无效证明。申请参保人持工作经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报、建档,并报所在街道(乡镇)初审。
3、各街道(乡镇)对申请参保人提交的档案资料初审及汇总后,报市社保局审核。
4、社保局审核后返回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时间3天。
5、公示结束后,市社保局为申请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反馈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统一领取参保人身份证、6 户口本,并通知参保人办理缴费或领取待遇手续。
(二)申报资料要求
1、证明具有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资料,如:临时用工花名册、工资表复印件等,每页必须加盖原工作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实体)或与原用工单位有最直接关系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印章。如证明资料(如:工作证、奖状、进门证、工资表、考勤表等)不能证明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需同时出具“1995年离岗工作经历证明”。
2、街道(乡镇)上报市社保局拟参保人员档案袋封面需注明内装证件和资料、所在社区、村和街道(乡镇)详细名称、档案编号、参保人联系电话;花名册分社区汇总名册和街道(乡镇)汇总名册两种,社区汇总名册每页加盖社区印章,街道(乡镇)汇总名册每页加盖街道(乡镇)行政章;档案编号和街道(乡镇)汇总名册序号由街道(乡镇)统一编号,须连续不重号。
3、公示单须注明街道(乡镇)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负责人在汇总花名册上签注‘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意见,报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待问题查明后再做决定。
二、提供原始资料或证明的单位1、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五七工厂(农场)、居民委员会等城镇各类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我区非农 7 业户籍人员,原单位(含已改制、兼并、重组后的单位),现仍存在的,由原单位(或已改制、兼并、重组后的单位)提供,原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
2、1995年以前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下达招工文件,曾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县(区)人社局和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协调下达招工文件的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
3、原市(区)所属的企业和单位,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企业和单位已不存在,由归口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证明资料。
三、其它方面的问题
1、申请参保人填写的“认定表”,各单位、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街道社区填制的公示单按统一格式和规定填写和公示。
2、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每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邓菊,联系电话:2012626市社保局联系人:王格红 联系电话:26517913、以上通知所涉及的表格、公示单、工作经历证明、审核花名册均可在石嘴山市社保网下载,网址:www.daodoc.com 附:
1、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 8 认定表。
2、公示单、审核花名册3、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4、经办流程图
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宁政发〔2010〕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能选择、可持续”和依法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解决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通过补建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1995年以后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应保未保人员”);
(二)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及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下达招工文件,曾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区非农业户籍的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参保缴费
(四)“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历年同期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自治区历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995年1月以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五)“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历年同期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999年1月至办理参保手续之月的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手续时,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后年度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
四、待遇计发
(六)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其他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
(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各部门反映的有关问题,积极支持配合各地各部门抓好落实,稳 妥推进。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 10 至2011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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