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化解矛盾作用_人民调解救助机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38: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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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化解矛盾作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民调解救助机制”。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现状、难题、成因分析以及如何化解

伊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

二○一二年五月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道路交通主体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逐年增加,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亦大幅增加。因此,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承担着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处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更是一项关系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事故处理工作也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现状与成因

由死亡事故引发社会矛盾。发生交通事故,亲属面临痛失家人的痛苦,情绪失控,加之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理赔要求得不到满足等因素,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民警介入后,矛盾往往发生转移,转化为当事人和交警之间的矛盾。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不论事故责任,提出高额赔偿费要求,并且非得一次性付清,以死人威胁、要挟政府,交警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众人又对处理事故民警谩骂、甚至殴打,采取群体上访、堵路、围攻、威胁执法人员等极端行为,从而引发群众与交警之间的矛盾。

由受伤事故引发社会矛盾。一些因交通事故受伤者,经医院抢救治疗,本可出院,但往往有人出院前提出苛刻条件,索要高额继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多种补偿费用,不答应条件则继续住院。有的本属轻微事故,也漫天要价,索要高额赔偿,不给足赔偿费用就上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社会因素。在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之前,各类社会机制尚不完善,交通肇事者死亡或逃逸,受害者抢救治疗或丧葬等费用无着落,家属便纠集众人闹事。

二是法律因素。现今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按城乡人平均收入标准计算,但是由于城乡差别过大,城镇居民每人可补偿三十万多元,农村人口每人只能补偿到十多万元,同命不同价,引起农民群众极大不满。并且法律赋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有限,职权仅限于勘查现场、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至于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强险赔偿以外的抢救治疗等费用由谁负担,交警无权裁定。

三是思想观念因素。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一部分群众将法律置于脑后,不按法律程序,不按法律标准,也不管交警的职责权限,认为“只要是被车撞了,交警就要一管到底”,也不管责任主次,赔偿漫天要价,提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聚众闹事、群体上访、威胁民警。

二、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面临难题及成因

当前,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处理民警通过对事故的现场调查,划分事故双方各自应所负的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的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作出事故赔偿认定。但有相当一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所承担的责任不理解,对所应负的责任不服而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二)交通事故赔偿难以到位。事故处理民警作出赔偿调解后,有些车辆未参加财产保险,肇事司机无力负担赔偿或保险公司推诿扯皮等原因,使得赔偿金一时无法到位。但因交通事故受害人理应得到的赔偿而一时无法兑现,医疗救助得不到保障,生活得不到救助,受害人家属不得不走上上访诉求之路。

(三)对交通事故逃逸案未能破获不满。有些交通事故逃逸案因为众多因素未能破获,且《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保险和救助基金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交通事故中许多问题无法解决。肇事司机未能得到依法处罚,交通事故造成的死者赔偿问题未能解决,事故受害人未能得到很好的治疗,死者安葬费、怃恤金得不到落实,受害者家属向办案民警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恶语中伤办案民警。此类行为既不利于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也易造成群众对职能部门的不满。

(四)认为事故处理民警处事不公。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通过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事故一方或双方觉得不公正、不公平,认为事故处理民警存有偏袒,或是事故处理民警某方是熟人、有靠山、送了礼。与此同时,也有极少数民警遇事不够冷静,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态度欠佳,使得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有意见。

交通事故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甚至出现打、砸、抢等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交通事故处理出现问题的主要成因

交通事故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事故受害方情绪过激,制造出种种有碍于事故处理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方由于事故当事人死亡或受到重伤,给受害者本人和家庭造成灾难性打击,在心情十分悲痛的情况下情绪过激、行为过激,当得知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生命垂危时,不分青红皂白,指责肇事司机,提出种种苛刻要求。一旦提出的要求未达到,便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强行扣车、拦截公路、抬尸闹丧,甚至进行打、砸、抢等行为。

(二)部分车辆不参加保险,交通事故的赔偿难以到位。据统计,全市还有相当一部分机动车未能参加保险,特别是摩托车不挂牌、不参保现象更为突出,且农村中,摩托车占有更大的比例。由于部分车辆没参加保险,一旦这些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得不到赔偿金而因此到处信访。

(三)社会不良因素渗透到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中:受社会上老实人吃亏思想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大闹大得利、小闹小得利、不闹不得利的思想,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就想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受不良思想道德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驾驶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置事故受害人于不顾,逃辟法律责任,能躲就躲,能逃就逃,以致目前交通事故逃逸案明显增多,严重影响到事故的处理;受人情关系的影响,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到处托人情、找关系、请客送礼,极个别事故处理民警由于过不了人情关、金钱关,在处理一些交通事故中,存在着倚轻倚重的情况,进而导致事故当事人的不满。

(四)事故处理岗位警力不足,事故处理民警工作压力大:一是警力缺乏。以我大队为例,事故科仅有事故处理民警十三人,其中现场勘查人员九人;二是工作压力大。事故处理民警常年累月不分昼夜地值班、备勤、出现场,随警情而动,工作没有规律,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特别是对于一些造成重伤的交通事故,要到伤者康复后才能作出最后处理,经过时间长,民警长期被当事人及其家属纠缠不休,极为疲惫。使得事故处理民警难以顾及提高办案质量,也难以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侦破交通逃逸案上来。

所以,为了化解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社会矛盾,缓解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工作量大与警力不足的矛盾,大队按照省厅总队、市支队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化解矛盾、构建和谐”观念,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群众满意度为己任,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弥补了大队警力不足的现状,破解了交通事故处理周期长的难题,实现了大多数交通事故快速处结,化解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道路交通社会法庭成立,伊川县人民法院交通安全法庭成立,对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交警大队下达交通事故责任之后,由当事人直接向道路交通社会法庭起诉,对事故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对保险进行执行,由公安、检察、法院三家联动,快速使该类案件走司法程序,畅通办案途径,使受害人家属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对于逃逸案件,按照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增加卡口系统,增加警力,快速破案,另外,对于追缉未果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根据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要求,给予救助。

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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