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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星备战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热点全解读Tel: 0731-82831000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
新增热点全解读
刑事诉讼法
热点1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种类、适用阶段
及其适用情形
1.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据《刑事诉讼法》第34、267条规定,法律援助辩护分为申请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两种类别。
(1)申请法律援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通知法律援助,指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通知法律援助具有强制性,一旦具备法定情形,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相应的办案机关承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而法律援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指派律师。据刑诉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盲、聋、哑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人;未成年人。
热点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种程序解决的是民事权利的归属问题,其代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的代理。
2.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里。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性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热点3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其有下述特点:(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2)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3)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4)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5)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6)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热点4技术侦查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侦查一章中新增一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刑事案件中,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各种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的特殊的侦查手段,包括电子侦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邮件检查、密搜密取、控制下的交付、卧底、线人、诱惑侦查等。技术侦查兼具秘密性与技术性。
1.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决定和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享有技术侦查的决定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享有技术侦查的执行权。
3.决定程序。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4.执行程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5.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隐匿真实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6.证据的运用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专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热点5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1.申诉、控告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2.申诉、控告的提起及处理。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认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热点6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
诉为辅的起诉机制的目的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等的个人合法权益。公诉和自诉两种控诉形式互相补充,构成了我国刑事起诉的完整体系。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热点7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制度。2012年刑诉修正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适用范围和条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适用程序。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3.监督考察。.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比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带、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4.处理结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救济程序。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热点8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判,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为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报告。5.制作复核审理报告。对报请符合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
6.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热点9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点
1.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必须完成与成年人案件同样的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确认犯罪人等各项工作外,诉讼活动还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更要注意案件细节问题的调查取证和确认。
经2012年刑诉修正案修正,《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1)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前述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2年刑诉修正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中确立了“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高检规则》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见第20条)。2012年刑诉修正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见前述热点7的具体内容)。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制度。
热点10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适用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具体而言: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案件范围。(1)正面条件。依据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为,刑事和解并非简单地以认罪换取较宽缓的处理,而是要充分关注加害人回归社会,以及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应以加害人认罪且真诚悔过为必要条件。
(2)反面条件。依据第277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3.审查程序。依据第27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以下三项工作:
(1)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公检法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的意见,以确认他们对和解的真实态度和意愿,最终确定是否符合和解的法定条件。
(2)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所谓自愿性,是指和解过程必须尊重加害方和被害方的自愿。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进行协商,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思。所谓合法性,意味着刑事和解不能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精神相冲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能违反法律,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
(3)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中应包括和解双方的情况、和解内容以及双方签字等。和解协议书是对和解内容的书面确定,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热点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1.法律性质。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并不是是针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而是仅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的处置程序。因此,对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没收,不必以被追诉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即使在被追诉人死亡、潜逃的情形下,也可以单独裁定是否予以没收。
2.适用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
(1)罪行条件: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这里区分了两类对象,一类是潜逃的被追诉人,一类是死亡的被追诉人。针对第一类对象,“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是对“潜逃”的解释和限制。即只有潜逃、并且在被通缉1年后仍然不能到案的被追诉人,才能适用本程序处理其违法所得和涉及财产。针对第二类对象,即被追诉人死亡的,修正案没有对死亡发生的诉讼阶段做具体的限制。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此处的“刑法规定”指《刑法》第64条的规定。
3.适用程序。
(1)申请程序。依据第280条第1、2款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财产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2)审理程序。
①审判管辖。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②公告。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
③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④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注意特殊情形的处理: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4.裁决方式(第282条第1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5.救济程序(第282条第2款)。对于法院依照上述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热点12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适用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凡是属于上述条件的精神病人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愿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此外,特别注意:此条适用对象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且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立法用意直指近期国内不断涌现的“武疯子”乱象,即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由于缺少强制医疗制度的约束而恣意甚至多次伤及无辜的事件时有发生。
2.启动程序和决定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注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2)依据第28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3.救济程序。依据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解除程序(第288条)。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5.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第298条)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解读点击量:3605 2011-05-26 13:31:13【大中小】【打印】 【关闭】解读报告下载地址:http://qihua.zhongheedu.com/xinzengfaguijiedu.pdf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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