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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1993年11月10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环境污染急剧恶化的势头得到遏制,环境状况基本保持稳定。但是,由于我省人口密集,资源短缺,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的形势仍然严峻,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还在发展,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必将影响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争取环境质量到本世纪末,有较大改善,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加强环境保护是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十大任务之一,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民族的长远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环境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把这一涉及全局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对待,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考核政府经济工作和干部政绩时,要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解决环境与发 展事业中的实际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在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要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汇报环保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依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当前和今后几年,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18号文件,把加强环保执法检查列为工作重点,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支持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并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凡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要抓紧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规定和办法。各地要继续推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
三、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
我省人口稠密、资源贫乏、经济发展迅速,环保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将更加突出。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市、县环境管理部门。为加强现场执法监督和检查,省、市、县应设立环境监理站,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分片设立环境监理站(所),作为县(市)级环保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在各级环境监测站,推行标准化建设,提高监测质量。同时,要进一步提高环保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法行政水平、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
四、疏通和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环保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资金的综合平衡,并纳人政府预算,要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专款用于污染防治;对国家已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必须不折不扣地保证落实;对环境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要在投资、信贷、税收、价格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扶持;在原材料、能源生产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基金。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收好、管好、用好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和挪用;对小型燃烧设施排放烟尘、汽车排放居气、环境噪声污染以及工业燃煤排放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建设资金的相应部分应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外环境保护贷款。随着经济实力增强,逐年增加环保投入。到本世纪末将我省环保资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1%,使环保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大力推行科技进步,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发展经济靠科技进步,解决环境问题也要靠科技进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环境科技放在重要的位置。要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科技协作网的攻关能力,发挥省环保科技发展基金的作用,集中力量加强对苏北六市水环境、太湖和苏南运河等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研究。要组织力量研究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推行无废、少废、节水、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和实施环境时限标准;研制和发展绿色产业或环境标志产品,以利于开拓市场和提高产品竞争力。要加快环保实用技术推广,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的防治污染能力。要把环保产业列入优先发展领域,生产出更多系列化、标准化、成套化和技术层次、含量高的环保产品,尤其要抓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的建设。
六、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积极治理老污染源
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中,要明确企业法人防治污染的责任,要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不允许企业向社会转嫁污染来换取自身的利益。凡是污染严重而治理不力的,不能评为先进企业或文明单位。
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对采用落后工艺、陈旧设备、布局不当、污染严重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在引进项目时,要严格防止污染向我省转移;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省内处置。对污染治理难度大的引进项目、污染重的产品外销项目必须从严控制,其审批权相应提高一级。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实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对近年来新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乡镇企业,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
工业污染防治,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侧重于污染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由重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和总量双轨控制,由分散的点源治理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要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各地对列入国家3000家重点污染源名录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七、加强对开发区的环境规划和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对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应与集中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管委会要设立环保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认真把好项目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各地要积极推广昆山开发区、角直镇工业小区和大丰生态县的典型经验,建设各具特色的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示范区。
八、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建设的成果,加强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逐步改变城市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完善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开展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定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政策,建设城市元污染企业示范区;着重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611”工程建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及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必须立即关停和搬迁。集中力量搞好南京秦淮河、徐州奎河、淮阴清安河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建设世行贷款苏南环保项目,并对苏南运河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九、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要把环境宣传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经常性的任务,并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好坏典型,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各级教育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环境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将环境保护列为必设的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综合决策能力。[苏发(93)17号J
【发布单位】82101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8-17 【生效日期】1995-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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