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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防办,市人防质监站,各人防工程相关建设、监理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人民防空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专业监理制度。
本意见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
三、各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人防工程项目时应告知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在人防工程立项批复中应明确该项目应具有人防工程监理相应的资质等级。
四、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和监理合同。
五、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各级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可承担本地区范围内各种防护级别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防护级别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防护级别6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六、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一)无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
(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处于行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七、苏州市以外注册的监理企业,必须持相关资料到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备案后,方能承接本市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八、严格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严禁无证监理、出卖资质,监理单位亦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九、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开展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承接的人防工程监理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进度动态控制,质量应符合人防工程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
十、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十一、监理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资料、技术资料等监理文件,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人防工程专业监理资料档案。
十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初审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十三、人防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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