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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酒镇中学学生学籍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校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管理员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登陆“系统”,保持“在线”,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四条学籍管理员应在新学期开始一个月内按招生任务处理完初一新生的升学学籍变更。并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学籍管理员要完成学籍档案的转接、存档工作,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校应长期保存学生的系统信息学籍档案,纸质档案管理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置。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毕业(结业、肄业)、升学、休学、辍学、复学、退学(非义务教育阶段)、死亡等变化时,学籍管理员应及时在 “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转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
3、符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和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流程
学生有转学需求,家长或其监护人与转入、转出学校沟通后,按以下流程操作:
1、省内转学
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发出申请,转出学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异动。
2、跨省转学
由我校转至外省的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在学校教务处领取《习水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依据申请表向外省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接收。
由外省转入我校的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须提供转出学校的转学意见(或表册)提出转学申请,并向我校提供学生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由我校填写《习水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按规定在“系统”中向转出学校发出异动申请。
以上学籍异动操作中的学生纸质《习水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均由转入学校负责保存管理。
3、对省内转入学生,学校必须在同意接收学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提出转学申请,等待审核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出学校)完成该生转学申请的审核,在“系统”中申请转学成功后,学生才能进入我校就读。并为转入学生接续学籍档案。
对转出省内的,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入学校转出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该生的转学审核。
4、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5、学生在“休学”、“辍学”状态下不能进行转学。
第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休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休学:
1、因病需停课治疗时间达两个月以上的。
2、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
一、休学办理操作流程:
1、因病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因事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同意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疾病证明书》原件及治疗凭据(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件证明材料)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签章并全部返回学校。
4、学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传到“系统”中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保存学
生休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当由家长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继续休学”按休学流程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学。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回原年级或随班复学就读,并完成“系统”中的复学操作。
四、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上报习酒镇人民政府,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学生毕业后升入高中阶段就读时,学校学籍管理员须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学生毕业的相关信息,以便接收学校在开学前做好招生、分班工作。未升学的,其学籍档案由我校按规定保存管理。
第八条 退学、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修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鉴定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加盖学校公章,报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在系统中按辍学处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年龄不足十六周岁的退学生、辍学生申请复学,学校一般应准予其重新回校学习。
第九条 辍学标注
各班主任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教务处。对无故缺旷达三天的学生,学校学籍管理员须在“系统”中标注“疑似辍学”。
经教师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上报县级教育局备案,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启动“控辍保学”程序。对具体去向不明的,由学校和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当地派出所报告查找下落。
三十日内仍不能返校上学的,在系统中标注为“辍学”。学校要配合乡人民政府、社区做好“疑似辍学”、“辍学”学生的追辍工作。
第十条学校政教处要与各班主任及时更新“留守儿童”和学生综合信息,对本校(班)的学生家庭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了解并在“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意外死亡,学校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上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学生辍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留级,不提倡跳级。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要保证学校网络宽带接入,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高清摄像头等专用设备;配备或指定专职的学籍管理员;建立校长、班主任、学籍管理员联动工作机制并不断完善学籍管理长效制度。
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管理员的稳定,同时做好管理员的储备。学校应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核定其工作量,并在评职、晋升、评优等方面享受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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