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_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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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业务运作流程中用信环节的管理,规范信贷业务实施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信管理,是指信贷业务审批后按照信贷批复要求落实信用发放条件,签订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放款审核和发放信用等信贷业务实施工作。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遵循独立审核、责任到岗、岗位分离、保证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用信管理岗位设臵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建立信贷业务用信审核制度,分层设立放款审核岗,履行放款审核职责。

法人客户放款审核岗设在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机构,下同)和经营行信贷管理(授信执行)部门。不单独设立信贷管理部门的经营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岗设在承担信贷管理职责的综合部门。实行风险经理派驻制的经营行,也可由派驻风险经理承担法人客户放款审核职责。

个人客户放款审核岗设立在经营行(含个贷业务量较大的二级支行、分理处)。原则要求专人专岗,不得由受理、调查人员兼任。个贷业务量较小的经营行,可由法人客户放款审核岗兼任。

设立法人信贷业务放款中心或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的,在中心设臵放款审核岗。

第五条 用信管理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

信贷业务用信管理涉及授信执行、客户、信贷管理、法律、运营等多个部门的多个岗位,由授信执行部门牵头,各岗位共同参与完成,各自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一)授信执行部门。

负责制定、修改用信管理制度办法;对用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放款审核岗负责对照信贷批复要求,对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等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信贷合同、担保及其他放款手续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发现问题,经营行要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发放。出现异议的,报上级行信贷管理(授信执行)部门审定。

(二)客户部门。

客户经理负责按照信贷业务批复文件(表格,下同)要求与客户商谈,落实审批方案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对信贷业务进行复核;选用填制信贷合同、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担保,取得抵质押权证后办理移交保管手续;录入CMS信息,打印借款凭证或制作其他信用发放单证,制作放款通知书,信贷档案资料归档等。

经营行可在客户部门(或其他部门)设立专岗,负责抵质押担保办理、移交、信贷档案管理等实施工作。

(三)信贷管理部门。

审查人员负责对信贷业务批复的各项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合同合法性审查及其他信贷业务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审查。

(五)运营部门。

柜员负责审核发放单证,对信用业务进行发放账务处理;保管各类抵质押权证、登记表外账;对质押单证进行止付、开立保证金账户、办理保证金足额缴存的账务处理;配合客户部门监督信贷资金的支付使用,办理受托支付账务处理。

第三章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用信管理

第六条 信贷批复各项内容的落实要求。

(一)信贷业务批复的基本结构及主要内容。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批复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信贷方案、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五部分内容(除信贷方案外,其他为非必备内容)。

1、信贷方案。主要包括用信主体(或借款人,下同)、信贷业务种类、币种和金额、用途、期限、价格(含利率、费率等,下同)、担保方案、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要素。

2、信用发放条件。即要求客户(包括担保人)在信用发放前需履行义务的事项。

3、贷款使用条件。即针对特定客户提出的,在贷款发放至客户账户后、客户使用贷款资金前必须满足的条件。

4、合同约定内容。即需要在信贷合同中约定的,对用信主体的有关要求和约束性条件。

5、管理要求。即针对具体信贷业务提出的贷后监管要求。

(二)信贷批复内容的落实要求

1、信贷方案的落实。用信主体(或借款人,下同)、信贷业务种类、币种和金额、用途、期限、价格(含利率、费率等,下同)、担保方案、还款方式等要素应按照批复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到合同中。

2、信用发放条件的落实。信用发放条件原则上应在签订信贷合同前落实。如需要,应列入合同条款,在合同签订后、信用发放前落实到位。

3、贷款使用条件的落实。贷款使用条件的要求应在合同中体现。合同签署后贷款资金发放至客户账户,客户须落实贷款使用条件后再提款使用。

4、合同约定内容的落实。批复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要逐条添加到合同补充条款中。

5、管理要求。管理要求要在贷后监管中逐项落实。第七条 信贷批复落实情况的审核。

(一)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

根据信贷业务审批层级和业务种类的不同,对法人客户信贷业务首笔信用发放时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实行分层审核:

1、总行审批信贷业务附信用发放条件的,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由一级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核,并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向总行备案。

2、一级分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附信用发放条件的,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原则上由一级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核。一级分行可将审核权转授至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二级分行。

3、一级分行审批的除固定资产贷款外的其他业务、二级分行审批的全部业务,附信用发放条件的,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由二级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核。

4、经营行审批的信贷业务,附信用发放条件的,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审核。

(二)其他信贷批复内容落实情况的审核。

1、合同中信贷方案各要素填写情况、贷款使用条件落实情况、批复中“合同约定”内容添加情况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审核。

2、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检查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实施基本操作流程及各环节具体要求。

(一)客户部门按照批复要求落实信用发放条件。

经营行收到信贷批复后,向客户发放信用前,客户经理要复核信贷业务最新情况,审核是否在信贷审批有效期之内、有无重大风险变动。符合要求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落实信贷批复中的信用发放条件(若有),落实后填写《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附证明材料。

(二)选用、填写合同。

经营行客户经理选用、填写主从合同。合同选用、填写的要求按我行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审核及合同预审。

1、经营行客户经理填写《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表》(以下简称放款审核表,见附件2)的基本信息,与填好的清单、合同、相关材料一并交放款审核岗审核。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需上级行审核的,客户经理将清单和证明材料(经营行盖章)报上级行。

为缩短报送路径,减少重复审核,经营行可将清单和证明材料以扫描方式直接上报有权审核行放款审核岗。

2、有权审核行放款审核岗审核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经营行(上级有权审核行)放款审核岗对材料完备的报审业务,必须尽快处理。由非经营行审核签字的,可将清单以传真或扫描等方式发回经营行,并填写审核日志备查。

3、经营行放款审核岗在合同签字生效前进行合同预审。审核的主要内容:

(1)合同选用是否正确;

(2)信贷批复方案各要素是否完整、准确地在合同中体现,填写是否规范;

(3)批复提出的“合同约定”、“贷款使用条件”等是否完整、准确地添加到合同中。

(4)按合同管理规定需法律审查的合同,法律审查人员是否出具了审查意见。

审核发现问题要通知客户经理及时整改。

(四)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客户与我行在主从合同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的要求按我行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经营行客户经理(或授信执行人员)与抵押(出质)人共同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取得抵质押权证后按信贷档案管理要求复印、扫描,与柜员办理移交手续,取得柜员签字的回执,由柜员进行账务登记和保管。

法人信贷业务抵质押担保手续应实行双人办理。办理人要在放款审核表上签字。

需先签订合同后落实信用发放条件或信用发放条件中要求办理担保的,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步骤的先后顺序,但合同签订前须经放款审核岗预审。

(六)放款审核。

客户经理将签署后的合同、抵质押权证复印件、移交回执等交经营行放款审核岗进行放款前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主从合同签字盖章的合规性;抵质押担保办理的合规性,需办理止付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需缴纳保证金的是否按规定开立保证金账户、足额缴纳了保证金,需办理保险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已生效等。

审核后在《放款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七)CMS放款。

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客户经理录入CMS,打印制作借款凭证或其他信贷业务发放单证,客户和我行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制作放款通知书,有权签字人签字。

(八)柜员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客户经理将已批准的放款审核表、放款通知书和信贷业务发放凭证交网点柜员,柜员确认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划转。账务处理后将需返还资料交客户经理。

(九)档案归集、留存。

信用发放后,客户经理在CMS中核对ABIS放款结果,将应交客户留存的资料交客户签收,我行合同和内部运作资料按规定归档。

第九条 发放后信贷资金使用的审核按贷后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批复文件提出贷款使用条件的,信贷资金发放后,客户使用贷款资金前贷款使用条件的落实情况须经经营行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客户使用贷款时经营行应要求其出具用款申请,附落实贷款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客户经理签字后交放款审核岗审签。未经放款审核岗审核的用款申请,柜员不予办理。

第十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信贷资金的,即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的,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负责支付前的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项下金额分笔发放、需逐笔落实信用发放条件的贷款,首笔发放时落实情况实行分层审核,后续每笔发放前审核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负责。

第十二条 最高额担保业务放款审核时要审核贷款实际发生期间是否在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内。

第十三条 在条件成熟区域探索设立法人信贷业务放款中心,实行集中用信管理。

按照业务实施与受理调查环节岗位分离的原则,逐步在城区网点比较集中、信贷业务量大的地区设立法人信贷放款中心,内设放款审核岗、抵质押担保办理岗、柜员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将辖内城区机构的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实施工作,包括办理抵质押担保、放款审核、放款、档案管理等,统一纳入放款中心集中办理。

第四章 个人客户信贷业务用信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客户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不含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及农户小额贷款,下同)用信管理实行授信执行与受理调查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授信执行工作(包括抵质押担保办理、放款审核、档案管理等)不得由受理调查人员兼任。

第十五条 个人客户信贷业务实施基本操作流程及各环节具体要求。

(一)经营行收到信贷批复后,附信用发放条件的,经营行客户经理落实信用发放条件。

(二)经营行客户经理选用、填写合同,与客户当面签署。选用、填写、签署合同按我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经营行抵质押担保办理人员与抵押(出质)人共同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取得抵质押权证后按信贷档案管理要求复印、扫描,与柜员办理移交手续,取得柜员签字的回执,由柜员进行账务登记和保管。

(四)客户经理填写《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表》(见附件3)中的基本信息,抵质押担保办理人员在相应栏目签字。

(五)客户经理将主从合同、回执、《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表》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

(六)经营行放款审核岗进行放款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内部运作资料完整性;

2、信贷运作程序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该笔业务是否超权限运作;合同的签署日期是否在审批时间之后;

3、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

4、合同规范性;

(1)信贷业务合同选用是否正确;

(2)根据合同管理规定需进行法律审查的,法律审查人员是否已审查同意;

(3)合同填写是否规范,主要是信贷业务合同文本文书以及有关借款凭证的使用是否正确、匹配;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规范;主从合同之间以及合同、凭证之间是否衔接;合同载明的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方式等要素是否与审批意见一致;

(4)合同签章的规范性;(5)抵质押担保办理情况。包括是否已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备,需止付的是否已办理止付;

(6)保险办理情况,需办理保险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并将我行列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是否已生效;

(7)其他需审核内容。

审核后在《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七)CMS放款。

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客户经理录入CMS,打印制作借款凭证,客户和我行有权签字人签字,打印放款通知书,有权签字人签字。

(八)柜员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客户经理将已批准的放款审核表、放款通知书和信贷业务发放凭证交网点柜员,柜员确认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划转。账务处理后将需返还资料交客户经理。

(九)档案资料留存归档。

信用发放后,客户经理在CMS中核对ABIS放款结果,将应交客户留存的资料交客户签收,我行合同和内部运作资料按规定归档。

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城区行个贷业务集中经营、专业操作的原则,逐步实行个贷中心集中用信管理的操作模式。

个贷中心设抵质押担保办理、放款审核、会计柜员、档案管理、贷后管理等岗位,共同承担授信执行工作。

第十七条 个人客户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的放款审核可由经营行客户部门(网点)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合同合规性和抵质押担保手续合规性。可不填制放款审核表。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贷款用信管理。

(一)农户小额贷款办理抵质押担保可实行客户部门内部相互交叉办理。

(二)农户小额贷款放款审核可由经营行客户部门(网点)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合同合规性和抵质押担保手续合规性。农户小额贷款不填制放款审核表。第十九条 自助可循环类业务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并经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可由客户借助营业柜台、自助银行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直接办理用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银行卡透支、或有资产转垫款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1.法人客户信贷业务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清单 1-2.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表 1-3.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放款审核表 1-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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