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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房屋拆迁实行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存储制度,现就补偿安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的管理,依据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建设单位申报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额存储。
二、申报拆迁项目时,按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的拆迁范围内所有产权房屋产籍注明的面积、结构的证明,并按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补偿安置资金的额度,由建设单位按补偿安置资金的100%存储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受件人根据建设单位持建设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再办理拆迁的其它事宜。
三、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建设单位持货币补偿协议书及要求返还补偿安置资金的手续,到市拆迁办,由分管审批处长和主管主任签字审核,再由财务核准,当建设单位出具收据后,市拆迁办财务为其开具支付凭证,由建设单位到指定的建设银行领取。
四、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要根据回迁房屋建设的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补偿安置资金,回迁工程进度基础完工支付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支付10%,工程封闭后支付20%,工程竣工后支付20%,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再支付剩余补偿安置资金和全部利息。支付补偿安置资金前,建设单位向市拆迁办递交返还补偿安置资金的请示,由管理处处长派人检查回迁工程进度,经管理处长、主管主任审核签字,再由拆迁办财务核准,建设单位出具收据后,市拆迁办财务为其开具支付凭证,由建设单位到指定建设银行领取。建设单位在领取最后一笔补偿安置资金时,为使建设工程配套完善,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由市开发办出具的《住宅功能质量准入证》,否则不予办理。
五、对未按此办法及规定和程序收取、支付补偿安置资金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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