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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8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6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整合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开、透明、真实的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的发布、管理。
第三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体为“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在法律、—1—
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外,必须同时在“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发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条 交易公告发布前,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基本情况登记,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需要公告的信息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方式提供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六条 所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其中:
(一)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工程规模、质量要求、实施地点、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地点和时间、投标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应当载明: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拍挂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拍挂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三)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公告应当载明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交付保证金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应当载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名称、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要求,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报名地点和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招标方式、联系方式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申请发布信息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交易公告的发布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拟发布的交易公告文本应当由交易公告发布人和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交易信息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报送单位应当修改后再行发布。
第八条 拟发布的交易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责令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九条 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不在规定媒体发布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应当发布交易公告而不发布的;
(三)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相关交易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交易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或受让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交易公告、证明材料的;
(六)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交易公告的发布应当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交易公告发布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交易公告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属于中介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国家、省对交易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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