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实施办法_镇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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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保教质量,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智、德、体、美、劳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 幼儿园举办者要坚持幼儿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坚持保教并重,为幼儿终身发展打好基础。

第二章 办园审批

第五条 坚持“公、民办并举,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资格认定、表彰奖励、幼儿入学等方面与公办园具有同等地位。

第六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七条县教育局将严格按照《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等文件规定,负责对全县幼儿园的审批工作。实行幼儿

园登记注册制度,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八条县教育局主管部门收到筹设申请报告以及筹设申请办园的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同意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办期3年。

第九条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由县教育局组织专家评估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现场评估。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县教育局职能部门应当颁发统一的办学许可证。未批准的幼儿园下发整改意见书。

第十条为保障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各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将小学入学招生与适龄儿童就读幼儿园挂钩。

第十二条各幼儿园招生必须按照自愿、就近、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搞恶性竞争。

幼儿园招生办法、广告、简章等须向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实施。严禁相互诋毁,严禁以入园与入学挂钩等为条件的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幼儿园班级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小班20-28人,中班25-33人,大班30-38人。

第四章保教管理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七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要坚持:德、智、体、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第五章园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具备办学资质的幼儿园要规范园籍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信息档案,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园籍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认真、及时地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与更新等。

第二十三条每年春季开学报名工作结束后,须将符合入学年龄要求的幼儿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小学审查备案。每年秋季开学前,各幼儿园要科学合理地做好本园内入学幼儿的调查摸底工作,与相关小学搞好幼儿入学的衔接工作。

第六章办园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教育局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标准。

第二十五条县教育局负责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督查。各幼儿园安全工作重点要放在幼儿用车、饮食、消防、传染病防治各种活动上。加强“三防”以及对幼儿用车监管力度。幼儿用车必须按照花垣县人民政府校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领导全园工作,并制定园务计划,日、周、月、期活动安排,定期布置、总结和报告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教育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六章评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与督查。在年检过程中,获得优秀单位的,由县教育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县教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社会公示、媒体曝光、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一)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做教、玩具的;

(三)未有消防、环保验收意见鉴定书,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五)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害幼

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七)收了保险费,不为幼儿投保的;

(八)年检评估不合格,一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联合执法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花垣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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