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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201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称《国家移民条例》)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合理确定补偿补助标准 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据政策法规,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合理确定各项设计标准。需要复(迁)建的城镇、学校、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建设。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建设;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建设。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要达到移民安置实施的深度要求,规划内容须包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调整(需调整土地的)和安置点具体位置的对接成果。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城(集)镇规划要进行基础设施设计、编制城(集)镇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报告、进行城镇道路及竖向工程等重点项目设计。专项设施复建或迁建须基本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初步设计深度。
农村移民安置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所有安置方式,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采用有地安置的,人均安置耕地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主要生产资料被征占比例大于15%的,不得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采用长效实物安置方式的,要分别按各类土地征收时每亩地补偿费得十六分之一折算成稻谷重量标准,作为每亩每年的实物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确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移民房屋补偿单位按重置价格确定。重置价格根据库区主要房屋类型各自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材料价格计算,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费和计划利润。
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移民资金概算。在移民资金概算中,按有关规定计列价差预备费和基本预备费。
本《意见》发布前,有权部门已批准(或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因本《意见》而作政策方面的调整。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物指标调查5年或移民安置规划审核3年后,枢纽工程项目未获批准(核准)或未实施库区移民安置的,应全面复核实施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审核程序重新报批。审核部门按重新审批时的政策进行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移民概算资金严重不足、移民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专项设施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项目法人须及时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并按审核后的调整报告列移民经费支付移民资金。
二、严格规范报批程序
(一)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审查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经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查,申请审查实物指标调查细则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有权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查意见;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的意见。
(二)“禁建通告”下达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经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禁建通告”。申请下达“禁建通告”时,项目法人须提交本企业的资信证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须出具做好该项目移民工作的承诺函。“禁建通告”下达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三)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程序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审批权限审批。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水利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批。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及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的确认函;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水库淹没影响区(滑坡、塌岸)及坝址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安置规划审批程序
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上报;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核或者核准。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移民和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用地预审文件;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咨询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来批准机关批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不得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三、强化实施管理,规范安置验收
(一)强化实施管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年度计划管理。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下达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管理。移民安置项目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实施前须将批准的移民安置方案和补偿补助标准等在有关村组张榜公布。不得改革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将生产安置费发放给移民个人。工程项目实施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政府采购制等。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专项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交付给相关行业部门管理,相关行业部门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资金管理。移民资金(指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项目法人根据审定的年度资金计划及时足额拨入省移民资金专户。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将移民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级审批,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下级移民管理部门应逐级向省移民管理部门按时报送移民资金使用的财务报表。
预备费的使用,先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移民监督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移民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
(二)规范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是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工程截流、下闸蓄水、竣工前均须分别进行移民安置验收。验收前必须具备《国家移民条例》和《省移民条例》规定的条件。移民安置验收,首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后,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终验申请,由项目法人向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终验申请,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验收。终验主持单位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须先经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后申请终验。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限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主持单位。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枢纽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水库不得蓄水。移民安置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水库蓄水高程不得超过验收报告确定的高程。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须完成该项目所有移民安置任务(后期扶持除外),并申请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否则须停止枢纽工程的运行。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做好水库移民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民本民生意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坚持水利水电工程开发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相统一,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履行职责。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履行职责。省发改委综合协调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在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后,一并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省财政厅负责移民资金稽核和监督工作。省水利厅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定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和枢纽工程占地范围。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建设用地预审、办理用地手续。省林业厅负责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相关的环境进行审计。省审计厅负责对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编办要加强移民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才,适应不断发展的移民工作需要。省监察厅负责对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省文物局负责征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等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的审查;按照权限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以及组织对移民安置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全省移民干部的培训。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新建水库项目入口关。凡是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不到位,移民资金不落实,移民长远生计无保障的水电工程开发项目,坚决不能立项,绝不能把前期移民安置问题带到移民后期生存发展上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2008〕14号)要求,编制处置突发移民事件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求发挥移民安置执法主体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移民条例》、《省移民条例》等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查处移民安置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违反《国家移民条例》、《省移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改正;属于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资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妥善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移民遗留问题要高度重视,特别是严重影响移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遵循地方申请、编制规划、咨询审查、分清责任、落实资金的原则。属于项目法人责任的,由项目法人落实资金,妥善处理;属于地方政府责任的,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遗留问题处理申请,经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遗留问题处理规划报告,报原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单位审核、审批。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先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预审后再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的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实行考核考评。将移民安置工作绩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制定。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机构、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等中间服务机构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为移民安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按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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