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_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10:12: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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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分行 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管理,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是指我行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办法,在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的前提下,以借款人在我行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参照,按照存款积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存贷积数挂钩是个人信贷业务额度、期限和综合定价的一种核定方式,也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的补充手段,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基本的操作与管理仍需遵循相关个人信贷产品制度。

第四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主要适用于个人助业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办理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遵循“先存后贷、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存贷双赢”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机构准入

第六条 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由各二级分行实施准入管理。第七条 经营机构准入条件。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地有形成规模、较为成熟的专业市场为依托,或当地个体经济发达、市场交易活跃,金融生态良好;

(二)经营机构信贷管理规范,近三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违规信贷事件或其他重大经济案件;

(三)经营行(指一级支行)具备一定的存贷规模总量,个人贷款不良比例控制在1%以下;

(四)配备持有信贷上岗资格证的专职信贷人员;

(五)其他核准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各二级分行要对辖内开办机构实施风险警戒线管理,对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一级支行给予风险警示,连续三个月超过1%的,暂停该支行辖内所有机构办理该项业务。整改后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低于1%的,方可重新核准开办。

第三章

客户准入

第九条

申请保证方式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相应产品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结算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月;首次申请贷款时上一个计算周期内日均存款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虽没有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关系或未达最低日均存款余额要求的,但能在指定期限内为经营行带来一定存款或其他综合效益的,可先行准入。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资金进出较为频繁,在贷款行的货款归行率高;

第十条 采取房产或其他抵(质)押的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客户准入应遵循相应贷款产品制度规定。

第四章

存款积数计算

第十一条

经经营行或审批行审核同意,借款人可指定本人和关系人在贷款机构或所在一级支行的存款积数为该贷款客户的存贷挂钩存款积数,与经营行建立存贷挂钩关系。

借款人的关系人仅限于: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子女、借款人父母、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借款人企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存款积数计算范围:

(一)个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二)借款人计算期内通过经营行购买的基金、国债、理财产品;

(三)对贷款用于借款申请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小企业、承包企业经营的,在农行无用信的企业存款账户;

(四)在规定的存款积数计算期内,发生销户的,已销户账户的存款积数也可列为可用存款积数;

(五)应扣减质押、保证金、司法冻结、已享受其他优惠的存款账户的存款积数。

(六)经营行可根据营销需要适当扩大计算关键时点的存款积数。

第十三条 一个存款账户只能与一个借款客户建立存贷挂钩关系。根据客户需要,可以经原审批行审批将自己的存贷挂钩关系变更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第十四条 计算周期。存款积数的计算周期由经营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协商选择季、半年、年等为单位上推计算,自申请借款之日起上推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计算截止日。系统读取存款积数计算截止日为借款申请日的上月末日,人工计算存款积数截止日可为借款申请日。

第十六条 计算方法。

可用存款积数=活期账户可用存款积数+定期存款可用存款积数+其他可用积数。

日均存款余额=可用存款积数/存款积数计算周期的天数

积余可用存款积数=可用存款积数-已提取使用的存款积数。

1、新发生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积数计算

(1)活期存款账户(含银行卡账户)可用存款积数计算方法:

按期结息账户的可用存款积数=上N个计息周期存款积数+本期存款积数(至截止日机读存款积数)+上第N+1计息期存款积数×([上第N+1计息期天数-本期初至计算截止日] ÷上第N+1计息期天数)

N=计算周期(月)/计息周期(月)的整数-1 计息期存款积数=计息期已计付利息合计÷当期执行利率;(2)定期存款可用存款积数。

定期存款提前或延期支取日作为定期存款到期日计算。①计算截止日早于存款到期日:

可用存款积数=已存款天数(计算截止日-定期存款开户日)×存款金额 当已存天数(计算截止日-定期存款开户日)>计算周期天数,时按计算周期天数计算;

②计算截止日晚于存款到期日:

A、计算截止日-定期存款开户日≤计算周期天数

可用存款积数=(定期存款到期日-定期存款开户日)×存款金额 B、计算截止日-定期存款开户日>计算周期天数

可用存款积数=(计算周期天数-[计算截止日-定期存款到期日])×存款金额;(3)其他可用存款积数。

基金份额、国债、理财产品的积数计算,参考定期存款。

关键时点积数根据营销管理需要适当扩大倍数后作为其他可用存款积数。

2、发生第二笔及以后贷款

按以下方法计算“可用存款积数”

可用存款积数=积余存款积数+本期新增存款积数

本期新增存款积数=活期新增存款积数+定期新增存款积数+其他新增积数,其中:

①活期新增存款积数=借款计算截止日机读存款积数+(上N个季度已计付利息合计÷执行利率)-上次计算截止日机读存款积数。N值为贷款申请日与上次计算截止日相隔几个季度。

②定期新增存款积数=(计算截止日-上次计算截止日)×存款金额

若贷款申请日晚于定期存单到期日,则定新增存款积数=(定期存单到期日-上次计算截止日)×存款金额;

3、若客户借款申请日与最近一次借款申请日(计算截止日)间隔超过365天(1年)及以上没有发生贷款业务,则存款积数按“新发生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积数计算”。

4、其他规定。

(1)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一般情况下存款积数不退。(2)借款人到期归还贷款的,存款积数一律不退回。

(3)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到期贷款发生临时逾期的,经营单位应立即追回贷款且相应扣减5倍贷款逾期积数的存款积数

调整后积余可用存款积数=积余可用存款积数-(贷款本金×贷款逾期天数×5)。

第五章 存贷积数应用

第十七条 存款积数可作为保证方式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准入参考条件,核定额度、期限和综合定价的参考依据;存款积数也可作其他担保方式的个人贷款进行综合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额度。

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金额应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或收入能力,资金需求状况及还款能力、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

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额度确定的方法:根据借款人(挂钩关系人)在贷前可用积数内提取使用的积数、贷款天数(最小按90天计算,大于9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及一定的存贷比例来确定。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拟提取使用的积数)÷(贷款天数×存贷比例)。

存贷比例原则上按存款积数与贷款积数之比不低于1:1的比例掌握,对上推一年内计息存款积数在3600万以上的,可以按不低于1:3的比例掌握;单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计算期内日均存款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4倍。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含),且不得超过存款积数计算周期的2倍。

第二十条

贷款担保。按照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产品制度办法执行,另应追加作为积数挂钩关系人的借款人企业工作人员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经营行应在权限内按存贷比例及担保类别合理分档执行差别化利率。

第二十二条 先贷后补积数贷款。首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六个月,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利率就高定价;再次贷款应根据实际存款积数确定,如若未达承诺应拒贷或适当降低额度,提高利率。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循环用款。对资金周转频繁,存款积数稳定性强,提供的保证能力充足的借款人,贷款行可以根据一年为计算周期的存款积数核定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循环额度,扣减相应存款积数,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循环有效期和额度内可反复使用,每笔贷款的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循环额度到期日。

第六章 积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积数台账。客户部门应按户建立存贷积数台账,积数台账表作为贷款报批重要依据。

人工计算农行系统存款积数的,由会计部门提供原始数据,在原始材料上加盖名章和业务公章,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客户经理提取计算所需数据计算存款积数,登记《存贷积数台账》(格式见附件3),试算贷款额度、期限,贷款报批同时上传积数计算原始依据、计算表、台账等纸质或电子资料;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核积数计算范围及计算是否正确,适用的存贷比例、额度、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放款岗应复制留存积数台账表,复核确保台账记录连续完整有效。

使用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系统的,相关部门与人员要根据系统操作规定读取、调节、登记管理借款人及关系人的存款积数,试算并接受贷款额度、期限相关控制,扣减存款积数,及时登记贷款额度、期限等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积数监管。客户部门应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和账户内资金变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会计部门应该予以配合,发现存款积数异常波动或持续下降的,要检查发生原因,视情况提起风险预警。

对借款申请人弄虚作假虚增存款积数以套取贷款的,要列入信贷制裁名单,并停止发放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对提供存款积数原始数据不实的,违规增减存款积数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参数管理。各经营行应根据业务经营、同业竞争等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制定、调整存贷比例、差别化利率、贷款额度控制比例等执行标准,向二级分行个贷管理部门和审批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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