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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动态,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规范粮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人员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或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粮食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本条所称“粮食企业”指从事粮食(含油脂、油料)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等业务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情况逐级报至国家粮食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四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企业名称、仓容或生产规模、隶属关系、联系电话等概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材料参考格式附后。
第五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事故调查结束1个月内,企业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现场音像资料、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采取的改进措施等逐级上报至国家粮食局。
第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应指导所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集团公司接到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国家粮食局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集团公司接到所属企业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粮食局报告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第八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九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如有必要,可派人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指导粮食企业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并跟踪事故调查情况,定期对本地区粮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做汇总分析,指导本地区粮食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惩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和迟报行为。
对于出现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行为的粮食企业,应撤消企业负责人职务及承担相关的责任,同时,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对于出现迟报安全生产事故行为的粮食企业,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企业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对于出现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上级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对于出现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由国家粮食局予以通报批评,由相关集团公司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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