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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通[2007]88号关于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 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任职资格名称:幼儿园高级教师(中级)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幼儿园一级教师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幼儿园一级教师3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幼儿园一级教师4年以上。
5、幼儿师范毕业,取得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幼儿园一级教师5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六条 幼儿园高级教师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师德,面向幼儿,关心爱护幼儿,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具有终身学习能力与研究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方法得当,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积极承担幼儿园规定的工作任务。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
第七条 申报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其所提供的业绩应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年平均工作定额达到国家的规定;对兼有园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工作定额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工作定额从本次评审工作的截算时间上溯到规定的任职年限;国家规定的产假、公派外出学习或进修,可扣除相应的工作定额。兼有园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除按规定进行业务水平、教学能力等的考核外,兼有园级领导工作的教师还应有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且取得相应的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兼有园中层领导工作的教师应有幼儿园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八条 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六、七条,还必须能完成工作定额,工作量饱满,本人出勤率在95%以上。能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达到规定的幼儿安全、健康标准。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要具有一定幼儿教育科研能力,主动承担教改实验、教研、教改经验总结等任务,有关论文或经验总结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论文获地级二等奖以上;或县、乡(镇)幼儿园教师论文获县级一等奖以上。
2、教改经验、教研经验在全县范围内推广(提供经验材料,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3、积极承担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有计划、有总结及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组织过地级以上单位的半日活动观摩或做过专题讲座。
4、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评比获地级以上奖励。县、乡(镇)幼儿园教师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评比获县级以上奖励。
5、独立制作的教、玩具,教学作品,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获地级二等奖以上;县、乡(镇)幼儿园教师获县级三等奖以上。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参加地级以上组织的教师职业技能考核或比赛(包括口语、音乐、舞蹈、美工等),获全能二等奖以上,或单项一等奖。
县、乡(镇)幼儿园教师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师职业技能考核或比赛(包括口语、音乐、舞蹈、美工等),获全能二等奖以上,或获单项一等奖以上;或参加地级以上组织的教师职业技能考核或比赛(包括口语、音乐、舞蹈、美工等),获全能三等奖以上,或获单项二等奖以上。
7、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幼儿园教师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乡(镇)幼儿园教师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五、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属于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的在职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任现职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本园连续2年完成工作定额超过国家规定工作定额的15%以上,教学成绩突出;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以上。县、乡(镇)幼儿园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地级三等奖以上;或获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以上。
2.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幼儿园教材或教参,累计完成5万字;或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县、乡(镇)幼儿园教师参加编写的幼儿园教材或教参,累计完成3万字;或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的教学科研论文或教学作品或教具在教育部门主办的评比中获省级二等奖。县、乡(镇)幼儿园教师的教学科研论文或教学作品或教具在教育部门主办的评比中获地级二等奖以上。
4.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承担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课或学术讲座1次以上,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在本省属领先水平(提供教案或讲座材料,并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县、乡(镇)幼儿园教师担过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课或学术讲座1次以上,经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在本市(州、地)属领先水平(提供教案或讲座材料,并由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5.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乡(镇)幼儿园教师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六、附则
第十条 本《条件》为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园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等称号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本《条件》所称的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是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符号或邮发代号的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增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的教材、教参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教材、教参。
本《条件》提到的教材、教参、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本《条件》规定的教材、教参以及获得的专利一项可折抵一篇论文。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第十二条 各市(州、地)应根据本《条件》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黔人通(199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幼儿园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使用说明:
1、整个体系分为四个部分:教学业绩评价(由园组织进行评价),领导评价(领导指园中层及以上领导),同行评价(同行指园组织的5人以上同行专家),幼儿家长评价(幼儿家长指教学活动时的全体幼儿的家长)。采取权重与具体分数结合,制定出体现权重的积分,即教学业绩55%,满分55分;领导15%,满分15分;同行15%,满分15分;幼儿家长15%,满分15分;总计100%,100分。
2、评记分使用积分直接累加方法。使用时,先由评价人员据实评分,然后由统计人员逐个进行评分累加,再按各类评价人员的多少,计算该类人员平均分。评价平均分计算完毕,即可进行教师评价总分累加。
3、各幼儿园可结合本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体系的细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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