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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二作业
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
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
不属于。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买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应该选择D组到达贸易术语。
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此项要求是合理的。
注意,合同中你们用的是 FOBVeelNewYork,这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六种解释中的一种。不是我们中国用的《2000通则》中的FOB。其中有较大的差异。
如果,采用FOBVeelNewYork,《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的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所以我方应该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所以此项要求是合理的。
分析:不一定。
关键在于该合同是遵循《2000通则》还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如果遵循《2000通则》,则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清关,美方要求不合理。如果遵循《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卖方要求合理,FOB Veel … 术语要求由进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
3、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该拒绝买方的无理要求。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仓,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为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没有租到船而造成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FOB就是货交承运人,买方安排运输的,他可以委托卖方来办,如果合同没有更改为CIF或者是CFR的话,卖方不承担这个风险的,就算没有船可以运,这个责任也只能由买方来承担。所以,他们的理由不成立,合同必须履行。而承运人是谁,则要由买方自己去解决了。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3)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4、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按《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
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CIF条款项下卖方承担的风险也只货到船弦之前,虽然由我们投的保险但是最终的收益人还是买家,所以首先你要和客户说明白我们不承担开船后出现的风险。你应该把保险单背书后寄给客户。
然后你在和人保联系这个事情,后面的时候让人保和客户直接联系就可以了!
5、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CFR术语下,卖方有义务在装船后24小时内,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供对方办理保险,否则因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装运通知而耽误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按照CFR属于成交,卖方负责安排运输,但运输保险是由买翻来办理,这就使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责任。因为办理运输保险,就是针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损失,而一旦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就必须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所以我方要承担该项交易的全部损失。
6、某年,我某出口公司A对英国B公司按每公吨90英镑CIF利物浦成交某农产品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不超过15%,碎粒最高不超过20%,杂质最高不高于1%。成交前我方也曾向买方寄送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到英国后,B公司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降价。而此时我方留存的复样已遗失,我方出口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而只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由,坚持我方所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并有装运前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明,不同意降价。B公司又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请问,我方是否应该赔偿B公司的损失?双方从本案例应吸取什么教训? 从合同规定看,该交易是凭规格买卖,但卖方在签约前曾向买方寄交过样品,并没有声明此样品仅为参考样品,签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一致,此通知可理解为:交货与样品一致是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补充。因此,我们可以判断,该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和国际贸易习惯,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的要求,又要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所以,我公司应该赔偿B公司的损失。
教训:
1、“我某出口公司A对英国B公司按每公吨90英镑CIF利物浦成交某农产品一批”
贸易方式 应为FOB
CIF 国际贸易 术语 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在订立合同时最好只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
3、“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合同中应注明检验检疫的标准参照 我方或者是对方
7、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吨,对多余的8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我方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
1、拒绝接受货物,因为合同规定只允许溢短装10%,也就是卖方可以装180-220万公吨,而该案例中卖方装了300万吨,明显超过合同规定。
2、二:接受货物,按合同价格计算或者按照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8、我国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问:我方于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6月份装200箱,7月份装200箱,可否? 1不行根据题意该合同的装运为分批装运根据规定分批装运时每批必须定时定量完成装运若有一批未及时或为按量装运该即从该批货物起及以后各批装运均为无效 在此案例中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在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具体列名了分批的期限和数量,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所以,“我方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6月份装200箱,7月份装200箱”是不行的。
9、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分批装运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分批装运论处。所以此案例中,虽然我方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但是不能算作分批装运,不算违约,银行可以议付。
10、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付款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 B银行的要求是不对的,保兑信用证中,保兑行和开证行都有着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何为保兑,保兑就是指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受益人将单据寄给开证行或者保兑行都是正确的,任何一家收到单据就必须付款。并不是说 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
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B银行要求是毫无道理的。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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