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_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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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平朔公司”)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列入平朔公司年度资本支出计划建设工程项目,列入平朔公司安全基金、维简基金、节能环保基金、信息化建设专项费用支出等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列入平朔公司各单位成本费用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计包括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朔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按照《平朔集团公司大额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单独立项的设备购置和在安全、维简、环保等专项基金列支的费用性支出),必须开展审计监督。对500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开展审计监督。

第六条 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中煤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审计外,其余项目由平朔公司根据投资及工期分别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审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平朔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公司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采取自审或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方式实施审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及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费用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监察审计部根据规划发展部制定的平朔公司年度资本支出计划和安全费、维简费等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结合工程管理部制定的年度建设项目施工及验收计划,编制《平朔公司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经公司研究同意,报中煤集团公司审批,按照批复后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如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在执行中有增减变动,公司监察审计部及时将变动情况报中煤集团重新备案。

2.制定项目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每项建设项目审计 2 实施前,成立内部审计工作组,确定审计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下发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

3.收集审计资料,深入现场查验。各部门及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通知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见附件一), 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人员在分析资料的基础上,深入项目现场进行查验。

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记录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获取审计证据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证明资料要与审计结论相关,并履行逐级复核程序。

5.征求审计底稿意见。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在收到审计工作底稿后的2日内,对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反馈意见,相关负责人应签字或盖章确认。如对审计结论有异议,需做补充解释或说明,应附相关支持性的证明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审计意见。

6.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终结,项目主审根据审计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内部逐级复核,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在3-7日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7.下达审计意见。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对审计内容及结果进一步核实,完成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意见或决定。经公司内部逐级复核同意,以文件形式下达审计意见。

8.整改落实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问题事项的整改,及时将整改落实结果及依据书面报送至监察审计部存档。个别问题如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整改的,需说明原因,并明确后续整改时限。

9.整改落实情况后续检查。监察审计部要对建设项目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检查,并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定期召开整改会议,保证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到位。

10.整理审计档案资料。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各类审计资料,立卷归档,进行编目和装订。定期移交给档案管理机构,妥善保管。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具体要求。

1.根据公司年度工程项目验收计划和审计计划,工程管理部按照时间进度在完成竣工项目预验收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及部门,对照《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资料及提供责任部门一览表》(见附件一),在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内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审计所需的全部档案资料基础上,填报《工程竣工审计资料报审表》(见附件二),相关单位予以确认后,移交至监察审计部。工程管理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收集、提供审计资料,要填报《逾期未报送工程竣工审计资料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三)报监察审计部。

2.监察审计部核实工程管理部上报的竣工审计资料是否完备,对资料提供不全面的竣工审计项目暂缓开展审计,同时以部门函(见附件四)形式向相关部门及领导通报资料准备情况,待审计资料齐备,确定符合竣工审计条件后组织实施。

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终结,监察审计部组织出具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工作组共同确认的结算审核定案表,作为竣工决算建安投资的依据;同时按照工作程序,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经被审计单位确认无异议后,作为确定实际项目投资额及项目整体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工程造价审计具体要求。

1.质监造价部对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列入工程造价审计计划项目的单项工程预(结)算资料审核后,及时填报《工程造价审计资料移交表》(见附件五),连同经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签字的计价审核报告(即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前)和对施工单位上报预算主要审减(增)内容的说明,移交至监察审计部。

2.监察审计部本着“随时报、随时审”的原则,组织实施造价审计,结合现场勘查,及时提交审计结果,并填报《工程造价审计结果报送表》(见附件六),对存在的差异及问题,同时作出书面说明(见附件七),返回质监造价部核实确认。

3.质监造价部对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确认无异议,填报《工程造价审定结果确认表》(见附件八),请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予以确认,报请公司招标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作为工程最终结算和合同补签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要求。1.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管理部、质监造价部、财务资产部、法律事务部、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中心、物资供应中心、项目组等单位和部门共同配合开展。

2.跟踪审计的定期时间间隔根据建设工期合理确定,每次跟踪审计需提前3日下达审计通知,明确审计内容。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提供审计间隔期内工程进度预算、合同签订、结算付款、设备采购等资料。

3.审计组人员有权参与项目建设方面有关会议,结合现场勘查,了解掌握工程进度及建设管理情况,并按期提交跟踪审计报告(见附件九)。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1.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批复、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专篇文件是否齐全。

2.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6 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

3.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概算编制文件是否与核准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高估冒算的问题。

4.检查建设项目各承包单位的确定是否按照依法合规的程序进行,通过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定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的合规性,资质以及人员构成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的要求。

5.检查建设项目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严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得以实现。审查合同中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违约责任、奖惩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的约定是否全面、准确等。

6.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使用是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7.检查建设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8.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9.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重点关注拆迁补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别是高于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1.检查合同的签订、转让、履行、终止、变更等情况,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抽查项目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协议履行了职责。

2.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3.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健全了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4.检查分期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把关。重点检查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额外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变更程序是否合规、价款是否合理等,工程实施过程中重大、重要的设计变更是否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变更流程及规定报批。

5.检查主要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规范要求完成隐蔽工程报验程序、签字盖章是否完整等情况。包括因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变更等相关手续无法准确反映的工程量签证;因工程量的增减、施工方案的变更和施工时间的改变引起的影响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签证。

6.检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7.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8.检查建设资金管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支付是否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

9.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是否存在超概算投资,审查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10.检查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是否执行中煤集团和平朔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11.检查各级政府给予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将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移做他用,从而增加建设项目投资。

12.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1.审查分阶段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工程阶段结算、竣工决算资料相符,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料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规,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工程使用甲方水、电、暖等费用计取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检查库存工程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准确。核实设备、材料验收及工程领用情况,审查重新安装的旧设备和因工程变更不安装的新设备出入库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审查更新改造及维修工程中的回收废旧物资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3.检查建安工程投资情况。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工程量以及单价确定、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4.检查待摊投资情况。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5.检查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6.检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准确性、完整性。主要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是否准确,核实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办理验收手续等。

7.检查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8.检查尾工工程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检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为了有效降低工程项目的管控风险,土建、矿建、安装类工程在前期制作招标、谈判文件或会议研究确定时,结算方式上要注明“预留工程总价款或进度款的10%作为审计保证金”条款,待工程竣工审计或造价审计完结后,由财务资产部根据监察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支付该项保证金。

第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重要性水平,评估审计风险。严格履行审计程序,恰当运用审计方法,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协调与沟通,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

各审计配合部门及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审计资料,若未按时提供审计资料且未说明相关原因,导致审计工作进度受影响,审计部门有权将审计资料收集不及时的问题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直接作为公司重点工作督办事项,对责任单位限时督办。

第十八条

各审计配合单位应对所属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 11 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原则上只对已经提交的资料进行审计,除审计组要求补充的资料外,审计过程中配合单位不得随意增加,特别是以虚假形式提交的补充资料,不得作为审计依据。

第十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中介机构派出审计组主要成员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应当满足审计任务要求。审计组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部应加强与外委审计中介机构的沟通和协调。进驻现场前,对中介机构选派人员的数量与资格、审计方案的全面与可行性审核把关;现场实施过程中,对中介机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保证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中介审计机构受托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可参照行业标准,对委托方、受托方共同确认的审减额按一定比例计取审减效益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介机构,公司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取消其继续参与审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1.无法完成审计任务的。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4.将审计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实施的。5.出现严重审计质量问题、造成重要影响的。6.出现其他重大过失、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审计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自审工程项目中成绩显著,为公司避免或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参照《平朔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按追回(审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审计中失职、渎职或营私舞弊、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平朔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资料及提供责任部门一览表

2.工程竣工审计资料报审表

3.逾期未报送工程竣工审计资料汇总统计表 4.关于XXXX项目竣工审计资料未按时提供的情况通报

5.工程造价审计资料移交表 6.工程造价审计结果报送表

7.XXXX工程造价审计情况说明(提纲)8.工程造价审定结果确认表

9.XXXX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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