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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8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名称 金额 比例 博士一等 18000元/年 5% 博士二等 12000元/年 35% 博士三等 6000元/年 40%
硕士一等 12000元/年 5% 硕士二等 6000元/年 35% 硕士三等 3000元/年 40% 注:根据每年财政实际拨款情况,学校以及各培养单位可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无不良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按照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制定详细评审方案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 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科研成果的使用以当年度各奖学金评审细则与评审通知为准。
第十条 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通报批评、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等,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委监察处、财务处、文科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 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专业招生规模等因素制定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学业奖学金配置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2.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印发公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 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 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制为2.5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接受校审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大内〔2014〕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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