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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用车制度,保障工作需要,消除事故隐患,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三条机关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出车。
第四条公务用车结束后,机关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安全停放。因私自不按要求停车造成的车辆损坏、遗失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心领导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严格按照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实施,未取得区委组织部同意驾驶公车的领导,严禁驾驶公车。未经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公务车辆另作私用。
第三章运行费用及报帐原则
第六条所有车辆的路桥、保险、及强制保险、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计划财务科审核,用公务卡统一结算。
第七条非公务用车产生的加油票据和过路过桥费一律不得报销。
第八条车辆需要修理时,填写报修单,报请综合科或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同意后,进行专业维护,维修后在一周内及时填写报销单。严禁驾驶员自行在外修理,违者不予报销。妥善保管原配备的随车工具,如果被盗或者丢失,照价赔偿。出差在外地维修车辆,须电话报请综合—— 1
科或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同意,回单位后及时补填报销单,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公务车辆用油,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购买加油卡,并建好车、卡相符油料消耗台帐。
第十条机关车辆费用实行及时核销原则,过路、过桥、停车费,原则上一个月内报销。
第四章行车要求
第十一条机关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专车管理,由指定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非本车驾驶员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论公事或私事,均由出借该车的专职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保持车辆安全、清洁。要做好出车前和停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不带障行车,不开带病车;在行车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确保安全行驶,随时保持车内外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因公出车发生事故,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由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扣发当年行车安全奖。车辆因公使用期间,若出现被盗丢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其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出车过程中,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交警部门处暂扣一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对临聘驾驶员无条件予以辞退。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驾驶员的工资及其它补贴待遇按既定合同和约定执行。第十六条驾驶员服从车辆调度,上班时间做到随叫随到,准时出
车。不出车时,积极参与机关组织的学习和集体活动。有事外出需事前请假,不得私自外出。不得擅自将公务车作其它私用,一经发现视情节解除合约处理。
第十七第驾驶员不听从安排,耽误公事,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驾驶员的日常表现及服务态度将纳入中心年度考核机制,严格考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机关所有车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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