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卢云)_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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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

所得税部分问题答疑

网友问题一:我公司2010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是否可以直接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三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逐年判定。

网友问题二:安臵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条一直没有公布废止,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条规定实际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抵触,是否继续执行吗?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网友问题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不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网友问题四:新办软件企业政策从2000年开始就有,2008年1号文件是对老政策的延续还是重发?因为国务院对发展软件企业的鼓励方向是一贯的,但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税收具体解释上出现了政策断层。

如: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获利年度是从认定年度开始算起还是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算起?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按目前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获利年度,应依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进入获利的年度加以确定。企业在取得软件证书前已进入获利年度的,应就取得软件证书后的剩余优惠期内,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网友问题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没出台,发改委令 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可否作为外企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依据?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产业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预缴,但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该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的2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网友问题六:《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50%。我司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请问能追补享受前五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如果能,请问具体怎么操作?谢谢。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原则上可以。但具体追补年限和操作程序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网友问题七:关于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网友问题八: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网友问题九: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网友问题十:如何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金融企业将贷款进行分类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适用财税2011年104号文的规定,剔除上述贷款后的其他贷款依然可以按照财税2012年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凡需选择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只能按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执行的,对于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如果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全额拨备的,不再适用财税„2012‟5号文相关规定。

网友问题十一: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有何文件规定?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范围进行归集。至于是否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税法对此没有具体要求。

网友问题十二:我公司(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系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该子公司五年前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为25%(下称孙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对外销售。现集团拟准备整体上市,为规避内部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该孙公司,外资股份不撤出。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已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不用追回。我的问题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3号已宣布国税发„1997‟71号文失效,目前操作合并,对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怎样处理?

我们认为,子公司合并外商投资孙公司后,只要外资股份不撤出,“二免三减半”不应追回,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恳请总局专家、领导给予解答!谢谢!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由于尚存在按原税法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原则上应按原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法理原则来处理。按照原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的规定原则加以判断,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的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十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网友问题十三:研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它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有何文件规定?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等项费用。网友问题十四:《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和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在促进经济繁荣、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局将和财政部共同研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税收政策。

网友问题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的地下停车产所的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17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网友问题十六: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公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请问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摊销?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条例》第67条,该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摊销。

网友问题十七: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条例》第39条规定,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以外的部分,无论是否实现,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

网友问题十八: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此项优惠属于针对企业从事特定项目取得的所得实施的减免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网友问题十九:公司借其他法人的资金,支付利息入账凭据有那些?借款合同,利息收据可以吗?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对外支付利息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网友问题二十:总局所得税司领导,你们好。我想问一个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发„2008‟362号)中所指的研发费口径是否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扣除及加计扣除过程中研发费的口径是怎样规定的?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上述文件中研究开发费的归集口径并不一致。具体口径及归集范围可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

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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