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交通安全管理规定_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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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QG/SBC AB 120-2010/B签发人:王石磊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2各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的各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及职能部门。2管理职责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2.1.1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交通安全的管理体系;

2.1.2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对各单位进行交通安全考核。

2.1.3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管理工作;

2.1.4负责制定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管理目标,并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对公司交通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2.1.5负责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年一次组织全体驾驶人日常交通安全学习,开展“5.25”交通安全宣传日和其它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2.1.6负责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

2.1.7负责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及事故理赔的管理工作。

2.2企业发展管理部

负责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情况(包括新购置、租赁、报废、停驶等)。

2.3各分(子)公司及其他车辆单位

2.3.1负责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和管理体系;

2.3.2负责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3.3具备10台机动车辆以上(含10台车)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必须配备专职交通安全员,不满10台的必须配备兼职交通安全员。

2.3.4负责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台帐,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台帐、驾驶人台帐、机动车辆台帐、员工及驾驶人教育培训台帐等;

2.3.5负责组织实施对单位员工、外协人员的交通安全学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驾驶人交通安全学习培训;

2.3.6负责定期开展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查;

2.3.7负责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做好对本单位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切实做好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

2.3.8负责对本单位的交通事故及违法行为进行考核。

2.4直管项目部

2.4.1配备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对项目部的交通安全管理;

2.4.2建立项目部驾驶人的台帐和机动车台帐;

2.4.3组织实施对项目部员工、外协人员的交通安全学习,组织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2.4.4负责对所有使用的机动车车辆进行定期保养、检查;

2.4.5负责对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考核,并做好“四不放过”工作。3管理范围

3.1机动车管理范围: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包括租赁的机动车及员工的自备车);

3.2驾驶人管理范围:公司所有持机动车驾驶证的在职员工及劳务驾驶员。

3.3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及外协队伍员工。

4管理内容

4.1驾驶人和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

公司应对所有驾驶人和机动车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分(子)公司对本单位的所有驾驶人和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汽车服务公司、直管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驾驶人和机动车辆实行自主管理。

4.2驾驶人管理

4.2.1公司驾驶人的管理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司员工必须主动向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相关信息。并接受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及其他管理。

4.2.2劳务驾驶人的管理

劳务驾驶人的招聘首先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用工单位相关标准预录;对各单位预录的劳务驾驶员由各单位组织交通法规和驾驶技能、例保操作的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准单独驾车,补考不及格者,不得聘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监督;各单位必须把所有劳务驾驶员的清册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及所属交警支队备案。

4.2.3驾驶人的义务

4.2.3.1凡取得驾驶证的员工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登记,提供驾驶证的相关信息,接受单位管理。

4.2.3.2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交通安全学习和交通安全活动。

4.2.3.3驾驶人发生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按规定主动向交通管理部门上报,并接受处罚。

4.2.3.4驾驶人应按相关规定按时提交身体健康证明,并按时换证,确保驾驶证的有效性。

4.3机动车辆的管理

4.3.1机动车辆年度检验

4.3.1.l凡属正常使用年限内或延缓报废的机动车辆按国家相关标准按时进行审验,机动车审验率必须达到100%。

4.3.1.2凡在外省市施工的车辆如不能按时返沪进行年检的,应在有效期前两个月向上海市车管所提出申请,要求委托当地的车管部门办理代验手续。

4.3.2凡新购置(包括宝钢号牌的车辆)、报废、转籍、过户的车辆,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登记备案。

4.3.3各单位必须对机动车进行保养,合理安排保养间隔,根据车型以及保养公里数规定,做到不漏保、不脱保、不超保;做好每天的车辆例保工作,搞好出车前、行

驶中、收车后的“三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工作。

4.3.4各单位对机动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在不执行任务时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善自乱停乱放。

4.3.5各单位对行驶长途的机动车制订相关制度,在出行前必须经各单位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批或项目经理审批。必须选派技术熟练、遵章守法的驾驶员担任驾驶任务,不得搭乘其他与工作无关人员。

4.3.6各单位对租赁和出租的机动车辆必须签定交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3.7各车辆单位对所有机动车辆实行强制保险,由公司按有关管理规定实行集中统一保险(员工自备车自愿)。

4.3.8行车调度

4.3.8.1车辆调度员要认真编制车辆运输计划,掌握货物的流向、流量、季节变化和现场装卸情况,解决发生的问题和发布运输命令,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4.3.8.2各单位的车辆调度员,要熟悉业务,掌握车况、路况和气候情况,在下发任务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交底,特别是长途运输。

4.3.8.3各单位应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车辆的去向、时间、驾驶员姓名等。

4.3.8.4机动车运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4.3.9宝钢进厂机动车通行证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各车辆单位提供的《宝钢厂区机动车通行证申领表》中机动车辆进行审核、确认盖章,再由各单位到宝钢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各车辆单位为租用的或外协队伍的机动车辆办理宝钢进厂证时,必须提供租用合同和交通安全协议书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确认盖章。

4.4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管理

4.4.1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报告制度

公司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均应向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各单位接到驾驶员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登入台帐,并在当月把本单位的驾驶员违法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4.2交通事故统计范围

凡公司管理的机动车在道路和非道路,造成人员、牲畜伤亡或车辆财物损失的或公司员工(施工现场除外)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的事故都列入交通事故统计范围。

4.4.3统计事故的伤情、物损标准、事故的分类,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

4.4.4事故现场处理规定:凡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的必须按《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备案。

4.4.5事故处理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实施。

4.4.6各单位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各车辆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车号、驾驶员姓名及事故的情况用电话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发生重大事故应在8小时内电话报、12小时内书面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4.7各单位必须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交通事故要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召开分析会,应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参加(一般交通事故的分析会由二级单位召开)。

4.4.8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意见和本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对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各单位应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主管经理审批。

4.4.9对忽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导致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或者发生主责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或者发生其它影响较大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其进行通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5考核

5.1事故考核范围:机动车辆或行人、非机动车在道路或非道路发生的有责交通事故(人伤和物损)。

5.2每死亡一人,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全责的,罚单位2万元,罚单位第一责任人10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责的,罚车辆单位1.5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7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半责的,罚车辆单位1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5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责的,罚车辆单位0.5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300元。

5.3每重伤(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一人,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全责的,罚车辆单位1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5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责的,罚车辆单位0.5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300元。

5.4一起事故物损3万以上(一起事故总损失),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全责的,罚车辆单位0.5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5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责的,罚车

辆单位0.3万元,罚车辆单位第一责任人300元。

5.5一起事故造成多种后果的可以对单位合并处罚;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多人重伤的,累计处罚。

5.6对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加重处罚。

5.7对无法认定责任或不定责任的交通事故,按理赔比例计责处罚

5.8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按上述规定的50%处罚

5.9每发生一起一般交通事故(超出考核指标的),机动车驾驶人负全责,罚车辆单位1000元,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责,罚车辆单位700元。

5.10对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按责承担事故损失的2%-10%处罚,最高不超过5000元。

5.11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凡超出考核指标小于等于5%,处罚车辆单位1000元,凡超出考核指标大于5%,小于等于10%,处罚车辆单位5000元;超出考核指标大于10%,处罚车辆10000元。

5.12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各单位应进行的处罚:

a)酒后驾驶;b)违反交通信号指示;c)无证驾驶;d)逆向行驶

e)违反车速规定;f)违章变道;g)不按规定停车;h)车辆超载等。

5.13凡被上级部门处罚的事故单位必须接受公司的处罚。

6其它

本规定如与上级公安部门有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2010年1月27日发布,自2010年1月27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QG/SBC AB 120-2004/A)同时废止。

主题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拟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校对:闻俊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印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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