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具体的说就是在侵权案件中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认定。届时由被侵权方主动提出认定的申请,并且仅在该案中有效。
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
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个案认定,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只能在具体的案件中认定,也仅对该案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具有参考价值。
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行政认定、司法认定。
行政认定指在工商行政管理中遇到具体的侵权案件,但通过商标法的普通规定不能解决,必须得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才能享受扩大保护,这时,可以由工商局逐级上报,走案件程序,最终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
司法认定,主要是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根据商标法的现行规定无法解决,这时也只有通过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才能判决。
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都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证明商标驰名所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也是一致的,认定后给予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相同的。
但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不同。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认定权由国家商标局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统一行使;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认定程序不同
行政认定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异议、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
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与相关域名、商号或商标权益等引起法律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所进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当事人不能单独提起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
(三)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同。
仅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如果当事人对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给予重新认定。
(四)认定效力不同。
针对同一个案,行政认定中商标局的确认是非终局性的,司法认定具有终局性,司法认定的效力高于行政认定的效力。
(五)适用范围不同。
行政认定中,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既可对注册商标、也可对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商标的申请进行认定;而司法认定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只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商标的申请作出认定,对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的申请却没有明文规定。
(六)期限不同
在行政认定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时限,因此,成功认定一件驰名商标,通常需要2-3年,甚至更长;而申请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由于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定,因此时间较短,一般为六个月左右。
(七)对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重新认定的规定不同。
行政认定中,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的,受理案件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纪录的结论做出裁定或者处理;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驰名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司法认定中,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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