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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第四轮重点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委[2009]6号),为规范有序地促进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建设,现将《海宁市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宁市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申报书
2.海宁市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宁市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市级重点扶持村发展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第四轮重点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委[2009]6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扶持村发展集体经济要以建立村级经济长效发展机制,增强村级经济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上级扶持为辅,因村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财政建立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2009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创收项目专项补助。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为2009-2011年市级重点扶持村。
第五条 扶持内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创收项目的补助,重点安排异地购买和在镇工业功能区内建设开发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条件。创收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由镇(街道)、村申报,经市委农办、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计划的,可享受专项补助。申请扶持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风险较小,回报较稳定的项目。第七条 项目申请。市级重点扶持村制订好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三年规划并分年度制订实施计划,创收项目实施前须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八条 项目初审。各镇(街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扶持对象和内容,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上述第九条条件的应指导和帮助项目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第九条 项目上报。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须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必须注明该项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连同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由镇(街道)统一向市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时间。截止期原则上为每年3月底。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市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会审,并在《项目申报书》上就是否列入扶持计划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对通过审核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委农办、财政局分批下达扶持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各村经济合作社对扶持计划项目要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由村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由镇(街道)统一报市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对通过审核立项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市财政按不超过资金补助计划的50%预拨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验收通过后,下达一次性补助资金(含预拨资金部分)。
第十六条 对由村出资建造并形成集体资产的项目,在通过验收后,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利用5亩用地指标在工业功能区内新建经营性物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助160-200元;在本村(办集体使用)建经营性物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助120-180元。
2、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经营性物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助80-120元。
3、维修改建原有物业用房用于经营创收的,每平方米补助50-80元。
4、其它类型的创收项目按村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5、以上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章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必须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移作他用。建成的项目必须加强管理,严禁擅自变卖转让。
第十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补助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必须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条 建立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由村将当年度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竣工后的决算报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上报市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市委农办、财政局要加强扶持资金管理,扶持资金视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扶持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或发生骗取、套取扶持资金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享受扶持补助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起施行。凡按本办法享受财政补助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不再享受海政发[2009]36号和海政办发[2009]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浙江省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第四轮重点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增强村级组织自我运转能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9至2011年,在全市组织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第四轮重点帮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建设农村新社区的要求,以增加稳定性收入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帮扶政策,健全结对帮扶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增强重点扶持村的自我发展、持续发展能力,夯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
2、基本原则
一是因地制宜与改革创新相结合。要积极稳妥,找准和依托各地优势,把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切入点。不同特点、不同基础的村,可以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探索不同的发展路子。同时,要打破地域和产业束缚,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实现开放式经营,积极推进大范围、宽领域的资产重组,优化集体资源配置,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二是外部“输血”与内部“造血”相结合。既要通过“输血”,着力解决村级组织面临的运转困难问题,又要努力帮助经济相对薄弱村改善发展环境,完善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增强其自身发展能力,培养其“造血”功能,从根本上解决转化后返贫问题。
三是加快发展与科学发展相结合。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扬“只争朝夕”的拼搏精神,想办法,找路子,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通过整合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资源优势转化为资本优势,坚持走高效低耗,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路子,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后劲。
3、工作目标
增加村级集体经济稳定性可支配收入,不断满足农村基层建设、服务和管理的经费需要。到2011年,市级重点扶持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渠道明显拓宽,年稳定性总收入(或有形能力)比2008年增加均在10万元以上;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村基本得到转化,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二、具体扶持措施
从2009年至2011年,全市共安排26个村给予重点扶持(名单见附件1),三年内可享受以下政策:
1、实行财政定额补助。建立健全对市级重点扶持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市级重点扶持村进行补助,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市补助标准为每年每村1.5万元,镇(街道)按1:1比例配套,市财政根据镇(街道)配套资金拨付凭证下拨市补资金。
2、鼓励发展物业经营。为推进产业集聚,积极鼓励和引导市级重点扶持村单独或联合在镇工业功能区内,或在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本村存量土地上实施自主创收项目,对于可用资源较少的村,可通过异地购买资产、开发资源或入股经营等方式,增加村集体的投资收入。
(1)实行创收项目补助。三年内市每年安排500万元创收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补助,重点安排异地购买和在镇工业功能区内建设开发的项目,具体办法由市委农办、市农经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创收项目(含增量开发和存量盘活)扶持实行年度申报制,由镇(街道)、村申报,经市农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计划的,可享受专项补助。建成的项目必须加强管理,严禁擅自变卖转让。
(2)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每个重点扶持村可申请安排5亩用地指标(已安排的除外),用地指标在项目落实后由市分年度安排,进入工业功能区项目由各镇(街道)负责牵头,严禁将用地指标折价变现。
(3)实行规费减免。市级重点扶持村村集体全额投入的创收项目或项目集体部分,在办理土地手续时,可免收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办理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净收入部分通过镇(街道)财政全额安排到村,并专项用于该创收项目建设。在建设项目其他审批过程中,免收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和气象防雷费;墙改专项费按省规定收取后90%给予返还;其他各项地方行政性规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征收。
(4)对未列入本轮市级重点扶持的上一轮市级重点扶持村,原已实施但未完成的项目,其贷款贴息和项目补助政策延长至2009年底。
3、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市级重点扶持村实施的农业、水利、农桥改造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市级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立项,市补金额在既定政策的基础上增加50%(市补助额最高不超过项目额定投资总额的70%);列入村庄整治扩面提升计划的,市补额度提高2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村负担部分由市镇(街道)两级按1:1分担。
4、鼓励发展高效生态都市型农业。鼓励市级重点扶持村加快推进土地流转,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市土地流转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在既定政策的基础上提高50%。鼓励市级重点扶持村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村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补标准提高50%。鼓励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由村引领参与(村出资比例在30%以上)新建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市给村补助部分标准提高50%;市级重点扶持村被新命名为嘉兴市级、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的,市奖励标准提高50%。由村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或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其上交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村。
各市级重点扶持村要本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制订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项目三年规划,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市有关部门核准。具体实施项目分年度上报,待项目按核准计划完成后兑现相关扶持政策。各镇(街道)要在市镇联动抓好市级重点扶持村的基础上,根据本镇(街道)实际,确定若干个村(数量不少于市级重点扶持村)作为镇级重点扶持对象,适当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每年落实一定数量扶持资金进行帮扶,确保镇级重点扶持村的经济状况有明显好转。同时,要结合新一轮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完善,及时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空间。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科学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市镇两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定期研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工作,制定出台转化重点扶持村的措施和办法,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
2、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和业务特点,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全力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指导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继续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部门结对帮扶(具体安排见附件2)和市派指导员驻重点扶持村制度,并建立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市级结对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帮扶工作计划,明确帮扶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3、明确工作责任。要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管理成效纳入对镇(街道)、村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把结对帮扶工作作为市级结对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帮扶工作先进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成绩显著的村给予表彰奖励;三年帮扶期满,将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未落实镇(街道)级配套政策和镇(街道)级重点扶持对象的,不再安排该镇(街道)下一轮市级重点扶持对象。
附件1:市级重点扶持村名单
附件2:市领导和市级部门(单位)联系结对重点扶持村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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