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终止 离职决定被撤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同到期终止通知”。
合同到期未终止 离职决定被撤销
[案例]
金霞于2007年2月13日入职于外资酒店后,经过自己的努力被酒店聘为总监,月工资1万元。2008年2月14日,酒店与金霞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2月14日——2009年2月15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15日该劳动合同到期后,酒店既未与金霞终止劳动合同,也未为金霞续订劳动合同。
2009年3月11日,金霞在工作时,酒店人事部向金霞送达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金霞续签一式叁份的劳动合同,金霞发现该劳动合同中除合同期限及工资降为5000元的条款有变化外,其余条款与原劳动合同一致。金霞在一式叁份续签的劳动合同书中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并同时在该劳动合同书上注明“不同意降低工资”之字样后交给酒店人事部。金霞在《签收回执》上明确标明“本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009年3月12日,酒店人事部通知金霞办理离职手续,在金霞的要求下酒店向其送达了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书》和标有“本人对以上通知内容不予认可,不符合法律规定”字样的《签收回执》。
2009年3月13日,金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撤销酒店作出的离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09年7月16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撤销酒店于2009年3月12日对金霞作出的离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专家评析]
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45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之规定,酒店与金霞签订的期限为2008年2月14日——2009年2月15日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2月15日期满后,酒店未按法定程序与金霞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09年3月11日,酒店在金霞续签的一式叁份劳动合同内容中,未与金霞协商一致,强行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因金霞就工资数额之条款提出书面异议,酒店就于次日要求金霞离职的行为显属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酒店于2009年3月12日对金霞作出的离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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