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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某某诉刘某某和其雇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2000年11月7日,刘某某雇用两……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问题:
1.刘某某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理由是什么?
2.刘某某的雇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其雇工承担还是由刘某承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答: 1.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理由是什么?
首先,要确定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如果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则应首先适用《劳动法》;如果刘某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用合同关系,则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及继续性合同。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性质不同。(2)合同的主体不同。
(3)法律救济的手段方式不同。
(4)两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5)处理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6)责任后果不同。
(7)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2.刘某的雇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其雇工承担还是刘某自己承担?
既然刘某与其雇工间是雇用合同关系,那么,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就应分别情况由雇主负赔偿责任或由雇工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1)须第三人受有损害。这里的第三人是指雇主和雇工双方以外的人。(2)须因雇工的行为造成损害。只有第三人的损害系雇工行为为造成的,才能构成雇工执行职务致人损害。(3)须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4)须雇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本案中,根据以上条件应当由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某设备公司诉吴某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吴某某是某设备公司的老职工。1994年5……应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某设备公司认为其与吴某某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的合同条款,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说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3.原告、被告双方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如何续签?
答、1.某设备公司认为其与吴某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的合同条款,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说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吴某认为其与某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的合同条款,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说法是不对的。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依法订立”。所谓“依法订立”,一般是指达到以下条件:1)合同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平等协商地签订劳动合同。(4)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要符合法律和政策。
2.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
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在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第8条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末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_____期限内继续有效”。这一条款可以视为本合同解除的一个附加条件。由于某设备公司末在合同一个月内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故应视为该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与双方劳动合同相悖,不能作为终止双方为期一年劳动合同的依据。故吴某应当回到设备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续订劳动合同。3.双方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签?
劳动合同的续订应当具有法定的必备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可以续订的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定期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续订不能超过一定的次数或期限。(3)劳动合同续订须由当事人权方同意。(4)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当然续订。(5)在特定条件下应续订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二、金某诉某广告公司劳动纠纷案金某某通过应聘方式……,以及因辞退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计9000元(每月3000元)。问题:
1.此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
2.金某与某广告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其理由是什么?3.金某作为某广告公司的总经理,某广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职员是否相同?
答:1.此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
此案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79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应当受理此案,如果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不经过仲裁不能提起诉讼。2.金某与某广告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其理由是什么?
金某与某广告公司尽管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此案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应当受法律的保护。《劳动法》虽然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劳动合同关系依然成立。此案中,金某某与某广告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在广告公司已经工作了4个月,足以说明他们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这种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保护。3.金某作为某广告公司的总经理,某广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职员是否相同?
金某某受聘担任用人单位某广告公司的总经理,某广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职员有不相同之处,既除了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四、无效劳动关系的认定
张某某诉某食品机械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原告工作,工资照发。
1.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2.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答: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是无效的。所谓无效劳动合同就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从订立之时即无法律效力,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有:(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以欺诈、威胁的非法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追求自己的法外之利,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而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据此,处理无效劳动合同时,首先要明确该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合同的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第一,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该条所说的,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第二,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本案中,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无效,根本上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如果认为影响,确认合同全部无效,将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不公平。故应当认定合同其余部分有效。
五、魏某某诉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1998年8月27日,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某宾馆签订了一份为期6年零4个月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1.某宾馆是否可以因经营调整的需要而变更其与魏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后果2.某宾馆在与魏某某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应如何处理?1.某宾馆是否可以因经营调整的需要而变更其与魏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后果有哪些?2.本案中,被告某宾馆因经营业务调整,要求与餐饮部的职工(包括原告魏某)到某娱乐公司工作并变更劳动合同,但原告魏某要求仍留在被告客房部工作,两者中何者更为合理?
答、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它应当符合下述要求:(1)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2)是依法可予变更的条款。(3)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本案中其他7名合同制职工都很乐意地签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唯有魏某拒绝签订,并且要求到宾馆客房部工作。某宾馆作为一个企业,有自己的人事管理权及安排计划,拒绝魏某的要求也是合理的。2.某宾馆在与魏某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对于魏某的处理,某宾馆本着慎重、积极的态度,在长达半年时间里,同有关部门一道多次做魏某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能顾全大局,就变更劳动合同与某宾馆达成协议,但魏某我行我素,终无结果。此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强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迁就魏某,是不现实的,应允许某宾馆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某宾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魏某,后正式行文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给予补偿。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补偿标准及办法,涉及到本案情形下的补偿,该办法第8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11条又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所以本案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六、郭某与某公司未签订上岗合同擅自到另一岗位工作纠纷案
1995年10月某某公司与郭某某+签订了无固定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赔偿其因扣发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1某公司规定在签定劳动合同以后,还应当签定上岗合同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
2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上岗合同,郭某就以领导已经同意和自己有殡仪工准考证为由就到殡仪馆工作的理由是否可以成立?
3承包人叶某某招聘临时工、民工在殡仪馆工作是否是对郭某劳动权的剥夺?答、1.某公司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还应当签订上岗合同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企业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还要签订上岗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也就是说,企业有权决定其用工形式;该《条例》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根据该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和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适时签订上岗合同,明确企业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生产任务和经营活动的完成。因此,上岗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份,原告在本企业内部依法实施上岗合同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法律的维护。2.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上岗合同,郭某就以领导已经同意和自己有殡仪工准考证为由就到殡仪馆工作的理由是否可以成立?
某公司下属生产福利司负责人虽然曾经口头答应郭某到其殡仪馆工作,但未按企业内部规定与原告签订上岗合同,故应认定公司与郭某未签订上岗合同。公司发给郭某殡仪工准考证,仅能说明被告具有参加殡仪工考试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被告具有了殡仪工的上岗资格。因此,被告仅以原告发给的一张参加殡仪工考试的准考证,便认为是原告某公司对自己作为殡仪工的确认,显然没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3.承包人叶某招聘临工、民工在殡仪馆工作是否是对郭某劳动权的剥夺?
公司为加强对殡仪馆的管理,经过公开招标,与叶某签订了殡仪馆承包合同。该合同属经营合同,而非劳动用工合同。叶某在经营过程中雇请临时工和民工在殡仪馆工作,是承包人自己的经营行为,是行使自己的用工自主权,并不以公司的意志为转移,叶某没有安排被告上岗的义务,不存在民工、临工占用正式职工的劳动岗位,侵犯正式职工的上岗权利问题,更不存在原告剥夺了被告的劳动权问题。
七、如何认定集体合同的的效力
陶某某等诉某纺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1.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
2.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
3.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答、1.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闲某某等人;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2.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劳动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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