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专业规则管理办法(试行)_业务规则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03: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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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专业规则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专业规则的制定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以课程开放为切入点,以课程平台搭建为核心,以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的教学改革,根据《中央电大 2006 - 2010 年教学改革要点》和《广播电视大学教学过程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规则总体说明

第一条 专业规则是课程平台运行的基本指令,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习者学习过程中的选课规则。

第二条 专业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义、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课程模块设置规则、课程设置规则、结业规则与毕业规则、有关说明(教学管理、课程说明等)。在形式上专业规则包括专业规则表和专业规则说明两部分;在类型上分为中央电大指导性专业规则和省级电大实施性专业规则。

第三条 专业规则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学生自主学习需要。要坚持高度的统一性,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同时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多样化社会需求和学生的个性化需要。

第二章 专业定义

第四条 专业定义包括以下信息:专业名称、学生类型、专业层次、适用年度、最低毕业学分、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免修免考学分限制以及学位授予等。

第五条 专业名称及专业代码应按照国家专业目录标准,依据所属的学科、门类确定;跨多个学科(门类)的专业,其名称和代码应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并参照国家专业目录标准确定。

第六条 专业层次包括中专、专科、本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研究生等。

第七条 适用年度和适用学期是指专业规则适用的年度和学期,同一个专业规则可以适用多个年度和学期。

第八条 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是学生毕业所需达到的最低学分数,按规定需要补修的学生,其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还需加上补修课学分。第九条 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是学生参加中央电大统设课程考试获得学分的最低要求。

第十条 免修免考学分限制是按照规定学生可以免修免考的最高学分限制。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是本科及以上层次是否可以授予学位,授予何种学位的规定。

第三章 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第十二条 培养目标是学生经过电大的培养过程,完成学业时在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培养规格规定了专业的学历层次、学制和类型。

第十四条 培养目标中包括学历教育之外的单科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及技能认证证书等培养内容与要求。

第十五条 培养目标中的学位规则是学生获取学位所要达到的在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课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课程模块设置规则

第十六条 模块化设置课程是专业规则的主体,专业课程体系实行模块化组合。课程模块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拓展课、通识课、综合实践、补修课、学位课、证书课等。每个专业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确定设立相应的课程模块,其中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通识课、综合实践 为每个专业的必设模块。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课是所有专业或各相关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本专业层次基本培养规格的重要保证,也是学生 后续课程及专业学习的重要准备,是为学生学习提供方法论和培养学生基本素养的骨干课程。

第十八条 专业基础课是为本专业的专业课程教学及专业基本技能培养服务的课程,它包含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学习专业课的先修课程,其主要作用是为学生学习专业课程、掌握专业知识、发展专业能力打下必要基础。第十九条 专业课是 某一专业规定的培养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课程。专业课是根据国家对培养某一种专门人才的业务要求设置的,它构成专业理论与技术的体系,是 专业学习的核心内容,是承载专业培养目标的主干课程。

第二十条 专业拓展课是在专业主干课基础上,为学生进一步拓展和加深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所开设的专业性较强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通识课 是立足于提升学生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学生综合职业素养和生活品质、推进兴趣养成和素质教育的普适性课程。

第二十二条 综合实践是在课程实践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和考察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社会实践(调查)、业务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综合性教学实践的总称。

第二十三条 补修课是对于在注册本科(专科起点)专业学习中,部分不具备该专业专科学历或不具备学习该专业相关知识基础的学生的必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课是按照学位规则要求,学生申请学位需修读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 证书课是学生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及技能认证证书等非学历证书所要修读的课程,既可以是同一模块中的一门课程或一组课程,也可以是分散在不同模块的一组课程。

第二十六条 模块最低毕业学分是学生必须从本模块课程中获得的最低学分,模块最低毕业学分大于或等于本模块统设必修课程学分之和,各模块最低毕业学分之和原则上为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 90-100%。

第二十七条 模块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是学生在该模块参加中央电大统设课程学习和考试获得的最低学分数。

第二十八条 模块设置最低学分是为满足模块最低毕业学分,而设置的所有课程的合计学分,模块设置最低学分大于等于模块最低毕业学分。

第五章 课程设置规则

第二十九条 模块中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课程类型、课程性质、考试单位、建议开设学期、课程状态、相似课程标志。第三十条 课程代码是课程在课程平台中的 ID 号,一个代码只能对应一门课程。课程进入中央电大课程平台即被赋予课程代码。

第三十一条 课程类型主要包括统设和非统设两类,统设是指由中央电大开出,并提供教学资源的课程;非统设是指在中央电大课程平台内符合模块要求的省级电大开设的课程。中央电大下发给省级电大的专业规则中包含省级电大开设的课程。

第三十二条 课程性质包括必修和选修两种类型。必修课程是学生获得本专业毕业证书必须修读并通过考试的课程。中央电大确定部分统设课程为必修,省级电大可以在实施性专业规则中将部分选修课程设置为省必修。

第三十三条 考试单位是命题和考试组织的责任单位,分为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两类,统设必修课程的考试单位为中央电大,非统设课程的考试单位为省级电大。

第三十四条 建议开设学期是根据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确定的,指导教学的课程开设顺序,每门课程在专业规则中被赋予建议开设学期。

第三十五条 课程状态包括可开、待开(年、学期)、屏蔽、停开等几种。可开是指中央电大或者省级电大具有教学资源,可以供学生选学的课程;待开是指中央电大或者省级电大应当开设,但是教学资源尚未到位的课程,须等到规定时间才能开设的课程;屏蔽是指省级电大在制订实施性专业规则时,不开设部分中央电大或者省级电大的课程,对其予以屏蔽,学生无法看到并选学这些课程,但屏蔽的不能是中央电大或者省级电大确定的必修课程以及中央电大规定的有关课程;停开是指开课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不再开设此课程,已学习此课程获得的学分有效,其他学生不得再选学的课程。

第三十六条 相似课程标志是对出现在同一专业规则中教学内容相近的若干门课程进行的标记。每门课程各有不同的课程代码,原则上相似课程不能兼修,若兼修,只计其中一门课程的学分进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

第六章 结业规则与毕业规则

第三十七条 结业规则是学生获取单科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及技能认证证书等非学历证书所要达到的要求,包括修读并通过单科课程考试、修读证书课程、通过颁证单位组织的考试和资格审查等方面。第三十八条 毕业规则包括四部分要求,一是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按规定需要补修的学生,其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还需加上补修课学分;二是各模块最低毕业学分,学生毕业每个模块均需达到要求;三是毕业对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及技能认证证书等非学历证书的要求;四是学位规则,是学生获取学位所要达到的在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课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九条 毕业审核时,默认学生入学时的专业规则;如果学生毕业前专业规则进行过调整,允许用新的规则进行毕业审核;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转专业要求时,默认按提出转专业申请时的专业规则进行毕业审核;学生在转专业后、毕业前专业规则进行过调整,允许用调整后的规则进行毕业审核;学籍异动后,按转入学校的规则进行毕业审核,转入前的课程学分予以确认。

第七章 实施性专业规则的制定要求

第四十条 省级电大严格按照中央电大教学教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性专业规则的要求制定实施性专业规则。编制实施性专业规则的依据是中央电大指导性专业规则,编制实施性专业规则说明的依据是中央电大指导性专业规则说明和省级电大实施性专业规则表。

第四十一条 在实施性专业规则中不得修改以下信息:中央电大指导性专业规则的课程模块设置,模块最低毕业学分、模块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模块设置最低学分。模块学分合计可根据课程设置情况加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省级电大在实施性专业规则中不得调整课程所属模块。中央统设必修课程所有信息不得更改;中央统设选修课程可以屏蔽,如果选择开设,可以设置课程性质为选修或省必修,考试单位可以设置为中央电大或省电大;非统设课程可以屏蔽,可以选择开设,课程性质可以设置为省必修或选修。省级电大对课程做的屏蔽或调整,必须在课程模块设置规则约束内,屏蔽或调整以后的课程学分合计须大于等于模块设置最低学分。

第四十三条 每个专业方向编制一个专业规则表。每个专业撰写一份专业规则说明,含有多个方向的专业编制一个整体的专业规则说明。

第四十四条 标注相似课、证书课,可以采用相同的符号标注一组课程,若有多组,须采用不同的符号加以标注。

第四十五条 专业规则中的所有课程均来自中央电大课程平台,省级电大若需增加新的非统设课程,需经中央电大审核批准后加入,并统一赋予课程代码。第四十六条 省级电大需在教务管理系统(2006 版)中,为中央电大提供用户名和密码,中央电大教学管理人员有权查看。实施性专业规则需报中央电大(教务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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