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行政主管部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什么是行政主管部门”。
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在利益问题上越位,在监督问题上缺位,在协调问题上退位,在管理问题上不到位。
针对机制体制的弊病,各地进行了一些创新,如四川率先成立了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组织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察厅,独立运行,大大加强了招投标监督力度。湖北、深圳、苏州等省市也进行了创新,有的成立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局,明确权责;有的建立了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实现“管招分离”;有的建立网上监察系统……这些探索都为下一步的改革提供了有益参考
规则缺陷
婆婆太多,自然各有一套标准。虽然国家只有一部招标投标法,但各地都有相关地方法规和规范化文件,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也有各自的规定。政出多门、规章制度过于分散,导致有法可依却无从执行。
名目繁多的规章制度让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如云里雾里,各行业监管部门也只知闭门造车。更为复杂的是,为了经营“自留地”,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把本部门利益塞进各自颁布的规章制度中,互相交叉、条文矛盾、规则不统一,造成“法规打架”的尴尬局面。
由于招投标在全国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模式,各地对招投标的规定也不一,有的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悖,造成上位法和下位法的不一致,让游戏规则变得不统一、不严密;有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通过“土政策”排斥外来竞争者。
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必须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然而,有的省市以部门文件缩短了法定招标时间,有的甚至以厅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的形式,采取续标的方式指定施工单位,这些都是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
而一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用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等手段,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比如设置要求投标人必须在当地注册分支机构,投标时法定代表人必须亲临现场、指定当地招标代理机构等限制条件。
规则的缺陷还在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条款中有明显漏洞。有的是规定模糊,比如对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对这两种招标作了简要解释,却没有具体标准,由于缺少限制性条款防止邀请招标的任意扩大,无疑使招标投标方式在法律上留下一个“活口”。
有的虽然规定了哪种行为违法违规,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招标投标法》中虽然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违规处罚等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而对串标围标、挂靠投标、低价抢标和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也无具体规定。”采访中监督人员普遍认为,这已成为目前招投标监督工作最大的障碍,即使查出问题,也很难认定和处理。
对市场经济而言,信誉越高,风险越小。招投标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选优机制,是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前提下的。当前招投标领域信用缺失、诚信体系不健全也是其乱因之一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诚信被排除在恶性竞争的规则之外,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环境。“撑死违法的,饿死守法的”,借牌、挂靠、串标、围标、买标、卖标、恶意抢标等各种投标人失信行为如脱缰野马,难以制服。此外,缺乏失信惩戒机制也让失信者更加肆无忌惮。比如在一些地方,专家违法行为暴露后,至多清理出库,本人既不会得到法律惩罚,也不会受到所在单位的处罚,有的甚至过了“风声”又入了库,即使处罚严厉如“终身禁止评标”,比起其违规回报也无足轻重。再比如投标企业违规,象征性的经济处罚或行业内通报批评都显得不痛不痒,如果逗硬将其终身禁入,那还敢行贿吗?
监督困扰
由于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作明确界定,导致监督乏力,往往有处罚权的部门没监督权,有监督权的没处罚权,监督与处罚的脱节,难以形成威慑力。
面对招投标合法程序被演变为“合法化暗箱操作”,让监督停留在程序与形式上很难到位。
“由于招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性、隐蔽性与多变性,使得发现问题相当困难,各个主体都是私下交易、暗中勾结,在开标现场往往看到的都是合乎法律与程序的,所以即使有怀疑,也很难证实背后深层次的问题。”一位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认为。
责任难追究的困扰由来已久。“行政职能部门取证谨慎,有的是因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手软,有的是担心行政诉讼,所以往往都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实案件后再作出处理。而对我们而言,调查取证太艰难了!”他感叹。
监察机关对招投标的监督,应该是对参与招投标的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混淆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与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强调前者,弱化后者,把监督职责都推到纪检监察机关,导致一些新的问题。
“要开标了就请我们出个人参加,事后签个字,证实程序的合法性,日后出了问题,往往成为„挡箭牌‟。”他说,“我们坐在台上,两眼一抹黑,根本搞不清楚这一帮人背后的动作,还得为违规操作作嫁衣裳,这叫什么监督?!”
招投标制度明明是用来遏制腐败,却因再造制度设计本身的缺失、执行的走样与监督的缺位,反而衍生出一系列
与此同时,监察机关也将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本专题涉及采访人物皆用化名)新的腐败问题,令人由此反思当前治典频切、腐败频仍这一尴尬现象
可喜的是,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8部门联合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进行了统一部署,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尽早颁布。据悉,9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争取于2010年提交国务院审议。该实施细则将统一各地各部门招投标规则,大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一剑封喉,让那些投机分子没有法律空子可以钻,让违规违法者受到严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 当以合法程序作为遮羞布时,对招投标案件的查处也变得力不从心。据悉,目前招投标案件的查处,主要依靠投诉或举报获得线索,而监督的主要手段,也限于处理投诉和专项检查。为什么各地查处的招投标案件相对较少?一些监督者认为,因为实名投诉要求盖法人印章,所以许多投诉或举报的材料很难有程序以外的确切证据。从表面看都是程序上的细枝末节,也难以引起领导的重视。然而,大量深层次的问题正是在这些合法程序掩盖之下。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问题简述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三、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比较复杂,再加上招投标标的多为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性比较强,更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
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
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项目。
3、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4、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3)转变监管观念,由工程建设前期的阶段性监管转向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探索建立招投标管理的后评价制度。
5、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6、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业绩评价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7、完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科学的评标办法会对遏止串标起到一定作用。
8、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9、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
四、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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