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考试重点(推荐)_学生手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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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学生手册考试重点

1.湖南大学校风 博学睿思 勤勉致知

2.宿舍发生火灾事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撤离现场。发生刑 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3.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租房住,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4.被处分者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智育、综合能力和体育成绩组成,构成比例为: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智育成绩×70%+德育成绩×10%+综合能力×15%+体育×5 %。6.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 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7.学生根据培养方案和自身情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确保 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规定学分的前提下,学校要求学生每学期修读(含初修、重修、改修和

补修)的学分数(不包括寒、暑假进行的实践课程),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多不得超过

8.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须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留 住学生宿舍。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学分数超过26学分的,或者每学年取得的学分低于15学分的 ;

(二)已受过退学警示再次达到退学警示条件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学习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10.(一)学生初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免费补考一次。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能补 考,只能再次重修。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以重选或另选,原修读该课程的成绩保留在教务管理系统中。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1.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2.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的课程;

3.无故缺考的课程。

11.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之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13.条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 生资助办公室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办公室不受理其 勤工助学申请。14.湖南大学校训 实 事 求 是 敢 为 人 先 15.湖南大学校风 博学睿思 勤勉致知

16.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审查修读本课程学生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学生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并在提交成绩时标识。

1.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学期作业总量的1/3的;

2.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或经抽查有3次缺课的;

3.包含实验的课程,实验不合格的。

17.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内缩短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为该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按退学处理。

18.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或其它情况(由学校认 定)的留校察看期可为半年。

19.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给予下列处分;

(—)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1.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22.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三好学生: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15%;

(四)积极参加并协助学校、学院或班级开展活动,与同学相处融洽;

(五)积极参加公益创业等各类实践活动;

(六)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七)所在寝室达到校文明寝室以上。

第八条申报校三好学生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审核、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24.综合能力测评加分项:

(一)获得各级各类个人荣誉称号;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递交了合格的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

(三)获国家承认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各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或参与课题并获结题证书;

(五)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非专业论文及诗歌、散文等文学艺术作品;

(六)在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学术论文;

(七)科技发明、科技创作获得专利;

(八)在各级学科竞赛中获奖;

(九)在各级各类文体、征文等专业竞赛中获奖;

(十)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或校级社团主要负责人(每个社团主要负责人不超过3名,需校团委开具证明),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十一)热心公益创业实践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十二)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十三)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

(十四)经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项。

25.举行集会、讲演等室外公共活动的,组织跨校性活动或参加活动人数超过600人以上的,组织者应当提前72小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请。

26.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 责任。

(一)挪用和破坏消防器材;

(二)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 有明火的器具);

(三)私自安装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和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电器设备;

(四)私拉电线和破坏配电间设施、设备;

(五)窃电和损坏公物;

(六)其它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27.(一)一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单项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5%,每人每学年500元。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老师应当场要 求学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终止其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试卷开始发放时,将书包和其它非考试用品(如手机、自带草稿纸、电子字典 等)放置在非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用品;

(十)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 考试;

(二)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三)私刻图章、伪造签名等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五)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

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

(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 体上;

(三)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四)考试中途将试卷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或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 容;

(五)使用通讯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六)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七)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前窃取试卷、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等行为,以

及买卖试题答案等扰乱国家教育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

(三)考试中途将试卷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后又接收由考场外传入的答案或答题信息,或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容后作答并将答题内容传入考场;

(四)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应受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

27.本科生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由学生所在班级班长批准;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3天以

内,由学生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主管学生工

作的院领导批准;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15天以内,由所在院(系)、所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和

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6个星期以内,由所在院(系)、所院长

(系主任、所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29.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比例:

(一)校优秀班集体:比例不超过全校应参评班级总数的10%;

(二)校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全校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6%;

(三)校三好学生标兵:比例不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0.2%;

(四)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30.生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于开考

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无证件或持其它证件者、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 程按缺考论处。

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不得在试 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也不得在试卷上作其它任何标记;在规定时

间内独立答卷,开考三十分钟后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交卷离开考场。3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 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由于本人责任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二)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三)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四)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正常资助工作开展的;

(五)有其它不当行为的。

32.学生证遗失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办,但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填 写《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补办学生证申请表》,经辅导员证明、学院盖章后,到教务处学籍管

理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每月补办一次,每月底最后两个工作日领取。若遗失的学生证找到后,学生应立即将原学生证交学院办公室,由学院统一交教务处处理。

33.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 内申请课程重修前,应办理注册手续。

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34.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

毕业后六年,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违纪处理人的;

(四)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群体违纪为首的;

(六)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

36.会议、参观等,未明确规定课时的,一律按一天6课时计。休息日按一天6课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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