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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武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劳务工安全管理,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保护劳务工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避免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使用的劳务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是指用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司规定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人员,临时性、季节性招聘的劳务人员和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来施工队伍提供的劳务人员。
第四条 劳务工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一、负责公司劳务工安全统一管理工作,督促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劳务工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组织对劳务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教育、培训;安全资格证的审核;组织对劳务工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组织协调劳务工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负责审核劳务单位的相关资质,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劳务合同鉴证手续;对劳务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加劳务工工伤死亡事故的调查。
三、负责审核公司外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对符合条件的务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用工审批手续;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参加劳务工工伤死亡事故的调查。
四、负责审核劳务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应帮助和指导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单位和职工组建工会和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参加劳务工工伤死亡事故调查。
五、负责组织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将安全条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负责建立劳务单位、劳务个人管理档案; 组织对劳务工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跟踪管理及生产、施工、检修作业现场环境的安全交底;督促劳务单位根据作业现场实际制定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对劳务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参加劳务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劳务工管理及考核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改革需要,按照先内后外、专业协作的原则,严格按工作需求的范围使用劳务工。
一、劳务工或外来施工、检修单位进入用工单位前,用工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审查:
(一)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劳务单位;
(二)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网络及机构,配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
(三)必须提供满足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力,从业人员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并提交劳务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操作证或复印件;
(四)必须结合用工单位生产、检修、施工作业现场实际,有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用工单位与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劳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详细的安全管理条款,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三、劳务单位要配备、配足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劳务工配备岗位必需、合格的劳保用品,定期组织对劳务工管理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制进行制止、考核,并将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违规、违制的考核落实到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与用工单位联系协调处理。
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要将劳务工视同本单位正式职工进行管理,组织劳务工参加班组工前5分钟活动、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日等安全活动,并建立劳务工用工动态管理档案。
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劳务工与用工单位职工混岗的,必须经劳资部门严格按有关要求审核、批准,劳务工不得安排在重点操作岗位和要害部位等复杂岗位。混岗劳务工必须在正式职工的带领下,两人以上方可作业,严禁单人作业。
六、劳务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对其进行作业环境安全交底,告知现场危险有害因素、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防范措施等,使其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七、劳务工的使用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严禁擅自调动、调换、替代、顶班等。
八、公司对劳务单位劳务工安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每季度对劳务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情况召开由劳务工安全管理工作专题会。每年对劳务单位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一次评价,建立、健全劳务工管理、检查台帐。
九、用工单位在劳务工安全管理上,可采取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加强日常管理。与劳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根据用工人数、作业风险程度等具体情况,抵押金主要用于工伤急救、事故处理和日
常违规考核,凡考核所扣款项全部上缴用工单位财务。抵押金在扣除后金额不足的,由用工单位劳资部门通知劳务单位7日内补缴。
十、劳务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根据管理职责及责任划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一)发生劳务工重伤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劳务单位扣抵押金8000元;因管理疏忽应负连带责任的用工单位扣当月核资额0.5%~3%,主管领导扣200~500元。重复发生重伤事故的加倍考核。
(二)发生劳务工死亡事故,扣劳务单位抵押金1~5万元;对需负连带责任的用工单位,扣当月核资额1%~5%,主管领导扣500~1000元。
(三)发生劳务工死亡事故,用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参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钢政办发[2001]55号)处理,比照《公司专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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