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远山区法院诉讼调解对策研究上发展与协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全国法院诉讼案件查询”。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边远山区法院诉讼调解对策研究上
杨盛承 伍秀春
诉讼调解作为一种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之一,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它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民事、商事等案件,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手段,素有“东方经验”之美称。在当前各类矛盾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的形势下,诉讼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诉讼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案结事了”,拉近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距离,能有效地将国家司法权威和当事人自治原则有机结合,发挥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桥头堡作用。当前边远山区法院在诉讼调解方面虽取得长效进步,但也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诉讼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阻碍了法院健康和谐的长远发展。为此,本文试从诉讼调解的现实意义、功能体现、我院作为边山区法院在诉讼调解中的实践及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进行调研,并提出进一步加强边远山区诉讼调解的建议。
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优良历史传统,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明长河中,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息讼”、“和为贵”、“讼则凶”等观念,至今在人民群众中仍深入人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矛盾纠纷,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改革开放以来,诉讼调解工作虽然一度有所弱化,但依然为解决大量新出现的各种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研究和实践,大家越来越认识到:诉讼调解工作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诉讼调解工作符合中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由于我国仍处在社会转
型和矛盾纠纷多发时期,许多新的矛盾纠纷呈现整体性、复杂性、对抗性的特点。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需要通过法院解决,尤其在基层法院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显著增加, 民事案件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冲突尖锐化、纠纷群体化、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社会形势和审判任务, 诉讼调解较判决具有明显优越性,调解体现了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合意性、契约性,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 减少诉讼环节, 降低诉讼成本, 使破损的民事关系得到修补, 促进社会整体的和睦、协调与发展。因此调解理应成为边远山区法院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近年来,地处边远山区的资源县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较为成功地铺垫了和谐司法的基石。
一、边远山区强化诉讼调解的现实意义
所谓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对争议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自愿、平等”是审判原则也是法律依据。加强诉讼调解,可以让人民群众用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快捷地求得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成本,可以使双方矛盾得以缓和,能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可以提高自动履行率,缓解法院“执行难”。在新的历史时期,在边远山区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的工作大局,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类利益关系的调整,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不可避免,这些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影响干扰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作为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整合,既要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纠纷案件,也要充分挖掘和运用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诉讼理念,积极贯彻调解方针,把
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始终,尽力做好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把矛盾处理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缠诉、上访,为社会稳定提供更为坚实可靠的保障。
第二,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提高审判质量的迫切需要。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体现,是衡量审判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是通过客观公正的审判活动,使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被社会所认同,并对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而诉讼调解工作正是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第三,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是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诉讼调解工作所具有的自愿协商、开放灵活的优势,能够使当事人在程序上享有选择权,在实体处分上拥有比较大的空间。调解工作就是法官同群众直接接触、直接对话的过程,法官站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合理引导,促使当事人走出法律误区,澄清对事实的认识,从而最终解决纷争、消除矛盾。因此,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是保持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实施监督,有利于督促法官自觉改进审判作风,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四,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举措的迫切需要。全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在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起来,这对人民法院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切实发挥诉讼调解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院应当把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把广西建成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活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机衔接,积极推进调解工作法治化,切实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是实现司法的目的和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需要。法律起诉源于纠纷,司法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案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这即是
对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近年来,一些案件简单下判带来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乃至无休无止的上访等问题,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多压力,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功能的发挥。有鉴于此,最高法院在新的形势下,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调解优先,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同时要求广大法官要着重增强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这里,把增强司法调解的能力作为增强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来,足见认真做好诉讼调解的现实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六、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是法院特别是边远山区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要求法院特别是边远山区法院审判工作重心要面向农村,要围绕“以调解促和谐”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化解农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一些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案件、借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改“坐堂”调解为巡回调解,定期入村就地调解,通过把法律服务送到田间地头,拉近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用和谐的理念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和谐的环境。
二、我院诉讼调解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县情及诉讼调解基本数据。
资源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越城岭山脉腹地,界于东经110°16.6′——110°55.2′、北纬25°46′—26°20.4′之间,东面、南面、西南面分别与全州县、兴安县、龙胜县毗邻,西面、北面分别与湖南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宁县交界,在行政上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境内东西横距65.5公里,南北纵距63.4公里,总面积1961.14平方公里,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县,全县现辖资源镇、中峰乡、梅溪乡、瓜里乡、车田苗族乡、两水苗族乡、河口瑶族乡等六乡一镇。共74个村(街)委,总人口16.7万人,其中苗、瑶等少数民族人口约3.5万人,全县素有“一水四田九十五分山”之称,山地面积达18.4万公顷,占全县面积的93.8%,是典型的“山、边、穷”农业县,财力相当拮据,是典型的“吃饭”财政,对属于资源县的诉讼调解工作进行调研,在边远山区有一定的代表性。
地处边远山区的资源县人民法院现有中央政法编制数59人,在职干警55人,其中审判员 45人、助理审判员2人、书记员4人、司法警察5人、行政人员1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 20人,开展民事审判的业务庭有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车田人民法庭、梅溪人民法庭。两个人民法庭共辖五个乡镇的案件。
近年来,全院坚持立足调解,促进和谐,从规范调解程序、拓展调解途径和提高调解技能等环节入手,全面推进诉讼调解工作跨台阶、上水平,收到了较好的效果。2007年,全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598件、审结595件,其中判决208 件,占34.96%,调解撤诉387件,占65.04%,2008年,全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472件、审结469件,其中判决158件,占33.69%;调解撤诉307件,占66.31%;2009年,全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462件、审结457 件,其中判决136件,占29.76%;调解撤诉321件,占70.24%。车田、梅溪两个人民法庭每年民事案件调撤率均在75%以上;特别是地处边远少数民族山区的车田人民法庭每年的调撤率都超过80%,2009年更是达到了90.3%。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我院车田人民的调解经验向全区法院转发推广;在桂林市法院系统召开的全市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院做了两次典型发言;我院车田法庭、民事审判二庭分别被区高院授予“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我院车田法庭庭长邹联维、梅溪法庭副庭长孟昭晖先后被区高院授予“全区法院系统调解能手”称号,车田法庭庭长邹联维还走上区法官学院为全区民事审判法官上如何调解民事案件课;《人民法院报》、《南国早报》、《法治快报》、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广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先后对我院调解工作所收到的成效予以了报道。
2、近年来诉讼调解呈现的特点
通过对2007年至2009年的诉讼调解案件进行调研,全院诉讼调解工作呈现如下特点:
①、调撤率稳中有升。据统计,近三年来,我院案件调撤率始终保持在70%以上,特别是两个法庭的案件调撤率一直保持在75%以上,呈逐年上升趋势,说明调解这一极具传统人文特色的诉讼制度,不仅被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也为办案法官所推崇
②、婚姻家庭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案件调撤率比其他类型案件高,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是调解率最高的案件类型,每年的调解率一般比同期判决率高35至45个百分点,反映出调解的成功率与案件类型有很大关系。
③、诉讼调解的工作开展不平衡。在全院调撤率的每年上升的趋势下,调解工作的发展还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基层法庭善于运用调解解决纷争,基层人民法庭的调解率普遍高于其他业务庭。如车田法庭、梅溪法庭每年调解结案率平均保持在75 %以上,尤其车田法庭的调解率达到 80 %,而院机关业务庭与两个法庭相比,每年要低15-25个百分点,说明机关业务庭对诉讼认识还有待提高。
④、调撤率与审判效率呈正比,调撤案件比判决案件所花时间普遍要少。反映出只要在调解过程中做到方法得当,不仅不会没有降低办案效率,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
⑤、采取巡回就地审理的案件调撤率高于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三年来,我院巡回就地审理的案件456件,调撤437件,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调撤率高了近30个百分点,说明人民群众对送法上门审判方式和法官的亲民作风认同感很高。
3、该院在诉讼调解中的经验
诉讼调解是息纷止争之道,是一门高深的办案艺术,更是一项高水平的审判。法官没有判不了的案件,却有调不成的案件。调解成功与否、成功率的高低,与法官的调解方法与技巧密切相关。通过对近年来我院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调查,有以下经验体会值得总结:
①、认识统一,强化民事调解理念
班子和干警的思想意识高度统一,是搞好诉讼调解工作的关键,几年来,我院多次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讨民事调解工作思路,多次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和全院干警大会,层层传达上级法院有关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院党组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民事调解司法理念,在坚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脱离审判工作实际、不纠缠于理论上”的争论的“三不”原则的前提下,抓住每一个可能成功调解的时机,向当
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尽力促使民事纠纷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与此同时,严明调解纪律,要求办案人员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和合法、自愿的原则。对于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者案件已无调和可能的,要及时裁判,并尽力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②、明确职责,细化民事调解范围
为了规范调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我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民事案件调解原则、调解范围、调解的告知事项、调解庭的组成、调解方案的审查标准、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传统优势,将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的调解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多调少判,案结事了”。为了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从不同角度找准切入口,筛选出四类必须经过调解和适合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及时进入调解通道:一是当事人之间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案件。如婚姻家庭、继承、宅基地、相邻关系、物业、合伙纠纷等案件;二是时间紧迫,需要快调快结的案件,如追索“三费”(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三是诉讼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的案件。四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或者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双方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这些规定,既规范了调解流程,又明确了调解范围,为审判人员高效、优质地化解矛盾提供了强力支撑。
③、完善机制,激发民事调解热情
建立了民事诉讼调解奖励机制,制定《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奖励办法》。规定凡符合下述条件者,每办结一起案件,即可获得50元的现金奖励: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促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自觉履行的。二是刑事自诉案件中,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自觉履行的或双方当事人和解,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三是民商事诉讼中,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四是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五是执行过程中,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而结案的。
④、权衡轻重,正确处理几种关系
在强调重视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的同时,该院较好地处理了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辩证关系。既不能片面地强调诉讼调解,一味地追求调解结案率,也不能轻调解而重判决。要根据个案的特点,在重视诉讼调解的原则下,充分运用法官的智慧和责任心灵活地处理案件。二是要正确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愿与积极引导的关系。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与和解,又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与和解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与和解。三是要正确处理法官中立与促成调解的关系。审判实践中,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往往需要法官对一方当事人积极进行调解说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处理不当或注意不够,都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产生合理怀疑。因此,要求法官在主持当事人调解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
⑤、延伸环节,建立“大调解”格局
把诉讼环节向前延伸,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对接,努力为当事人寻求最快捷、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第一现场,从源头上缓解民事审判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一是主动加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法庭工作人员以分片包干的形式主动参与到本辖区各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成的基层调解工作网络之中,全面掌握各地的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及时协助基层调解组织做好防患矛盾激化工作,努力将民事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向基层民调组织赠送法律书籍、选择合适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适时进行现场个案指导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实战技能。三是制发《便民联系卡》,并将《诉讼风险告知》、《诉前纠纷解决方式温馨提示》等纠纷解决指南印发到基层群众手中,引导纠纷双方理性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经济负担,尽最大可能让其不走或少走弯路。四是定期邀请辖区人民调解员列席法庭工作例会。通过相互交流信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对策。诉讼环节及时、有效地向前延伸,把大量的民间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仅有效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长期困扰法院的生效裁判执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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